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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年的中美外交條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望厦条约》,又称《中美五口贸易章程》、《中美望厦条约》,英文正式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帝国之和平,友好,通商条约》(英语:Treaty of peace, amity, and commerc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Chinese Empire),是美国与中国清朝政府于1844年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1844年7月3日,美国特使顾盛(条约中被称为“顾圣”)和清朝两广总督耆英在澳门的望厦村签订《望厦条约》,共34款,附有《海关税则》。
《中美望厦条约》中美第一个外交协定,从内容上与此前英国和中国签署的《南京条约》相似,但比《南京条约》要长和细致得多,此外它还包括了一系列《南京条约》中没有的条例。例如第17条规定美国人可以在五个条约港口购买地产来建教堂、医院和墓地;另包括著名的第十八条《文化条款》“准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音,并帮办文墨事件……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籍”,允许美国人合法采购中国书籍,同时废除了传统上禁止外国人学中国话的命令;第21条规定美国人不受中国司法管辖,亦即享有治外法权。
由于美国在华传教士长期反对鸦片贸易活动,影响了美国对华政策[1],所以第33条明文规定禁止贩卖鸦片。违反这个规定的美国人受中国司法机关判处。任何美国公民“凡有擅自向别处不开关之港口私行贸易及走私漏税,或携带鸦片及别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合众国旗号做不法贸易者,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2]
第34条规定“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候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这一条成为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修约之争”的由来。 美国人胁迫中国,威胁中方谈判人员,迫使签订条约。
美国传教士裨治文、伯驾和卫三畏参加了翻译和部分条款起草工作。
经美国国会通过后,美国总统约翰·泰勒于1845年1月17日批准这个条约。
条约中文版本清朝自称中华大清国,称美国为亚美理驾洲大合众国。
中美《望厦条约》共34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为美国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英国通过鸦片战争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美国全部获得:
条约的签订地点—澳门望厦村普济禅院于1944年立了一碑亭,以作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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