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1940年,港府为预备战时需要经费,开始向1939年4月1日至1940年3月31日年薪超过4800元者征收薪俸税,首年约有三至四千人需缴付[1][2]。
概况
薪俸税是香港政府主要收入之一,在2013/14年度的收入达到556亿元,占了政府收入的12.2%税[3]。超过一半在职人士不用缴付薪俸税,另外20%人缴税不到1,000元,而每年支付超过100万税的雇员,约有4,000人[4]。
香港政府一直奉行低税政策,是全球赋税环境最佳地区之一,税制简单直接[5]。在2008/09年度起,当局把税率由16%降低至15%[6]。
可课税收入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8条,除非条例另有规定,任何自然人在每个课税年度产生或得自因为香港的雇佣所得,均须申报及支付薪俸税。其中雇佣所得是指该纳税人在香港由于提供雇佣服务所得的一切入息,包括退休金、假期工资、股份等。
然而,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以及担任陪审员获发的津贴,并不算入可课税收入。如果雇员该课税年度来港工作停留不超过60天,并不需要在港缴付任税薪俸税,但这条例并不适用于船舶及飞机组员,他们每年在港停留不超过60天,及连续两年内停留不超过120天,才免除香港的薪俸税[7]。
免税额及扣除
自2012/13年度起,在职人士个人基本免税额为$120,000,由2016/17年度起改为$132,000。此外,假如符合以下的因素,其免税额亦会相对提高[8]:
- 个人进修开支
- 物业贷款利息
- 认可慈善捐款
- 认可强制性退休计划供款
- 伤残受养人
- 支付给安老院的开支
- 供养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兄弟姊妹
- 单亲家庭
现行税率
目前香港实行累进税率和标准税率两种税制,市民只需缴付税项较低的一方。个人年薪最少需达$2,022,000方需以标准税率课税。(如有其他免税额这个限额会因而大幅提高)以标准税率课税者各种免税额均不适用。
可课税收入 | 累进税率 |
---|---|
首$50,000 | 2% |
另$50,000 | 6% |
另$50,000 | 10% |
另$50,000 | 14% |
余额 | 17% |
可课税收入 | 标准税率 |
首$5,000,000 | 15% |
余额 | 16% |
参看
参考资料
外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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