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ve ads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此条目的语调或风格或许不适合百科全书。 (2014年1月18日) |
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争议是一项发生于台湾台北市士林区文林路士林桥、前街及后街一带的都市更新争议[2]。事件始于王家不同意所拥有的两块土地和建物,包含在台北市政府核定的都市更新范围内,经由乐扬建设担任实施者规划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兴建“文林苑”住宅大楼。
在文林苑大楼都市更新案(事业计划)通过后,王家开始向台北市政府和内政部提出“权利价值异议”和“不服都更行政处分”2项诉愿但被驳回。后来于2009年,王广树等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对台北市政府提出告诉,以未被通知出席都市更新公听会、有数户被排除于核准都市更新范围等理由,认为台北市政府违法核准都更案。然而在裁决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在王家未收到公听会通知上,依事证指向王家已经收到通知,王家并非不知情无法参加公听会表达退出意见,且王家有因自己的事由招致邮件退件的记录;在王家可否被排除于都市更新范围内的争议上,高等行政法院同意市政府见解,王家土地未临道路用地(是袋地),面积也小于最小可申请建筑面积(即畸零地),排除于都市更新范围外让王家无法改建违反现行法规,而被排除的数户经查地主在当地居民申请都更范围前就提退出,且退出过程和退出后的都更范围合乎都更法规,于是判决王家败诉[3]。
2012年3月28日台北市政府依法执行法院判决,拆除王家住宅[4][5],后续引发社会运动、王家提告10起讼案及全台都更停摆等情况[6]。
本案引发都市更新条例的违宪争议,在王家与其他都更社区不同意户共同声请释宪后,后续作成二个大法官释字[7][8]。至今都更条例仍延宕在立法院待审,亦未完成修法[9]。但修法重点包括将由法院裁决是否同意拆除不同意户房屋、以及提高都市更新提案和成案同意比例等修改。[10]
2014年3月14日,经过长期抗争与诉讼,反对户王广树之子王耀德与乐扬建设进行和解谈判后,自行拆除组合屋[11][12]。5月28日,反对户王广树在提起十次诉讼并败诉,而面对建商求偿5,300万巨款赔偿的诉讼压力下[13],与建商乐扬建设达成和解,双方签字,乐扬建设同意撤销所有诉讼。文林苑于2016年9月完工交屋[14]。
当事人 | 原因事项 |
---|---|
北市政府 | 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决(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82号),说明台北市政府早于2002年10月28日将本案所处街廓及北侧相邻结廓部分土地依都市更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为更新地区,主要原因为“建筑物因年代久远有倾颓或朽坏之虞,建筑物排列不良或道路湾曲狭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间接促成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
当地赖姓住户 | 赖姓住户2006年依照都市更新条例第十条发起文林苑都市更新案,在更新地区内协调区内居民土地达到合于都市更新单元大小的土地,并在2006年12月15号召开都更事业概要公听会。在征求住户和地主意向后,都更范围排除了有面接道路、可以合法排除的郭元益大楼、有应公庙、和文林路与后街夹角两栋建物,于2007年3月9日提出都更事业概要和都更范围申请,在2007年5月1日台北市政府核定通过。 |
