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地方政制》是对于台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区划的一项草案,是《台湾接管纲要》的一部分,于1945年3月正式通过。其内容主要是将台湾日治时期旧袭之5州3厅9市区划改为11市、9个一级县、18个二级县及3个三级县,并将若干当局认为“不宜”的地名另取新称。另外,亦沿用日治时期的保甲制度中的邻里建制。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制定通过的这地方政制,为战前发布之接收台湾调查研究一部分。之后,因为战后台湾实施军政一元、委任立法、行政专制加上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认为该政制不符实际,于是此政制并未于1945年10月25日国民政府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正式接管台湾省之后全面实施,而是沿用、修改日治时期区划。1950年,因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而政府迁台的中华民国废止此政制,而是另订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将台湾省重新区划。
背景
1943年开罗会议中,同盟国发布之开罗宣言主张“…如东北四省、台湾及澎湖群岛必须归还中华民国…”依此,位于重庆的战时国民政府认定战后台湾必将成为中华民国领土,即展开接管台湾的研究与计划。
1944年4月,驻在重庆的中华民国政府,委由中央设计局设立台湾调查委员会,并任命陈仪为主任委员。该调查委员会对当时日治下台湾的经济、政治、民生、军事等各方面作出颇为详细的调查。1945年3月,当时中国领导者蒋介石采纳陈仪等人所提;共16项83条的《台湾接管计划纲要》,作为接管台湾的蓝图与政经法律依据,并提交国民政府委员会予以通过追认。而纲要中的地方政制条款,正是预计接管台湾后的行政区划主要依据。
地方政制主要内容与实施情况
重庆政府规划的台湾地方政制主要改革内容为:
- 将日治时期之街、庄名称改为镇与乡,并维持村里邻建制,原则上不重新划分。
- 将日治时期州厅辖之台北等11市以及计划中的新高市改制为12个省辖市。1945年10月后,台湾省实际统治单位:行政长官公署,将地方政制研拟的十二省辖市减少为九市。而规模较小的花莲港市、宜兰市改为县辖市。
- 增加行政区划-一级县,共9个县,将日治时期之地理、人文相近之两至三郡,合并为县,而一级县区划依据为十五万人以上为原则。
- 增加行政区划-二级县,共18个县。
- 增加行政区划-三级县,共3个县。
此次规划重点是以人口多寡为主要依据,方便日后实施选举及地方自治。除此之外,县市名称特别使用了历史人物人名或别号,如:嘉义市纪念林爽文改为爽文市、基隆郡改制的省三县则是清朝巡抚刘铭传的别号。
地方政制之详细行政区划
- 市:台北市、基隆市、宜兰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台南市、爽文市(日治时期之原名为嘉义市)、高雄市、屏东市、花莲港市、梧栖市(计划中的新高市即梧栖街)[新高市行政区域范围查证请求]。
- 一级县:罗东县、七星县、淡水县、桃园县、员林县、北港县、曾文县、延平县、凤山县。
- 二级县:省三县、中坜县、沧海县、竹南县、福星县、大甲县、丰原县、雾峰县、鹿港县、北斗县、南投县、斗六县、清芳县、东石县、北门县、渊亭县、东港县、凤林县。
- 三级县:恒春县、澎湖县、台东县。
- 乡镇:原本街(此街为类似“市镇”区划,并非指“街道”)庄,改名为镇与乡,原则上,区划并不更动。
- 村里:乡镇的村以150户为原则,里以200户为原则,在村里辖下,以10户为原则编为邻,即为“村里邻”编制,类似保甲制度。此保甲制度,仍于台湾实施,不过功能已从政治控管转为经济、卫生、治安导向。
行政区划确定
之后,因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认为地方政制不切实际,因此该政制并未于正式接管台湾省之后全面实施,而是将日治时期五州三厅改为八县,另增设基隆、台北、新竹、台中、彰化、嘉义、台南、高雄、屏东等9省辖市。1950年,因为国共内战迁台的中华民国又根据《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将台湾区划成16县、5省辖市、1管理局(阳明山管理局)、360乡、镇、县辖市,乡镇县辖市直接隶属县。而1950年版的这项行政区划,历经三次明显更动[注 1]之外其架构大致不变。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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