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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立法会参选确认书风波亦称香港政治审查立法会参选人事件,是指在2016年香港立法会选举中,香港选举管理委员会首次要求参选人于法定提名表格之外,额外加签一份新增的声明确认书,及其后引发的一连串政治风波。事件牵涉港府宪政人权法定保障及政治审查的问题,影响是次选举的公正性,引起香港市民的广泛关注[1][2][3]

此政治风波中出现香港历史上首次有参选人因政治背景审查而被褫夺参选权。提名期完结后,共有五名参选人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香港民族党陈浩天本土民主前线梁天琦、正义行动的陈国强国民香港(城邦派)的中出羊子保守党赖绮雯[4]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庆祥法官于2018年2月13日驳回陈浩天提交的选举呈请,并宣布所有被宣布在新界西地方选区当选的人,均属“妥为选出”。[5]

背景

选举提名程序

根据《立法会选举程序规例》,在立法会地方选区选举中,有意参选的人士须得到由该地方选区的 100 名合资格选民的提名签署,及一名见证人签署,于提名期内填妥提名表格同意书连同5万港元选举按金送交当区选举主任,经选管会核实资料后通常在 2-3 日后书面通知参选人提名是否有效[6],于提名期结束后有关部门会正式刊宪公告有效候选人。[7]

新增的声明确认书

2016年7月14日,香港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新闻公报,指“留意到近期社会上有意见关注到参选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内容”[8] ,故新增一份声明确认书,当中特别列明参选人须拥护《基本法》第 1 条、第 12 条及第 159(4) 条:

  • 第 1 条: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 第 12 条: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 第 159(4) 条:《基本法》若有任何修改,均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9]

香港本土主义抬头

梁振英上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期间,香港经历多起捍卫本土权益的社会冲突,包括四次社区光复行动肖友怀风波、旺角驱中国大妈冲突及农历新年旺角骚乱等。[10]有份参与2016年年初一旺角骚乱的本土民主前线梁天琦在同年2月的立法会新界东补选中取得66,524票,得票率15.38%,为港共政权响起警号。[11]

及后,有多个本土派政团有意参选2016年香港立法会选举,当中有主张香港独立、香港修宪建国及香港回归英国的声音。

2016年农历新年旺角骚乱及新界东地方选区补选后,民主思路及香港中文大学传播与民意调查中心均曾就香港独立进行民意调查。两份调查结果显示,分别有10.2%及17.4%的香港市民赞成独立,其中中大民调更显示有40%的15-24岁港人赞同港独。[12]为防范有关政治主张进入议会,香港政府发出的新闻公报明确指出该新措施乃是特意针对鼓吹及推动港独的参选人。[13]

事件

突然新增确认书要求参选人签署

于选举提名期开始前两天,选举管理委员会突然发出通告,要求参选人于递交表格时额外签署一份确认书。通告中指选管会须“确保所有参选人充分明白法例要求”,“真诚地签署提名表格内的声明”[8],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成为候选人。又警告签署提名表格及上述声明是严肃的行为,须清楚明白相关法律后果,如作出虚假声明须负刑事责任。政府声明发出后,有声音质疑该新增要求并无法理依据;选管会在报名前两天才透过新闻稿公布,亦无按既定程序先到立法会解释及作咨询。[14][15]

港府对确认书有否法理依据的说法

2016年7月14日,港府公布新安排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表示参选人并非一定要签署该新增确认书,但这或许会影响选举主任决定是否批准其参选。[16]7月19日,泛民主派就确认书一事约见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冯骅法官,会后泛民引述冯骅指选管会并无法律基础要求候选人必须签署确认书,而不签署亦不表示会丧失参选资格,此要求只是一个行政方便。惟选管会又随即于同日发布政府新闻稿,强调“提供确认书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呼吁所有参选人填妥确认书”,否则会采取适当行动。[17]

政治背景审查邮件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增确认书,全体建制派选择签署,泛民主派集体拒签[18]本土派政团则各有不同决定。但不论有否签署新增确认书,多个本土派参选人陆续收到选举主任发出的电邮,信中根据媒体报导及网上Facebook言论,询问他们的政治立场,并要求他们在24小时内回复邮件,以让选举主任判定提名是否有效。[19][20]