施工者乐扬建设 | 通过都更事业概要和都更范围通过后,当地住户委任乐扬建设为实施者办理都市更新兴建“文林苑”住宅大楼,台北市政府核定准予实施者即参加人实施本案。于2008年1月4日举办事业计划及权利变换计划公听会,在取得更新单元内私有土地所有权人73.68%及其所有面积77.83%同意,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72.34%及其总楼地板面积79.90%同意,符合同意比例门槛后,2008年6月11日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台北市政府2008年9月26续办理公开展览30日,并在2008年10月23日举办公听会,听取民众意见后,将全案提请台北市都市更新及争议处理审议会决议修正后于2009年6月16号通过。最后取得都市更新划定范围内90%的土地同意书[15]。 |
王家 | 对外说明2006年起初就已表达反对参与都更案,并此后认为自己已表达应非计划成员,而未参加公听会,而在都市更新案通过后才知道在都市更新范围内,最后引发土地产权纠纷、强制拆屋、王家以都更审查程序以书面为之过于草率、都更条例违宪等进行释宪诉讼、社运团体协助抗争...等一连串事件,事件最后以王家败诉和解收场。 |
市府请经王家同意人选的社会公正人士[28]组成的协商平台协商失败后 [1],市府核准建商就没有争议的土地先行动工整理地基。而媒体报导建商透露有1名王家人已签下都更同意书,媒体报导王家王耀德先生证实看到另一户王家的同意书及北市都发局官员昨证实已看到王家人签署的都更同意书。对有关媒体的报导,王家质疑台北市都发局哪个官员看过王家的“都更同意书”?并发出声明稿表示,王家王家骏有透过白字黑字与乐扬沟通合理坪数,但是这不是都市更新同意书,士林王家至今绝对没有签下都更同意书[29][30][31][32]。而王家骏本人亦出席后续民事诉讼反担保金记者会[33][34]。
王家拥有土地产权共四人,分别为王广树、王耀德父子,王家骏、王国雄兄弟,其中王国雄因不堪长期抗争,早已签下都更同意书。读建筑的王耀德表示,早在法院判王家应自拆组合屋后,就暗下决心要把组合屋拆掉,希望事件尽速落幕;近来也一直观察拆屋“好时机”,昨天(2014年3月14日)组合屋刚好没人,立刻请工人拆掉。[35][36]
王耀德声明稿全文:
拆除这个当初我大力催生的组合屋,实在是令人感伤,但是当这事件已经恶化到无法承受时,很抱歉,我必须果断的下此决定,以避免后续毁灭性的伤害发生在我身上,我知道这是自私的决定,只考虑要保护自己,未顾虑他人的立场,但是我真不愿意打肿脸充胖子,不顾一切的放任战线延长,然后一力担下所有难以承受的伤害,最终走向不归路,我做不来。
不平等的焦土作战
过年前法院一审裁定,组合屋的存在为无权占有,本案王家已正式宣告处于完全劣势,等着被打赢官司的原告提出天价般损害赔偿,在此危急存亡之际,有人居然极力鼓吹持续抗争,无视于即将来到的天价般损害赔偿官司,都更受害盟持续运作的惨痛代价,将完全由我与父亲两人承担,这焦土作战的代价真是极度不平等!最后一根稻草
2月底当我获知反担保金借款目标顺利达阵之时,看着欢欣鼓舞的氛围,我心中的惶恐达到了最高点,一群人未经我同意擅自帮我向另一群人借一笔我可能要花上20年才能偿还的款项,将这笔钱提存法院,然后以不负任何责任的保证,及似法院是他们开的、法官是他们管的姿态昭告天下,这笔反担保金一定会返还!?
很抱歉,我真的没有办法为了提供都更盟抗争空间而乐意背债上千万,甚至上亿,今天我若是继续沉默,我的未来将只剩下三条路可走。1.像乞丐一样向社会募款赔给建商。2.向建商跪地求饶,请他们放我一条生路。3.走投无路投河自杀。以上都不是我愿意的。
感谢每一份帮助过王家的力量
自文林苑强拆发生以来近两年时间里,有人是为了反抗现行都更制度而来;有人是为了替弱势发声而来;有人是为了公平正义而来;也有人纯粹是为了挺王家而来,每一个人每一份力量我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即便是这一个月来,那些会令王家死无葬身之地的盲目借款出借人,依然点滴在心头,我永远记得每一颗愿意帮助弱势的善心。
我有一个重情重义的老爸,对于曾经帮助过他的人,他会加倍奉还,在这个功利主义挂帅的社会中真的是很少见,即使是文林苑强拆事件中真正的受害人,居住在其内被迫迁的人员,全部皆已愿意退一步海阔天空(包含我妈我亲姐及婶婆一家人),我老爸依然力排众议,只为了提供在王家被强拆时给予全力援助的都更盟足够的抗争空间,不能对不起那些援助过王家的人,这是我爸时常告诫我的事,对于这一点我是相当敬佩,也努力的实践。
