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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蜡或称煮蜡是指使用容器盛载已煮滚的蜡,然后向容器泼水,从而产生很高的火焰,作为一种娱乐,这种活动曾经常见于香港中秋节的迎月、正日和追月的夜晚[1]。煲蜡约于1970年代的英属香港出现,但是具体由来典故已不可考,由于其时香港市面售卖的月饼,大部分已使用方形铁盒以四个月饼一盒出售,月饼的铁罐为当年玩煲蜡青少年大开便利之途,而且当年点燃蜡烛做光源的中秋传统纸制灯笼仍未式微,蜡烛在中秋节随处可见及很容易买到,青少年很容易从家中取得月饼空罐并得到蜡烛到户外煲蜡[2]。
煲蜡需要焚烧报纸或使用蜡烛等作为火源,将蜡烛盛载原本放月饼的空铁罐等器皿中加热至熔化、燃烧。部分人会向已煮至溶化的蜡液喷水,使燃烧中的蜡液炽出火焰及产生高温的水蒸气。由于中秋节有大量青少年一起煲蜡,炽起火焰的高度成为参与者之间的一种比试[1]。不过,煲蜡具有危险性,容易引起火灾,而滚烫的蜡液接触到皮肤也可能造成第三级烧伤。
1990年代及以前的中秋节,香港警察及市政总署考虑到节日气氛,对于青少年在公园内玩煲蜡,很少会作出干预,通常只是提醒要在离开前熄灭火种,或者劝告煲蜡参与者要去周围没有易燃物品及没有树木的地方进行。当年中秋节的公园从傍晚至深夜,到处都是煲蜡的火头,场面热闹,成为香港中秋节的特色[2]。
由于煲蜡会使公园等公众场所留下大量难以清理的蜡渍,而且易生危险,1990年代中期开始引起关注,后来香港政府界定煲蜡为“将蜡燃烧或溶化,或将任何液体洒在或泼在热蜡之上,而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受损。”[3],自1990年代末期开始呼吁市民不要煲蜡,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会在中秋节的3天加密巡逻公园等场所,要求市民赏月时勿点燃太多蜡烛,并避免留下蜡迹,又会劝止煲蜡行为,亦可根据《游乐场地规例》,检控康文署辖下公园、泳滩和烧烤场地煲蜡的人,最高可被罚款2000港元及入狱14天[4]。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可将留下蜡迹视同乱抛垃圾,发出1500港元的定额罚款通知书。
房屋署可按“屋邨清洁扣分制”,对在房屋署辖下屋邨范围内公众地方煲蜡的公共屋邨住户扣除5分,但不适用于已售出的单位,另外如有弄污地方,可被罚款1500港元,此外,市民若在香港房屋协会辖下屋邨范围公共地方煲蜡,该协会将有关个案转交警方和食物环境卫生署处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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