更多信息 选区, 政治联系 ...
选区 政治联系 参选人 确认书签署 选举主任提问 收信日期
新界东 本土民主前线 梁天琦 拒签,后补签[注 1] 你是否承认,虽然你签署了提名表格上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但事实上你仍然继续主张和推动香港独立[21] 2016-07-22
新界西 香港民族党 陈浩天 拒签 你是否承认,虽然你签署了提名表格上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但事实上你仍然继续主张和推动香港独立[22] 2016-07-25
香港岛 热血公民 郑锦满 已签署 你是否承认,虽然你签署了提名表格上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以及在确认书确认你明白拥护《基本法》包括拥护第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条,但事实上你仍然继续主张和推动香港独立香港建国[23] 2016-07-25
新界西 国民香港(城邦派) 中出羊子 已签署 你是否承认,虽然你签署了提名表格上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以及在确认书确认你明白拥护《基本法》包括拥护第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条,但事实上你仍然继续主张和推动香港独立香港成为完整主权国家[24] 2016-07-29
香港岛 保守党 赖绮雯 拒签 你是否承认,虽然你签署了提名表格上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但事实上你仍然继续主张和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改变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宪政地位[25] 201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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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陈浩天、郑锦满及中出羊子皆质疑选举主任无权审视参选人的政治主张,并借此判定他们的参选资格。当中陈浩天以此为由拒绝回答选举主任在电邮中向他质询的港独立埸,指只有香港选民有资格判断他能否进入立法会,而选举主任并无决定权。[26]赖绮雯、郑锦满与中出羊子指控选管会错误演绎他们对香港回归英国、香港建国及香港独立的主张,并澄清他们的主张并无抵触《基本法》。[27][28][29]梁天琦以需征询法律意见为由,两度要求选举主任延长回复期限,同时间入禀法院就确认书安排及选举主任之权限作司法复核。

司法复核

本土民主前线梁天琦及社民连吴文远陈德章分别入禀就确认书安排申请司法复核。由于选举提名期将于2016年7月29日正式结束,故高等法院在7月25日合并审理是否批出紧急开庭许可。代表资深大律师李柱铭及潘熙撰写入禀状要求:

  1. 撤销选管会(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的决定;
  2. 声明“确认书”违法;
  3. 声明选举主任在决定参选人是否获有效提名时,无权要求参选人表明或决定参选人是否真诚签署提名表中的声明;
  4. 声明选管会无权、无责任建议或指示选举主任,确保参选人完全明白法律要求,并真诚签署提名表格中的声明等。[30]

最终,法官区庆祥认为入禀人可待选举主任正式否决参选资格,于整个选举程序完结后透过选举呈请的方式上诉,故裁定案件并无迫切性,拒绝在提名期截止前批出紧急司法复核许可,案件需按一般程序排期进行正式审讯。[31]梁天琦在庭外表示已用尽所有提名期前的司法手段,去保障自己在《基本法》保障下应有的被选权,若选举主任最后仍因其政治主张否决其提名资格,他必将无法参与本届选举,唯一能推翻此决定的就只有在得出选举结果后进行选举呈请,但呈请过程需时1-3年。质疑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选举,随意剥削公民被选权。

梁天琦弃港独主张补签确认书

7月28日早上,本土民主前线参选人梁天琦在咨询律师意见后,正式以英文书面回复选举主任的提问。梁明确而响亮的回复不会(resounding no)继续主张及推动港独,表示自己将“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支持“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部分”,并补签拥护《基本法》的新增确认书。另外,由于提问中,选举主任曾附上有关梁支持港独的报章剪报从而引证其政治立场;就此,梁在回复中拒绝承认这些传闻(hearsay statements)的真确性,而并非由他亲自管理的Facebook专页亦因与他现时的立场不同而已于日前关闭。梁天琦在记者会上表示,他作出向政权妥协的这个决定,已押上了自己的诚信、原则及人民对他的信任,但指已认清手段不及目标重要,而其目标就是要代表社会上无人代表的人进入议会,成为他们的代议士,并重申他现时的政治立场以该英文信件内容为准。[32]

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

陈浩天

7月30日,陈浩天接获选举主任电邮通知,选举主任裁定其提名无效,理由如下:[33]

  1. 未收到陈浩天签妥的确认书(即新增确认书
  2. 陈浩天拒绝回答选举主任询问的政治立场问题
  3. 选举主任于陈浩天及香港民族党的社交网络贴文、记者会及媒体报道中,知悉陈以参选立法会为第一步,主张及推动香港独立,并废除《基本法》。认为有关主张与《基本法》有抵触
  4. 选举主任不信纳陈浩天实际上有意拥护《基本法》