过去一年多来,面对这一个彻底反客为主的抗争主轴,我选择用事不关己的方式过生活,毕竟居住地点已经找好,因强拆而支离破碎的生活也已步上正轨,文林苑的风风雨雨就随他去吧,即便不认同,我也不打扰。
遗憾的是,战况的严重恶化以及不平等的抗争代价,让我再也无法沉默以对,衡量所有的状况后,自行拆除组合屋变成了我唯一能做的选择。
最后,虽然原地重建的目标失败,王家打输了这场仗,我相信顺利盖成大楼的建商跟同意户也不会有胜利的雀跃,这是一个让所有当事人都输的惨痛经验,今天我是出自于自我保护的原因,而跳出来终止了这一切的纷争,只有我是为了苟活而不顾他人感受,应该被大加挞伐,希望日后所有的矛头指向我就好,每一个文林苑事件中的当事人都已经承受了太多的折磨,各方人士请放下心头上的执念,不要再对文林苑的任何当事人有漫骂,也不要再互相攻讦。[37]
此事件也引发了政府对《都市更新条例》的检讨。为了呼应对《都市更新条例》强制拆除条款是否违宪的疑虑,立法院于2012年4月22日完成连署[38],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宪法解释案,但大法官于6月22日驳回立法院释宪案,认为立法委员应该先提案修法,修法不成,再声请释宪[39]。行政院也于11月7日提出《都市更新条例》修法草案,其中包括将由法院裁决是否拆除不同意户房屋、以及提高都市更新提案和成案同意比例等修改[40]。后续王家释宪提都市更新3则条例违宪,司法院大法官释字709号解释,一条合宪,二条大法官未受理[41]。
2006年乐扬建设拜访时,由于屋况并无老旧窳陋之问题,当年6月甫自行整建完毕,而表示拒绝参与。乐扬建设屡次拜访,并于2006年6月6日提出“部分集合住宅、王家两户重建为双并透天”之替代方案,王家认为并无需要,双方无法取得共识,此一意愿调查记录并未获实施者乐扬建设登载。王家六代在当地居住时间超过百年,房屋土地皆合法取得。在被建商都更前才重新整修好房子,是于不知情下被建商划入都更范围,直到被通知“权利变换”时才发现被乐扬建设划入都市更新范围。建商最终以“维护多数都更办理户”为由,向台北市政府申请拆除并获准。2012年3月28日,市政府强制拆除王家建物[52]。
对于王家房屋土地皆合法取得的说法,根据地籍资料和后续王家申请鉴界的结果,王家801地号土地于更新前越界占用他人4笔地号,为违法增建之建筑物,而803地号亦占用国有土地建筑地上物,国有财产局说明从未出租,并非如王家声称的向水利局承租。而803地鉴界的结果证明803地完全被参加都更的邻地包围。[53][54][55]一个疑问是如果王家坚决不加入都更,应该会把越界占用的邻居的土地还回去让邻居都更。但是在强拆之前一直没有这项举动。但是如果拆除王家801号房屋占用邻地部分的三面墙,屋子变成危楼无法居住,而畸零地无法申请建照改建,如果王家不加入都更,恐变空地。
在2012/5/3的协调会上,王家没有反驳建商提出的双挂号回执联,只说那是权利变换通知,但王家反驳有同意过的说法。王家初期否认开高价的说法,后续承认有向政府开价2亿5亿,但是那是以价逼退。[60]
到目前同意户已经有7位老人等不到回家的日子过世。[68]
从都更申请过程来看,文林苑都更案是当地居民在市府公告的都更区域内发起的都更案,所以王家不参与都更,在第一个阶段当地居民申请都更(事业概要)和都更范围时,就可要求排除在都更范围外,并留下不参与都更的正式记录(公听会的会议记录和寄发不参加的存证信函给都更处和申请都更范围者)。第二,在都更概要通过后,建商担任实施者规划都更事业计划,依《都市更新条例》第22条规定,若为自行划定更新单元则应取得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2/3,及其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面积3/4的同意,实施者(建商)才能申请事业计划审核。此时王家不参与都更的方式就是协调一定比例以上的地主否定都更案,使同意比例小于送件审核标准。或者,如果要退出,争取法定比例的邻居同意改变都更范围,因为参与都更的每一户的改变,都会影响其他参与者的权益,所以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同意(多数决)方可改变。如果当初是被“强划进都更案”,可以行政诉愿或行政诉讼要求退出。
但是王家在前2个阶段(概要和计划)通过后才开始诉愿诉讼,邻居也不知道王家退出的意愿,王家说明是在第三阶段接到“权利变换”通知时,才发现被划入都市更新范围,所以之前无法出席会议提出反对。
