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发展局是根据 中华民国(台湾)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由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设立,负责掌理城市规划、都市规划、都市更新、建筑管理相关业务的主管机关。
- 在中央政府,相关业务由内政部国土管理署城乡发展分署掌理。
- 在地方政府,由各该地方政府设立的专责机关,通常是地方政府一级机关的层级,根据地方制度法的规定,在直辖市政府称为“局”;在县市政府称为“处”,但名称不一定称之为“都市发展局”,例如新北市政府称之为“城乡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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