傍晚,陈浩天于记者会上即场撕毁信件,批评政府因其港独立场而取消其参选资格,与有否签署确认书无关。香港民族党其后发表声明,指乐见港共殖民政府不惜引爆宪政危机以阻挠参选,亲自撕破中国窃取香港主权十九年来,“民主选举”的假面具。[34]

中出羊子

8月1日,中出羊子接获选举主任电邮通知,选举主任裁定其提名无效,理由如下: [35]

  1. 选举主任参阅中出羊子的社交网络贴文、确认书及对政治立场的电邮回复后,认为中出羊子事实上主张及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完整主权国家,而有关主张与《基本法》有抵触
  2. 选举主任不信纳中出羊子实际上有意拥护《基本法》

中出羊子批评选举主任越权,将向美国领事馆及国会反映事件。他会继续推动港独,直到成功为止,又警告作出决定者“建国后必有大审”。[36]

陈国强

沙田区议员陈国强与“北区水货客关注组梁金成、无党派邱文劲,合组名单参选新界东直选,一直没有如部分本土派参选人般收到选举主任查询政治立场的邮件。8月2日,选举主任透过电邮通知排在名单首位的陈国强提名无效,而名单第二、三的梁及邱则获确认有效。理据如下:[37]

  1. 未收到整个名单签妥的确认书(即新增确认书)
  2. 陈国强曾致函表明自己即使签署了提名表格上的声明,但事实上仍继续主张和推动港独。选举主任认为有关主张与《基本法》有抵触
  3. 选举主任不信纳陈国强实际上有意拥护《基本法》

陈国强批评选举主任从没追问其对港独的定义,他表示自己所指的港独是“香港独立于中国共产党统治”,而非香港独立于中国版图。 [38]同日,名单第二、三的梁金成、邱文劲去信选举主任何丽嫦,指合组名单内三人的港独理念一致,质疑只否决其中一人参选的做法。

赖绮雯

8月2日,赖绮雯接获选举主任电邮通知,选举主任裁定其提名无效,理由如下:

  1. 未收到赖绮雯签妥的确认书(即新增确认书)
  2. 选举主任参阅赖绮雯的选举政纲,知悉其中一项为要求英国考虑香港重新加入英国,选举主任认为由此显示赖未有承认香港是中国其中一个特别行政区,与《基本法》有抵触
  3. 选举主任不信纳赖绮雯实际上有意拥护《基本法》

赖绮雯得知参选权被剥夺后,到英国驻港总领事馆递交请愿信,抗议中国已严重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剥夺港人参选权和被选举权,希望英国政府考虑宣告《中英联合声明》失效,让香港重新加入英国。[39]

梁天琦

8月2日在选管会举行候选人简布会前3小时,梁天琦终收到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的通知,理由如下:[40]

  1. 梁天琦曾公开宣称主张及支持香港独立,及强调即使进入议会亦不会改变立场;亦曾公开表明不会签署确认书(即新增确认书)
  2. 梁天琦无向选举主任提供充分理据,证明选举主任引用的报章报道失实,且法律无规定选举主任不可考虑是或可能是传闻的资料
  3. 选举主任认为梁天琦在Facebook形容新网页为“头盔版”,显示他在尝试模糊其真正的政治主张
  4. 梁天琦在7月28日的记者会上,没有向记者讲述港独立场,亦没有提及不再主张港独
  5. 虽然梁天琦书面回复选举主任指不再主张港独,但参考报章报道后,选举主任不信纳梁天琦真正改变过去主张及支持香港独立的立场
  6. 选举主任认为梁天琦主张及支持香港独立与《基本法》有抵触
  7. 选举主任不信纳梁天琦实际上有意拥护《基本法》

梁天琦收到禁选通知后,在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立法会候选人简介会场外召开记者会,呼吁支持者到场声援。大量警力严密布防,部分带备防暴装备。梁天琦指禁选事件说明香港已沦为“披着法治表皮行人治之实”的社会,政府更不惜动用大量警力维护不合法的行政手段,呼吁“当独裁成为事实,革命就是义务。”同时宣布正式启动后备计划,已取得参选资格的青年新政梁颂恒、本土民主前线前成员李东昇将代替梁天琦参与竞选。

是届选举主任名单

各区选举主任由立法会五大地方选区的时任各区民政事务专员中轮流兼任,故此每年出任选举主任的名单有机会不同。在风波中,2016年五区选举主任名单如下:[41]

