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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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影法是港英时代的香港建筑法例,1969年时政府于香港《建筑物(规划)规例》中加入限制建筑街影的要求,确保街道日照和空气流通,于1987年被撤销。

内容

香港曾经历过不少瘟疫、如19世纪末的鼠疫和始于1968年的香港流感等,使港英政府明白公共卫生的重要性,而1960年代香港刚转型作转口港,被列为疫埠会对经济以至整个社会都会造成冲击,因此由英国引入街影的建筑概念,促成香港街影法的规划,保持公共空间的日照和通风。[1]
街影法针对20层以下的建筑物的街影投射面积(street shadow area)[2],不同情况有不同限制,内容大致如下:
建筑

斜面楼是1969至1987年街影法时期所产生的一种建筑物类型的泛称。此类建筑物为符合当时规定同时用尽地积比率,会逐渐递减顶楼的建筑面积大小,形成梯级的外观。于1990年代前人口较密集的市区较普遍:
现况

80年代中期起,由于大多香港楼宇的高度开始超越此法所规定的二十层限制,此法应用性日渐减弱,最终于1987年被废除。此后香港开始进入“屏风楼”年代,发展商都在有限的地积比率下以高度增加楼宇面积。
相关条目
参考来源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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