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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条约机构联合国设立的一些基于国际人权条约的机构,其中多为独立专家组成,他们负责监督缔约国是否履约,并对相关条约提出标准和规范,他们并非《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政治机构[1]

除了受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议成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之外,所有条约机构实际上是自治的机构,由它们监督的条约设立,并对这些条约的缔约国负责。尽管实际上它们与联合国系统紧密相连,并得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工作支持,他们既不属于联合国系统,也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2][3]。他们的法律意见为解释条约提供了重要帮助,但其本身不具有国际法约束力。

联合国共有九条人权公约,目前有十个条约机构,而且每个机构负责监督特定的人权公约:

  1. 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也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委员会(CCPR)
  2. 监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CESSCR)
  3. 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
  4. 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
  5. 监督《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的禁止酷刑委员会(CAT)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SPT)
  6. 监督《儿童权利公约》执行的儿童权利委员会(CRC)
  7. 监督《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移工问题委员会 (CMW)
  8. 监督《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CRPD)
  9. 监督《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执行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CED)

除“禁止酷刑委员会”之外,其他机构会接受缔约国的报告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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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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