在2份陈情书[69][70][71][72]中,王家说明 “反对价值分配严重偏向实施者,今相关计划已通过且公告实施,愿配合政府办理都市更新以维护市容,却不愿意配合政府让实施者(建商)谋取暴利。”王家 2006 年 6 月拒绝建商后,2006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 15 日止间双方未再接触,直到 2009 年 6 月 16 日,收到都更处拆屋通知才开始陈情。希望内政部主持公道,已经口头告知建商退出,不懂法律,不知道要用信函告诉政府不参加,在心不甘情不愿下被强迫以都更法参与合建。建商没有将王家退出意愿呈报,造成都更处误判,有陷都更处不义。被逼迫回复政府发函的权利变换条件是在不得已情况下,希望以价逼退:希望不参加合建;提选楼选房选车位;领现金 1.8 亿。希望都更范围扩大为文林路、前街、后街、铁路边,并请建商拿 5 亿元来收购王家土地。
在行政诉讼中,王家指控乐扬建设提出已通知之证据,其中有住址错误、涂改痕迹,甚至在独栋透天的收件地址却有一份印有“大厦管理委员会戳章”的回执联。王家在最高行政法的诉讼中,批评高等行政法院判“公听会召开之通知比照股东会通知采发信主义”是“漠视都市更新条例所定公听会之程序功能,并且过分轻忽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在都市更新案中之权益与地位”[20][73]。就王家的诉讼要点在于都更过程中的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未依法定程序做出之处分皆属违法:
王家声称直到被通知“权利变换”时,才发现被划入都市更新范围,无法出席会议提出反对。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诉字第2467号判决中指出,王家不是直到权利变换阶段才知道被划入都市更新的范围,原因包含:
而王家拒收通知书及不参与公听会的作法,也造成对法院判决结果正、反两面的意见[76]。
在2012年4月12日赞成都更住户接受访问时指证“王家一开始就知道要都更,而且协调过程中,还要求楼层的选择权、车位选择权,拆迁费、装潢及装修费”[77]。 后续在媒体上的资料,也呈现王家在都更申请期间不是不知情不能反对,在2012年4月15日的2100周末开讲节目中,王家人回应主持人,在都更申请期间,建商有不断的找王家,王家有和建商私下谈价,也曾收到都更资料将资料丢弃[64]。 王家声称没出席公听会,参加签名是假冒的,而同意户也提出王家人参加公听会的照片[78]。而王家在报导中控诉建商寄错地址,比对王家提出的邮件回执上的地址,证实是王家人的户籍地址且和王家诉讼状上的地址一致,而且早在都更范围申请前和都更案通过前,有收到权利变换的开会通知 。[79]。
高等行政法院判都市更新单元之划定,合乎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规定。[3][20]
依照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第十四条[80],主管机关划定为应实施更新之地区,其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自行划定更新单元者,除应符合第十二条之规定外,并应以不造成街廓内相邻土地无法划定更新单元为原则。
所以在面对都更之前,应先判别王家两块基地(地号801与803)日后是否能单独改建,如果不能单独改建,排除王家土地就违反法规。[81]
土地申请建筑,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土地大于可申请建筑的面积,一是有临3.5米宽的计划道路以指定道路和建筑基地交界的建筑线。
根据台北市地籍图和经法院判决,王家两笔土地完全未临建筑线。[84]:地号801东侧临接的是作为捷运淡水线路线设施的“交通用地”,而不是可以指定建筑线的道路用地;地号803东侧则是国有财产局所持有的土地(地号804)。事实上,王家误解法规,并只引用法规的一部分而略去法规的全文,王家土地是无法独立申请建照的畸零地,只能和邻地合并才能申请建筑,若不参与都更,王家将来根本无法改建;建于民国62年的老房子,因为没有临建筑线依照建筑法规定根本不能提出建筑执照申请,王家土地将成荒地。这也是更新单元范围审查过程中,都市发展局为了避免王家被排除在更新单元范围外将造成后续无法自行改建的权利受损情形,所以依照法规,才必须将王家两笔土地纳入本案更新单元内,这是主动维护民众权益的依法行政措施。