更多信息 姓名, 选区/界别 ...
姓名 选区/界别 职位 涉及事件
邓如欣 香港岛地方选区 东区民政事务专员 审查赖绮雯、郑锦满政见;否决赖绮雯参选
郭伟勋 九龙西地方选区 九龙城民政事务专员 -
罗莘桉 九龙东地方选区 观塘民政事务专员 -
罗应祺 新界西地方选区 葵青民政事务专员 审查并否决陈浩天、中出羊子参选
何丽嫦 新界东地方选区 沙田民政事务专员 审查梁天琦政见;否决梁天琦、陈国强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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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发展

候选人简介会场受冲击

2016年8月2日傍晚,选举管理委员会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举行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简介会。因政府在简介会召开前 3 小时封杀梁天琦参选,为避免现场出现突发骚乱,过百警员及十多辆警车在会场附近驻守戒备,截查市民身份证,而进场者均要接受至少两重安检,包括检查随身物品。简介会场外示威者不断发生推撞,阻拦参选人进场,有建制阵营参选人被包围指骂、掌掴及泼水。场内多名泛民参选人到台前高呼口号抗议政治筛选。数十名警员冲入会场维持秩序,并强行抬走部分参选人及示威者。被禁选的本土民主前线梁天琦向台上举中指,以粗口斥骂选管会主席冯骅。大批警员组成人链守在台前,冯骅需由保安员护送离开,简介会多度被迫中断,最后直接进行候选人抽签,原定介绍免费邮递安排及答问环节均需取消。[42]

选举主任遭恐吓要求警方保护

政府正式排除部分人士参选并公布有效参选人后,网上出现侮辱及恐吓性言论。有人在网上张贴选举主任罗应祺何丽嫦的照片及工作地址,斥他们不得好死、“祸必及妻儿”,其后选举主任要求警方提升保护级别。政府发声明强烈谴责,指警方高度重视并会采取适当行动。[43]数日后,两名男子因在网上留言“掟砖头又好,掟石头又好,掟炸弹都好,都已经有哂心理准备”及送选举主任“见阎王”,被警方以涉嫌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拘捕。[44][45]8月6日,新界东选举主任何丽嫦收到附有刀片的恐吓信,信上写有“阻挠立法会选举等天收”。[46]何丽嫦以忧虑有危险为由,要求警方提升对她的保护级别,禁止新界东立法会选举候选人到原定的沙田区议会会议室核对选票印稿,转往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进行,其后又再度改地点至沙田禾𪨶社区会堂,避免现身。[47]及后,选举主任又两度收到恐吓信,一封自称内含艾滋炭疽精液,另一封附有溪钱及红色大字“死”。

首个香港独立集会

8月5日晚,香港民族党在金钟添马公园举行香港首次以港独为主题的和平集会,主题为“捍卫民主・重夺主权”,大台布景板写有“捍卫民主 香港独立”八个大字,5名被裁定提名无效的参选人陈浩天、梁天琦、陈国强、中出羊子和赖绮雯分别上台发言[48],亦邀请了独立评论人无妄斋、卢斯达及民族党发言人周浩辉及前港大学生会会长冯敬恩作演讲嘉宾。[49][50][51]民族党陈浩天公布逾万人出席,警方数字为2,500人。

政党对确认书的最终取态

尽管有参选人于中途更改对是否签署新增确认书的立场,以下是所有2016年立法会地区直选参选人于提名期结束后的最终取态:

更多信息 政党派别, 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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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 “?”:曾收到选举主任邮件查询政治立场
  • “X”:最终被选管会取消参选资格

结果

选举结果

2016年香港立法会选举地区直选中,受参选确认书风波影响的本土派共取得3席,包括青年新政梁颂恒游蕙祯热血公民郑松泰。梁天琦、中出羊子在被褫夺参选权后,转而替政治理念相近的参选人助选,而原排在陈国强名单之后的参选人则能继续竞选,有关资料及选举结果如下:(所有选举结果请参看2016年香港立法会选举结果

更多信息 所支持的参选人 (选区/政治联系/参选人姓名), 得票(百分比) ...
所支持的参选人
(选区/政治联系/参选人姓名)
得票(百分比) 当选
梁天琦 新界东 青年新政 梁颂恒李东昇 37,997(6.55%)
新界西 黄俊杰王百羽 9,928(1.65%)
九龙西 游蕙祯 20,643(7.40%)
陈浩天 无公开支持其他参选人
中出羊子 新界东 香港复兴会 陈云根、李珏熙 23,635(4.07%)
陈国强 新界东 独立(北区水货客关注组 梁金成、邱文劲 305(0.05%)
赖绮雯 无公开支持其他参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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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呈请法庭裁决

