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总统制
同时有总统与内阁首长带领的内阁的政府体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半总统制,又称为双首长制,是共和制政体的一种,总统与总理、内阁共享政治权力,后两者对国家立法机构负责。它与议会制共和政体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有一个民选的国家元首,与总统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内阁虽然由总统任命,但对立法机关负责,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不信任动议迫使内阁辞职。[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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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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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权总统的议会共和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立法机关提名或选举,可以接受或不受立法机关信任
虚位总统的议会共和制:有虚位总统(仪典性且不具行政权),由独立且受立法机关信任的政府首脑领导行政部门
委员会制: 由议会选举出一定数量的委员组成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权,可不受议会信任
君主制政体: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有虚位君主(仪典性且不具行政权),由独立且受立法机关信任的政府首脑领导行政部门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有作为仪典代表的君主,由政府首脑领导行政部门,但君主拥有重要的行政权或立法权
绝对君主制:由君主直接领导行政部门
特殊政体: 神权共和国: 最高领袖拥有重大的行政和立法权力
军政府:由军人组成军事委员会或军事执政团来控制政府、行使治权,且由军人担任大多政府部门要职
不符合上述任何体制:如临时政府和政治局势不明朗的国家
无政府:无政府的附属领土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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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魏玛共和国和芬兰(1919年至2000年间)是早期半总统制的典范;甚至1948年颁布实施之中华民国宪法早已仿效。[a][b]
但“半总统制”一词于1959年在记者于贝尔·伯夫-梅里的一篇文章中首次被介绍[5],又由政治学家莫里斯·杜瓦杰在其论著中推广[6],他们两人都有意描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成立于1958年)。[1][2][3][4]
特征
子类型
共治
权力分配
优点和缺点
采行半总统制政府的共和国
案例描述
与总统制及内阁制的比较和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历史上实行半总统制的主权国家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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