而郭元益大楼与其他四户一开始就被排除的当地住户,即因本身临接建筑线,即使不参与都更,日后仍可自行改建,所以在经郭元益和四户地主动提退出后,经过法定协商流程后划出都更范围,合法排除。
坊间说法的错误
- 王家的两块土地虽然“地界线整齐,宽度超过第四条规定,深度在十一米以上”,但因为未临接建筑线,根本无法依建筑法提出改建申请,日后无法改建或重建,所以王家自认王家土地可以适用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规则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申请自行改建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规则第五条明确定义所谓宽度乃是该地临接建筑线之长度,而非土地本身之宽度[85],况且王家803地号的深度也不足10米,这也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王家败诉的主要理由之一。
- 此外,王家土地部分位于捷运高架路段六米内,依照“大众捷运系统两侧禁建限建办法”[86],属于禁建土地,在台北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两侧禁限建范围公告图上也很清楚的标示地号801土地有一部分属于禁建土地。既然王家土地在捷运6米禁建区,就不可能通过捷运工程主管机关审核拿到建筑线,王家声明可依《变更北淡铁路沿线土地为交通用地计划案》申请建筑线也是不可能的,而且王家声明略去法规的下半关键部分:《变更北淡铁路沿线土地为交通用地计划案》, “陆、其他”“一、变更后交通用地外两侧其他使用分区之建筑线得以其邻接之交通用地境界线指定之,惟于申请建筑执照时,应经捷运工程主管机关之审核,以维捷运系统之安全。”。[87]。况且,此法规要求临接交通要地指定建筑线时,也需要3.5米宽以上的道路,家2块土地所临接的道路宽度均不足3.5米。
- 另外被指称未临建筑线的王广树伯伯家,家前临接一小片水利地(804地号),事实王家自行申请鉴界,证明为国有土地,非水利局土地,而国有财产局说明从未出租。所以王家803隔着国有地也未和交通用地衔接,而国有地已经加入都更,王家803地被邻地完全包围。[53][54][55][88]。
所以都更如果要排除畸零地,不管在当初规划都更范围时,或者在目前都更案(事业计划)通过后的改变,都面对必须让王家土地在退出都更后仍然可以自行改建:
这些扩大面积和筑路的规划都必须用到邻地,而且用到邻地的面积会大于王家本来的土地面积,请参考右图协商平台提出的方案 [1]。
因此,如果畸零地问题没有协调出解决方案,目前王家直接退出,都更案重来,因为王家土地还是畸零地,都更案无法排除王家,邻居还是无法都更,王家还是无法申请建照重建。而之前都更案申请阶段,如果王家提退出,畸零地问题如果没有协调出解决方案,王家之前的房子只能继续修缮直到老旧而无法住人,邻居也无法都更。[1][89](拆除后的2012/5/3协调会,王家的说法也是要继续修缮不改建,希望用修缮执照盖回来[90],在2013年的协商平台会议,王家希望跳脱法律限制,让屋子盖回来 [1])。
排除王家,除了都更案重来又要耗费多年,而规划扩大王家土地深度和筑路的土地,王家在社运团体的支持下坚持原地重建但不愿面对讨论。但是如果邻居分担王家需要的土地,切出原本参加都更的土地给王家后,也会影响原容纳大部分原住户的建筑规划,负担太过沉重。
蔡志扬律师(王家最高行政法院的律师,协商平台成员)的意见: [1]
我们了解王家各位是希望原地重建,现在要突破的问题点就是,你们面前一定要有建筑线,建筑线不是随便指定就可以,当然你们说本来是有建筑线,可是问题是当初在城市规划变更的时候(应该指盖捷运),这部分被征收交通用地,原本房子的建筑线就不存在。当然依照城市规划是可以还有指定的方法,但是问题要指定的话,还是要符合法令的规定,法令的规定就是建筑线在你前面要有一条路,让基地可以出入,且路的宽度一定要够。所以变成说你们其实要想办法协调换地,这边才会有一个 3.5米的道路出来,而且还不只前面要有道路,后面你们深度也是不够的,平均深度要 15米。所以第一个你们前面要有道路,后面还要协调不管是 797、798 或 799 地号,至少要协调他们要割一块给你,这么大一块,而且可能还要往后退,因为前面路权还要取得,现在这条路有一部分是国有财产署的土地,而且已经纳入更新范围,这目前还不知道怎么取得,所以问题点是在这里。第一个你们没有办法靠自己去原地重建,一定要别人割土地给你,再来就是深度不够,所以这一块可能要再更大一些,对于 36 户的影响真的非常大。
