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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字母先生小姐事件是2006年在香港发生的一宗勒索事件,男艺人B先生不慎在计程车遗下存有其艺人女友A小姐半裸更衣片段的手机,手机其后被郭金胜拾获,因而以片段勒索A小姐,警方派出卧底替A小姐约他赎回片段,并当场将之拘捕。2006年9月5日,香港区域法院裁定郭金胜盗窃及勒索罪名成立,判处监禁28个月。[1]至2007年6月28日,互联网突然流传疑似此案件相关的更衣片段,但未有人能证实其真确性[2]。
此为继1991年的字母小姐案后,另一宗法庭下令不得公开当事人身份,需要以“A小姐”及“B先生”替代,而当事人亦同是娱乐圈中人的案件。[3]
A小姐和B先生于2005年5月开始相恋。[4]
2006年5月13日,A小姐到访男友B先生的寓所,期间在B先生面前更衣,被B先生以其摩托罗拉V3i型号手机摄下裸露上半身的更衣片段,她其后要求停止拍摄,历时约10秒,片段一直贮存在手机内。[5]
5月17日,B先生在乘计程车时不慎将手机遗下,他立即告知A小姐并向警署报失及终止电话服务。惟手机被另一名乘客郭金胜拾获,他发现手机内有艺人A小姐的更衣片段,于是他将片段下载供日后观赏,亦有播放给多名友人。他更希望能从中获利,因此他打算用片段进行勒索。[1]
至6月2日,A小姐收到一段以“林先生”自称的郭金胜发来的短讯,讯息中留有“林先生”的电话号码,并表示:“想取回更衣片段,致电林先生。”,她大惊报警。警方遂派出一名女高级督察讹称是A小姐的助手“Amy”来致电“林先生”,但却被要求数万元小费作归还手机的条件。2天后,“Amy”再联络“林先生”,提出以20,000元赎回片段,但“林先生”要求50,000元,更指:“我把片段卖给传媒能赚更多钱”,她最后同意金额。5日晚上,双方相约到日航酒店咖啡店见面,“林先生”向“Amy”展示片段,她则交出50,000元有标记的现金,并拿回手机。当“林先生”欲离开时,遭在场埋伏的警员拘捕。[1][4]
2006年9月5日,案件在香港区域法院审理。被告郭金胜承认于2006年5月17日偷窃B先生1部手机,以及于6月2日至5日以恫吓方式要求A小姐给予50,000元。法官游德康下令不得披露涉案男女艺人的身份,只能称呼女艺人是A小姐,其艺人男友是B先生。(案件编号:DCCC 674/2006)[3]
辩方律师于求情时指,郭金胜充分与警方合作,于第一时间承认控罪,以免身为公众人士的A小姐出庭作供,而遗失的手机亦已归还B先生。[4]
法官游德康判刑时指出,手机技术日新月异,拍摄及资料存放之功能愈来愈多,为市民广泛使用,故在公众场所遗失及被窃手机情况普遍;被告郭金胜除了贪心而拾遗不报外[5],更利用手机里的资料勒索作为艺人的A小姐及向朋友传阅,令人感到震惊及忧虑片段会否进一步外泄,因此法庭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3]
郭金胜被控1项盗窃及1项勒索罪名,勒索罪的量刑起点定为入狱42个月,基于他认罪而刑期减至28个月,而属于他的2部涉案手机则被充公,另发还B先生的手机。[5]
负责调查此案的油尖旺重案组高级督察梁柏荣呼吁市民切勿把敏感片段存放于手机内,乘坐交通工具要慎重保管财物,遭到勒索时必须挺身而出举报。[4]
事件被传媒报道后,迅速掀起香港市民的八卦心。不少网民在互联网讨论区猜测“谁是A小姐?谁是B先生?”,亦有网民将矛头指向香港娱乐圈或电视台中各名20余岁的绯闻男女艺人,而艺人们亦纷纷对事件划清界线。香港城市大学专业进修学院首席讲师宋立功及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副教授何国良直指香港人的八卦心态在此事件里表露无遗,他认为时下的娱乐杂志不断以偷拍、跟踪的手法报道艺人隐私,导致市民更为八卦,亦会间接助长犯罪及侵犯隐私的风气。[6]
2007年6月28日起,互联网流传一段为时7秒的短片,短片中一名貌似无线电视旗下某位年青女艺人的少女裸露上半身坐在床上,向负责拍摄的男子说:“喂啊!唔好影啦,仲想点?”部分网民认为此短片可能为涉事片段,惟没有任何艺人对流传短片作回应,故无法证实真确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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