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任何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某选区或选举界别选举的候选人 —— 提名表格载有或附有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
《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40(1)(b)(i)条

以《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的正当文意而论,包括一并考虑了其立法历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所公布的解释,《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有清晰的宪制用意和目标,即有关声明的规定是对获提名和参选的实质法定规定和先决条件,而获提名人只有在作出有关声明时是客观上真确诚意地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才能够符合该规定和先决条件。立法机关的客观用意是,获提名人一旦呈交已签署的有关声明,便应构成客观有力的表面证据,证明其真确有意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只有强而有力、清晰和具说服力的证据,明显客观地显示获提名人在获提名时无意拥护《基本法》和宣誓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才可排除有关用意。

一旦法庭结论认为《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所定的有关声明规定是实质规定,选举主任就明显有法定权力可裁定获提名人是否已实质上遵从有关声明的规定,当中权力包括就获提名人拥护《基本法》的客观意向,向其索取资料及研究各有关材料。

基于候选人签署和交回有关确认书并非强制规定,而是作为一种方式,以协助各选举主任决定准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故选举管理委员会享有并获赋权力可发出有关确认书,而选举主任在决定陈浩天有否遵从有关声明的规定时,也有权以陈浩天没有签署和交回有关确认书作为考虑因素。

按正当文意(包括媒体报道及政府、律政司司长和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各篇新闻公报)理解有关问题,客观上陈浩天显然知道为何选举主任认为他主张香港独立与拥护《基本法》的意向不相符。因此,在选举主任作出有关决定前,陈浩天已获给予合理机会回应选举主任包括有关问题的查询。

鉴于陈浩天没有质疑《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是否合宪,而有关决定是正确地根据可得材料作出,故不能说有关决定本身违宪。有关声明的规定是施行有关解释所定的宪法规定,将之说成违宪,言不成理。无论如何,有关声明的规定符合相称验证准则,原因在于:有关声明的规定旨在达致三个合法目的,即保护宪法原则、维持公众对立法会和选举程序的信心,以及保障公共秩序;有关声明的规定清楚确立限制与合法目的之间的合理关联;在给予立法机关应有的酌情空间的情况下,有关声明的规定是为达致合法目的而采取的相称措施;以及有关声明的规定在限制与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法庭驳回选举呈请,并宣布所有被宣布在新界西地方选区当选的人,均属妥为选出。[5] [53]

相关评论

8月3日,全体法律界选委30名委员发表《选举委员会法律界委员反对立法会选举政治审查联合声明》。[54]

8月4日,19个专业团体于苹果日报明报刊登半版黑底白字声明,讉责政治筛选。[55][56]

8月4日,香港立法会主席曾钰成表示,留意到有人对选管会裁定本土民主前线梁天琦提名无效提出质疑,但亦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理由令人信服,指出选举主任的做法是合法。他又表示,不应将问题扩大至政治审查候选人,因港独是“好特殊及严重”的问题,特区政府及各界都不想见到立法会选举变成宣传港独的舞台, 及港独成为参选人的政纲。另外,对于梁天琦指选管会的决定是终身剥夺他的政治权利,他指出如果梁天琦坚持要支持港独,抵触基本法,只有他本人才能改变[57]

8月5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主席、资深大律师陈景生于商台节目表示,根据《立法会条例》40条,选举主任的职责仅是处理程序上的问题,如确保收齐表格、填妥表格。如指控梁发假誓,但这是个严重指控,应由司法系统处理,而非由官员处理,“不应将司法的权力交给政府官员”。陈强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基本法》所赋予每一个市民,这不是香港特区政府的恩赐。所以如果要褫夺(参选资格),是应该经过适合的法律程序才可,就不可以‘夹硬’用一个条(法例),用不是太符合法治精神的方法去作决定,来褫夺一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8][59]同日,立法会议员刘慧卿以电邮去信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以“香港本土派参选人被取消参选立法会资格”为题,投诉筛选参选人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保障港人有权不受干预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违反《基本法》第26条,保障香港永久居民有投票和参选权,要求委员会尽快介入调查。[60]

注脚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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