目前高雄等县市为防止畸零地卡都更的‘小鱼吃大鱼’的状况,已经改变法规,规定协调1次后,如果协调失败,就直接排除畸零地,发建照允许邻地建筑,不再限制邻地[91][92]。
文林苑都市更新案附近区域,建筑物因年代久远有倾颓或朽坏之虞,建筑物排列不良,道路弯曲狭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而被北市府在2002 年公告划定更新地区(依据都市更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20]在台北士林万华等地区这种待改善情况相当普遍,当地屋龄老旧的传统街屋公寓并无电梯设备,无法满足社区内许多长久居住于此高龄住户对于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文林苑及附近区域居住环境改善,因个别住户的地基狭小,面临独立改建的难题:[93]
因此,住户合并建筑成为解决独立改建的难题的方案。除了共同负担电梯等公设空间、救灾消防空间和扩大道路建筑退缩的土地(后街由3米拓宽为6米道路,和文林桥3.7米距离退缩为8米距离),私有土地上的现有巷道(文林路560巷)也可废巷参与都更建筑,同时也可解决畸零地无法独立建筑和畸零地卡住邻地建筑的问题,而参与都更的容积奖励也可减少当地居民的改建的负担,吸引建商参与的意愿。
协商平台的意见 [1]:
事实上由于王家原地欠缺建筑线,故当时将王家划入更新单元,实有其合理性。否则纵使原建物能够整建维护,但建物仍有其物理上之耐用年限,数十年后终须拆除,惟因土地不能建筑,最后只能作为空地使用,不仅对王家而言土地将无利用价值,亦不符地尽其利之土地公共政策。因此,尽可能让王家能参与本更新案,并非全系为同意户或实施者设想。
文林苑都更案,是由当地住户申请都更概要和都更范围,市府审查通过后,建商才加入担任实施者规划都更事业计划。依照都市更新条例规定,都市更新单元(也就是都更范围)只有县市政府主管机关跟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才有权申请划定,在本案,是由当地住户赖科兴自办调查住户都更意愿,确定排除南侧郭元益及西北侧四户无意愿参与住户后仍合乎都更单元的成立要件,于是向台北市政府申请事业概要为目前的范围,之后赖家才去找建商来合办。坊间说建商划地是没有根据的,本案都市更新单元范围是依据当地住户申请而划设,时间上也早于建商参与此案的时间。另外,依照住户意愿及法规规定要件申请确认更新单元范围的程序中,尽可能排除无参与意愿的住户,可说是每一件都更案都必须办理的基本程序,一方面是尊重住户不参加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使更新案更容易通过,指控这是建商的技术性操作也是不对的。
事实上,王家801地号土地于更新前早已盖满自己的土地外,越界占用他人4笔地号,且皆非合法建物,为违法增建之建筑物,而803地号亦占用公有土地建筑地上物。如邻居要回自己被占的土地,王家的违建被拆,也会因为畸零地无法申请建照而无法重建。[53][54][55][88]。
有人认为已搬迁之地主不可强纳王家土地进行更新单元范围,已搬迁之同意都更地主欲进行更新重建,就该依畸零地使用规则的法规,[94]割出保留地供王家畸零地未来重建时利用,但立场转换,王家地主何尝不是强制他人退让土地供其未来建筑利用?都市土地相互依存互有义务,实在难以认定被强制或是强制他人,因此,不论已搬迁户或是王家宜就双方立场各退一步,共商解决方案。
主张都更条例违宪。认为在私益大于公益的情况下,都更条例剥夺了“土地和建物拥有者的处分权”,违反中华民国宪法所保障的财产权[99]。
认为王家的财产并未被剥夺,而只是被强迫变换成同値产物,但也保障其他多数人利益,和解决消防、耐震、畸零地等公共利益问题。[42]
