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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證實的說法與解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谣言亦称流言、蜚言、蜚语、谰言、流言蜚语,早期有民间反应的意思[注 1]。制造和传播谣言的行为则被称为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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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者Peterson和Gist[1]的看法,谣言也可能是针对公众所关心的事物,所提出的一种未经证实的解释或理由。进一步来说,谣言的讲谈是社会交换市场中,也许廉价,但却珍贵的商品。换言之,谣言牵涉到的是未经可靠来源证实的消息,但我们可以更精确的说,谣言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口耳相传,但缺乏可靠证据支持的陈述或信念。
谣言的传布最初仅能以口耳相传流传,或是杂书、娱性节目,互联网兴起后,电子邮件和博客网站等成了谣言最佳的流传平台。随着移动网络发展,这两者又被即时通信工具和社交网站等有手机软件或是手机网站接口取代。
另一种看法认为,在中文语义中“谣言”更具有贬义性,往往不是依据事实,而是凭空想象或根据主观意愿刻意编造的传言,制造这种传言的行为被称作“造谣”,传播这种传言的行为被称为“传播谣言”。由于谣言产生的根基不是以事实为依据,其真实性无从谈起,谣言往往会被真实的信息所揭露。
谣言的真实性往往值得商榷,有的谣言一开始就是彻头彻尾的谎言;也有原本是真实的事物,但由于在众人口中相传,偏离了最初的版本,变成不真实的谣言。例如一个很典型的示例是口香糖品牌司迪麦的一则广告:一开始说的是“新建筑正在倒塌中”,传话到最后变成“猫在钢琴上昏倒了”。[2]
1930年12月,纽约市街头一个布朗克斯区的商人从报纸上读到一个质疑银行稳定性的消息,随后他去合众国银行(Bank of United States)一家支行要求职员把他的股票抛售掉,他拿到自己的钱之后,散布了一个谣言,说这家银行拒绝兑现他的股份,中午时分,2万到2万5千人来到这家银行挤兑现金,这家支行被兑走现金200万美元。第二天,合众国银行倒闭。1930年11月和12月,600家银行倒闭。《纽约时报》刊登了他的故事。[3]
1991年,美国一家在线服务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诋毁网民名誉的谣言,被告上法庭[4]。1995年,一家网络服务商在网上发布诋毁网民名誉的谣言被起诉[4][5]。
2006年,美国一名女子诬称另外一女子是“骗子”、“行骗大师”,连续10个月如此称呼对方,被处理“诽谤罪”,受害者获赔1130万美元。[4][5]
2010年,美国马里兰州年仅15岁的少女普林斯因其同学在她的Facebook上留下大量不实的淫秽语言而自杀,肇事者被判处缓刑或社区劳动[4][5]
2011年,15名因在网上发表评论的美国网民被列为“网络诽谤案”的被告,原因是他们在网络发帖“发表不实言论、咒骂、侮辱原告本人以及对支持桑兰的人进行人身攻击”,桑兰在此次诉讼中索赔18亿美元。[4][5]
2011年,美国俄勒冈州一个网民发表数篇博客文章,造谣称某企业高管在处理一起破产业务时行为不检,该企业不久后对这个网民提出诽谤诉讼,要求赔偿1000万美元,最后地方法院裁定这个网民诽谤罪成立,赔偿原告250万美元。[4][5]
在中国历史中有不少通过散布谣言以达到政治目的范例:
如《史记》记载,秦朝陈胜、吴广聚兵举事时,“乃丹书帛曰‘陈胜王’,置人所罾鱼腹中……夜篝火,狐鸣呼曰‘大楚兴,陈胜王’。”清朝学者姚祖恩批点《史记》时说:“鱼腹、狐鸣等事,看似儿戏,而人心魅惑,不可复回。正以举事之初,恐众心疑惧,聊借此以镇定之。”[6]
元末,元朝政府治理黄河,河北农民韩山童将一只石头埋在河中,韩山童、刘福通随后在工地上散播“莫道石人一只眼,挑动黄河天下反”的谣言,策动农民工举事。[7]
清朝雍正朝,由于康熙朝储位之争的影响,各种政治谣言不一而足,谋父逼母、弑兄屠弟、贪财好杀、酗酒淫色、怀疑株忠、好谀任佞亦成为对雍正帝的评价。
大跃进时期,粮食生产及其它方面不切实际的“放卫星”的谣言层出不穷。1958年6月8日,党媒《人民日报》登载了河南省遂平县卫星农业社5亩小麦平均亩产达到2105斤”的浮夸报[8]。此例一开,后续愈演愈烈:《人民日报》7月12日报道河南省西平县城关镇和平农业社第四队二亩小麦丰产试验田,总产14640斤,平均亩产7320斤[9];8月13日,又刊登麻城建国一社早稻亩产三万六千九百多斤。9月12日,《广西日报》报道田地亩产“十三万四百三十四斤十两四钱”。[10][11][12]
文化大革命时期,政治谣言大面积用于诋毁、攻击不同立场的人,例如在中央领导层利用散布谣言对彭德怀 [13][14]及刘少奇[15][16][17][18] 进行政治迫害。
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人们对国家传统媒体信任感丧失,网络谣言通过吸引眼球、搏点击量得到快速广泛传播。其影响之深,甚至能误被国家传统媒体采用,产生恶劣影响。在各种网络自媒体泛滥的今天,传统媒体显得非常被动,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19]
2018年10月20日,山东郓城李楼煤矿发生事故导致21人遇难。男子王某于10月21日10时许,在“新浪微博”发布帖文,内容为“郓城李楼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1人被掩埋,已确认9人死亡”。当地警方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对其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500元[20]。
根据造谣情节的轻重,可面临如下处罚:
2008年,韩国《电气通信基本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讯设备公然散播虚假信息的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缴纳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30][31] 然而宪法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裁定,《电气通信基本法》第47条第1款规定违宪,何谓“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因案而异,法律专家很难断定,违反了法律明确性原则。[32]
若散播的谣言有机会损害他人信用,散播者可能干犯刑法第233条信用毁损罪[33]。若谣言妨害到他人业务,有机会干犯刑法第233、234条业务妨害罪[33][34]。若谣言有机会损害他人社会评价,则可能干犯刑法第230条名誉毁损罪[35]。金融商品取引法亦规定有风说流布的相关事项。
马来西亚国会上下两院于2018年4月3日通过《2018年反假新闻法令》,并于同年4月9日获得第15任最高元首苏丹莫哈末五世陛下御准的联邦法令。该法令于2018年4月11日在联邦宪报颁布,并于当日正式生效。[36]
2018年3月27日,土著团结党总裁马哈蒂尔·穆罕默德在接受马来西亚诗华日报采访时指出,政府向国会提呈《2018年反假新闻法令》含有政治目的,为的是约束反对党继续提出对政府不利的消息。他指出,政府要落实反假新闻法案,让人联想到他们的政治目的是希望借由该法案赋权政府,逮捕批评政府的人士。[36]
法国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社会动乱、煽动种族歧视、损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鼓动和推介反社会道德、不实广告宣传等行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最高可被判处3年徒刑和4.5万欧元的罚款”。[31]
印度的《信息技术法》规定:“在网上散布虚假、欺诈信息的个人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故意利用计算机技术、破坏国家安全或对人民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者,可判处有期徒刑直至终身监禁”。[31]同时,印度政府监控facebook和twitter,要求网络运营商协助删除非法内容,包括煽动民族仇恨、威胁国家团结与公共秩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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