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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碍(英语:intellectual disability),世卫组织称智力发育障碍(disorders of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1],俗称“智障”“弱智”,旧称精神发育迟滞(mental retardation)[2],是指在一般的金钱管理、阅读识字、计算、日常生活等需要使用智力思考的行为,是指资质、能力迟缓的表现,大多都为印象或比较下才可得到的结果。
智力障碍的成因分为先天和后天两种。先天的智力障碍可能是由于染色体异常;而后天的成因则可能是脑部受到损伤(例如:车祸),或是受到外在事物的刺激(例如:不客观的评价也可能导致智力障碍)[来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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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民国96年)7月11日修正的《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智力障碍是属于身心障碍的其中一种类别[3]。其认定的标准在《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鉴定标准》中有所规定,必须是智能发展比同年龄之人相较明显迟缓,或在日常生活、学校生活的适应上有严重困难,才会被认定为智力障碍,但必要时还是须经由所在地区的卫生主管机关(例如:卫生局)邀集医生、临床心理人员、社工人员、特殊教育等人员等进行鉴定。也可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自行申请鉴定[4]。检测时会使用一些公认的标准或工具来进行,例如标准化智力测验,通常幼儿或儿童的测验结果分数若低于70,并且在日常与学校生活有严重适应困难,就是有可能是出现智力障碍的征兆。鉴定后确认者在法律中受到就业、医疗、教育等的补助和保护。
台湾的鉴定基准是参照美国智能不足协会AAMR的定义,简言之,智力障碍(MR)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现时香港一般是根据智商程度作出以下分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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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台湾的《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智力障碍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基本上,有许多人的智商(智力商数,IQ)都在80-120的范围内。但是由于不同的智力测验种类、方式,最重度智力障碍者的存在比率会出现误差,是目前的问题。
在教育的分类上,也有认为轻度智力障碍的学生是属于“有机会进行教育”的、中度的学生则为“有机会进行训练”。但是这种对障碍较严重之人的先入为主的教育分类观念,等于是剥夺了智力障碍者的各种发展可能性。
日本在鉴定智障时,有时会依据相关研究者大岛一良设计的大岛分类来判断。下图是大岛分类表中不同障碍类型的分布,请留意有时候会因个人的不同而造成结果差异。
幼儿时期可能仅表现出轻微的征兆(IQ 60-70),很容易忽略,可能直到就学阶段才会被诊断出来。即使发现孩童在学业成绩上表现异常的差,但是也必须经过更进一步的判断以确认是否为智力障碍,也有可能是学习障碍或单纯的行为问题。当长大成人时,许多轻度智力障碍者已能独立生活,他们在其他人眼中可能仅是“较缓慢”而不会被认为是“智力障碍”。
还有其他更多征兆。例如幼儿可能难以学会坐直、爬行、或是比其他儿童学会走路的时间迟缓许多、需要比一般更长的时间学会说话。此外成人和儿童也可能出现以下征兆:
早在19世纪就已确定有重度智力障碍者的事实,但是,轻度的精神障碍者往往被被当成一般人,在没有支援的情形下过着一般的社会生活。此外近代由于学校教育制度的普及,是依据年龄来作为学年分类的基准,因此无法跟上一般程度的儿童之存在变得明显。这样的学童渐渐被分为两种类型:因为懒惰或对学校功课没有兴趣而成绩差的学生、虽然已经努力但成绩还是很差的学生。1905年,法国“People First”团体的阿尔费德·比奈(Alfred Binet)发表了世界最早的智力检查方式(智力测验),此后,智力障碍的儿童都会经过严密的诊断,并分成不同的轻重程度。比奈死后,经过许多心理学家改良,现在智商已经成为判定智力障碍的标准之一。
纳粹的身心障碍者政策、社会福利国家瑞典避孕手术的发现,许多国家社会对智力障碍者的压迫,让许多类似“People First”的身心障碍者权利运动高涨。
在1980年(民国69年)以前,台湾对包括智力障碍在内的身心障碍者之政策较不关注,也缺乏相关的法案和社会福利措施,政府对此的态度也并不积极。由于当时社会对智力障碍的不了解,往往采取隔离、隐匿、甚至迷信的态度对待智力障碍者,剥夺他们的受教权,也在自由、就业等方面常常受到歧视。
1983年(民国72年)“中华民国启智协会”成立,这也是第一个以联系各智力障碍相关机构为目的组织,让各地的相关资源能够分享、整合,提供了一个交流的组织平台。也促成智力障碍者权力运动的发展。隔年(1984年)5月,超过500名的智力障碍或肢体障碍者的家长前往教育部抗议,相望政府与社会能正视这个议题。
1990年正式修正通过了《残障福利法》,身心障碍者的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有了法律的正式保护与协助。
智力障碍者在犯罪事件中可能是加害者或受害者。但有时因为其精神状态,即使不是加害者也会被当成犯罪者,或是作为被害者、证人所提供的证词不被信赖。也有由于本人并不了解什么样的行为算是犯罪行为,因而被利用教唆而犯罪。对智力障碍来说,如果成为了受害者,报案检举等手续通常很难懂,支援也不易取得,这样的实际案例相当多。此外因为无法为自己辩护,造成误判而被冤枉的情形也有许多。
智力障碍者因为不具有一般正常人的智能,所以很难使用谈话形式的心理治疗,大多采取如早期介入策略、前事控制策略、行为治疗策略[9]、后果处理策略、生态环境改变策略、环境支持策略等行为治疗、心理动力模式、药物治疗模式、心理教育模式、人本模式、认知行为模式、游戏治疗、多重形式行为模式等处理策略[10],以及艺术治疗[11]等方式,有关智力障碍者的心理治疗文献较少,目前尚未看到系统性的研究。
染色体异常造成的唐氏症候群、低机能自闭症等先天疾病,出生氧气不足(缺氧)造成、待产期间胎儿脑部因为事故受到压迫、生产后婴儿发高烧、染上疾病,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智力障碍。
脑性痳痹和癫痫等的脑部障碍,常与心脏病等内部疾病一起并发,也有许多身体不健康造成脑部问题的案例。若是因为染色体异常造成的,大多属于中度或重度智力障碍,通常也较容易从外表的特征分辨。
唐氏症候群、胎儿酒精症候群、X染色体易裂症是三种最常见的先天成因。此外医学界也陆续发现了更多不同的成因,常见的有:
医学上并没有特别会造成智商降低的疾病,通常是智能商数(IQ)测验结果较低(70-75之间)。生理上的原因通常是来自有智力障碍的亲人之遗传,也有虽然没有智力障碍的家族成员,但是IQ指数较低的遗传因子(基因)偶然结合而生下有智力障碍的孩童。通常不会与其他病症一起产生、健康状况也大多相当良好。大部分的智力障碍者都是这种类型,多数都是轻度、中度的智力障碍,或称“单纯性精神迟缓”。
可能是由于抚养者的虐待、很少与人沟通对话,也就是因为成长环境造成智力障碍。这类型的原因有可能经由复健来恢复智能。相关的名词为“情绪障碍”(也有自闭症被归类在情绪障碍的范围内,但现代的医学考虑认定自闭症应为先天的疾病,请特别注意)。此外,在离岛、船上或高山地区等外在刺激较少之环境成长的儿童,有许多IQ(智商)较低的情形。IQ测验有许多对受到文明感染的人较有利的问题,例如○或△这类抽像的图像问题。因此对于没有都市生活经验的先住民会有较不利的结果。这样的结果也曾被误用在美国排挤有色移民人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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