强拆后,台北市政府行文内政部希望由上级主管机关申请释宪[100],不过内政部营建署认为都更条例有修法空间但不违宪。且表示由不认为违宪者提出释宪声请,于法理不符[101]。至于台北市政府若基于地方执行机关认为法律有违宪之虞并依程序报请中央释宪,内政部将配合协助层转[102]。立法委员吕学樟则表示,内政部可以解释行政命令。但法条有无违宪,应尊重宪政体制交由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并不是内政部说了算[103]。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中地方机关有权声请释宪的相关规定[104],对照台北市政府只行文上级机关,自己却不释宪的行政作为,不论事前或事后皆受到舆论的不断批评[105]。北市府都市更新处处长林崇杰表示,由于内政部是都市更新的主管机关,也是法令提案机关,且都市更新是全国一致事项,才会建议内政部声请释宪[106][106][107][108][109][110][111]。
2012年4月22日,立法院中民进党立委林淑芬与国民党立委吕学樟先后分别完成连署,提出释宪案[38]。但大法官于6月22日驳回立法院释宪案,认为立法委员应该先提案修法,修法不成,再声请释宪[39](就是所谓“修法未果”的要件)。
2013年4月26日,司法院大法官合并受理文林苑王家、新北市土城区大庆信义福邨等4案之释宪申请,解释都市更新条例第19条第3项及第10条第1、2项等3条文,不符宪法要求之正当法律程序,宣告违宪[112][113][114][115]。该条文1年内应修正,逾期未完成即“定期失效”[116]。宣告违宪的具体内容与要求的修正包括[117],
此案实施者乐扬建设的委任律师许献进说,这次释宪内容中,对文林苑案最重要的是事业计划需取得的同意比例,而这部分大法官认定没有抵触宪法,显示文林苑案合于宪法,应继续进行。至于大法官认为都更事业概要同意比例过低,许献进说,此案当初取得近九五%的同意比例,依照都更条例》免送概要、直接提事业计划,一切合法。[124]
针对都市更新发展条例违宪判决一事,台北市都市更新处说明:[41]。
据文林苑的更新事业权利变换计划书[125],建商分得约2,300坪、38个车位;地主分得约1,700坪、45个车位;王家分得5户房屋、5个车位。
立法委员管碧玲指出,营建署所属“都市更新网”上登载关于本案的资料中,在未新增开放空间、未留设或协助开辟公共设施、仅协助开辟计划道路长度2.67米(面积16平方米)、留设人行步道长度84.41米(面积337.64平方米)的情况下,文林苑案竟宣称可为政府节省新台币2兆4,824亿8,000万,明显夸大,[133][134][135]。后来“都市更新网”中的资料已被修正,其中“为政府节省”一栏已改为新台币0元[136]。
财团法人都市更新研究发展基金会则提出,文林苑案所增进的公共利益除了协助开辟计划道路外,还包括了改善地区性消防机能、外部环境改善、安置占有他人土地之旧违章建筑户与促进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93]。
据都更受害者联盟的新闻稿,2012年2月10日内政部营建署与王家、已迁出户、乐扬建设等一起召开的都更辅导会议,营建署都市更新组组长陈兴隆所做出的三点会议结论[140]:
(一)关于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虑,可透过王家签署切结书,同意未来无法自成都市更新单元获得解套,请北市府与实施者做慎重考量。
(二)公共利益应以环境改善、而非单栋建物更新获利为先。此宗基地未开辟计划道路之现况,应根据都市更新条例第53条,请北市府厘清并协调实施者,确保当地住户、未来新入住户之交通安全与消防安全。
(三)关于实施者涉嫌呈报不实资讯,恐违反与北市府签订之都市更新切结书,台北市政府应针对各计划书图内容不实之各项疑点进行逐点厘清。
乐扬建设和市政府的立场是,王家的土地是未临建筑线畸零地,依法必须被划入都市更新范围,王家的要求基本上是推翻已完成的合法程序,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市政府也不能有做为[141]。
但后续营建署发出新闻稿,说明是媒体误解,报载营建署做做出文林苑都更案可由抗争住户切结排除于更新单元外之结论尚非属实:
文林苑都更案 营建署尊重市府职权 [142]。
都市更新组
