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就事件发生于2006年的香港。事件揭示食物环境卫生署的执法混乱。

出生于1936年的李就是一名香港小贩,自1959年起在深水埗保安道经营小摊档。2005年8月5日,食物环境卫生署(简称食环署)职员到其档位巡查时,指李就所摆放的木架阻街,并提出票控。案件于2006年3月27日审讯,裁判官指食环署理据不足,判李就无罪。

早年

1959年,李就向当时的市政局申请小贩经营牌照,在深水埗保安道343号旁边一条后巷创办“就记纸料名香”店铺,主要售卖衣纸及香烛,也替人修补鞋子,每天朝九晚七营业。1990年代,李就在街上拾获一个被人弃置的白色木架,并用作放置香烛,营业时把木架搬到店铺外当眼位置,到晚上离开时才搬回店中。

被控阻街

根据2006年3月27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的聆讯,食环署助理小贩管理主任李耀辉在2005年8月5日接到投诉,指李就的摊档帐篷阻碍行人,故同日下午带同下属巡查。李就当时表示帐篷是用作“遮光挡雨”,李耀辉只以口头警告了事。对于木架李耀辉则认为阻碍行人及汽车,故欲即时票控,李就当时情绪激动,拒绝出示身份证及小贩牌照。

李就在答辩时指出,木架是1990年代在附近一家香烛店结业后检拾,一直放在摊档外,每月均有食环署人员巡查,并指李耀辉在控告前曾到摊档至少四次,但从未作出检控。他指当时食环署职员拟控告他搭建账篷阻街。到了2005年11月,李就收到传票,指他于同年8月5日在其摊档外放置长1.2米、深0.4米的白色木架,对行人及汽车可能造成阻碍,当局于是引用《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控以“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俗称“阻街”)罪名。当李就收到控方证人供词后,认为与事实不符,否认控罪。后来香港社区组织协会社区组织干事王智源得悉此事,代为邀请大律师马浩辉义务协助,并象征式收取两元的律师费。

案件主控官指出,若途人贴墙而行,会被涉案木架阻碍。不过,当辩方律师马浩辉盘问李耀辉在案发前是否已看见涉案木架,李耀辉不置可否。马浩辉在结案陈词时指出,食环署职员作“选择性”纪录,亦没记录与被告的谈话内容,而该街道人流较少,除非行人贴墙而行,否则木架未对行人造成阻碍,加上被告是持牌小贩,享有《基本法》中赋予的营商自由。

暂委特委裁判官陈敏仪在裁决时指出,虽然控方有证据显示木架越界,但以案发时街上人流情况看来,并不足以证明有途人被阻,由于案件存有疑点,故裁定被告李就阻街罪名不成立。(案件编号:KCS 28543/2005)

港九新界贩商社团联合会主席林季昌认为经营者及检控者均要依法办事,不可无理检控。有食环署人员表示,法例没有规定署方必须事先口头警告才能票控,但在一般情况下,都会先口头警告,无效后才发出传票。王智源指出,李就的个案是香港低下阶层面对诉讼的冰山一角,由于传票案件多不会得到法庭当值律师协助,又因为事主通常有一定积蓄,未必符合申请法援资格,往往要亲自上庭自辩,结果以裁定有罪居多。该会拟协助无法取得法援的人找寻义务法律代表,约十名律师表示有兴趣参与。

资料来源

  • 经营47年官指食环署举证有疑点 香烛店主脱阻街罪(明报,2006年3月28日)
  • 食环署乱控阻街社区组织伸援手 花两元律师费小贩脱冤案(苹果日报,2006年3月28日)
  • 食环署乱屈又衰一镬(东方日报,2006年3月28日)
  • 乱告阻街食署浪费公帑 香烛档主脱罪怒斥屈得就屈(太阳报,2006年3月28日)
  • 七旬小贩阻街罪脱 影响“贴墙而行” 食署“靠估”票控(成报,2006年3月28日)
  • “舒服晒裁决好公平”香烛小贩被控阻街脱罪(星岛日报,2006年3月28日)
  • 忽控货架阻街 40载补鞋翁脱罪(文汇报,2006年3月28日)
  • 小贩摆档40年 遭控阻街脱罪(头条日报,200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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