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仙案事件发生于1998年3月17日,有关一宗3名星岛集团行政人员的贪污案件,但最终因为律政司司长干预而没有起诉涉案人胡仙。
事件发展
廉政公署拘捕星岛集团3名现任或前任行政人员,指控他们夸大《英文虎报》和《星期日英文虎报》的发行量,串谋诈骗广告客户。星岛集团主席兼大股东胡仙女士被当局认定是串谋者。然而到起诉时,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以证据不足和公众利益为理由,决定不检控胡仙。其余三人最后被判处入狱四至六个月。[1]
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被指偏袒胡仙,因为其余被告的起诉书中,起诉的罪行中有“与胡仙合谋”等字眼。当局考虑的“公众利益”包括一旦胡仙被起诉,星岛集团的2000名员工可能会失业。民主派认为事件严重冲击香港法治,一些人认为胡仙与中共的关系使她能被免于起诉。但亦有部分团体认为此决定合理。[2]
事后,香港大律师公会在1999年2月10日发表声明,对律政司就胡仙案件拒绝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表示遗憾。在3月5日的声明中,公会更指责“特区政府最近一连串的行为,令人感到它已将秉行公义必须有目共睹这原则抛诸脑后。律政司司长交代决定不起诉星岛集团主席胡仙,并否决向外寻求独立法律意见的提议,以及她向终审法院申请澄清有关无证儿童一案判词的手法,便是两个明显的例子。特区政府不断为这些事件的态度辩护,只会加深大众对法律制度能否秉行公义有着猜疑。”[3] 在3月10日,法律界立法会议员吴霭仪在立法会提出对梁爱诗的不信任动议。议案虽然在亲政府阵营的反对下遭到否决,但自由党党员夏佳理亦中途离场表达对梁爱诗不满[4]。
2013年11月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接受报章访问时透露,当时他曾认为有足够证据起诉胡仙,并向梁爱诗建议起诉胡仙,不过被梁爱诗推翻。江乐士与对方讨论后,接受有其他恰当做法,并相信梁爱诗的决定并无私心,否则自己当时会辞职抗议。[5]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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