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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条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税务条例》为《香港法例》第112章,内容关于香港主要税赋的成文法之一,由税务局负责执行。
税务条例 | |
---|---|
香港立法局 | |
本条例旨在对物业、入息及利润征收税项。 | |
引称 | 第112章 |
制定机关 | 香港立法局 |
立法历史 | |
呈交者 | 财政司霍劳士 |
首读 | 1947年4月24日 |
二读 | 1947年5月1日 |
三读 | 1947年5月1日 |
修订 | |
1947、1948、1949、1950、1951、1954、1955、1956、1958、1960、1961、1964、1965、1966、1968、1969、1970、1971、1972、1973、1974、1975、1976、1977、1978、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 |
现状:已施行 |
此修订条例是为香港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而订立的法律框架,用以支持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自动交换资料颁布的新国际标准。根据香港政府早前承诺 ,香港会于2017年或之前 ,通过需要的本地法律修订,与合适国家实施自动交换资料。此项修订是为了提升香港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国逃税,以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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