发布日期:2012-02-17
营建署于100年2月10日协助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参加之地主,邀集台北市政府及实施者共同参加都市更新个别辅导会议,进行对话沟通;营建署之个别辅导会议,是提供法令释疑及各方意见沟通对话之平台,并不干涉或变更其他机关已决定之计划。
近日报载营建署做出文林苑都更案可由抗争住户切结排除于更新单元外之结论尚非属实;查会议当日抗争住户确有提出可切结排除之意见,惟该诉求并非营建署职权范围,决议送请台北市政府考量,特予澄清。
单位主管:陈兴隆 组长
联络电话: 02-8771-2604
发稿单位:都市更新组
在拆除的过程中,警方以手电筒闪光照射民众及记者的眼睛,且部分警员执勤时于Facebook发表不当言论,后来皆遭到惩处。[144]
市府在代为拆除作业后,虽然透过各种模式协助同意户、不同意户王家(以下简称王家)与实施者三方沟通协调超过二十次,但仍有少数不同意户未达成共识。因此,市政府派副市长张金鹗于2013年4月1日邀集了学者、估价师、律师、建筑师等各界专业公正人士组成第三方协商小组,以期能提供同意户、王家、实施者之沟通平台。协商小组透过听取同意户、王家与实施者之意见,在平衡各方权益的考量下,提出专业评估报告加以沟通说服,期望能促使更新案尽快达成协议圆满落幕,同时避免法院强制执行,使社会成本最小化,并提供未来协商操作之模式[1]。
成员 | 背景 |
---|---|
张金鹗 | 台北市政府副市长(召集人), 政治大学地政系特聘教授(借调),政治大学台湾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 |
冯正民 | 交通大学交通运输研究所教授 ,曾任中华民国区域科学学会理事长,中华民国都市计划学会理事长。 |
黄丽玲 | 台湾大学建筑与城乡研究所所长 |
陈玉霖 | 台北市不动产估价师公会名誉理事长 ,丽业不动产估价师联合事务所所长 |
蔡志扬 | 律州联合法律事务所律师,王家最高行政法院诉讼的律师代表。 |
陈 迈 | 建筑改革社创社社长,台湾历史资源经理学会创会理事长,中华民国第一届杰出建筑师,成大杰出校友成就奖,宗迈建筑师事务所主持建筑师,曾任中华民国建筑学会常务理事,中华民国建筑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常务理事,台北市建筑师公会常务理事。 |
小组在与各方分别协谈后,将同意户、王家及实施者所提诉求整理如下,并就其诉求提出可能方案:
对象 | 所提诉求 | 可能的方案 |
---|---|---|
同意户部分 | 1.不同意变更已核定之更新案计划内容。 2.在不影响同意户权益前提下,不涉入王家权益分配。 3.要求立即开工、限期完工,早日返回家园。 |
依市府所核定之计划内容据以实施。 |
王家部分 | 1.以原地重建诉求为优先。 2.亦可接受调整位置后重新建筑。 3.或请协商小组提出具体可行之折衷方案。 |
1.王家不参与更新,划出更新单元原地重建。 2.王家参与更新,但建筑设计采分幢建筑物规划。 3. 依原计划内容实施,但王家原所分配位置与实施者协议交换。 |
对实施者(建商)部分 | 同意由协商小组协助提出能妥善解决问题之任何方案。 | 文林苑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与争议,协商小组为使沟通平台发挥其公益性,建立未来协商模式,并以社会大众观感层面为考量: 1. 于不影响更新案原有设计及配置之前提下,在更新案中设置公共艺术,以纪念文林苑事件。 |
方案 | 方案说明 |
---|---|
方案一 | 维持原计划 |
方案二 | 王家不参与更新─原地重建 |
方案三 | 王家参与更新─分幢建筑物设计 方案 3-1:靠拢角地重建方案 方案 3-2:仅配置 803 地号建筑 |
方案四 | 方案一 + 分配位置协议交换 |
方案五 | 方案一 + 增设纪念文林苑事件公共艺术 |
方案六 | 方案一 + 设置都市更新公益协商基金 |
方案七 | 方案一 + 方案四、五、六 |
方案七为维持原计划的情况下,结合方案四(分配位置协议交换)、方案五(增设纪念文林苑事件公共艺术)、方案六(设置都更公益协商基金)的综合型方案。
同意户和实施者同意协商小组提出的方案,王家不同意。
王家选择方案
- 仅接受原地重建方案,其余方案不同意。
- 认为评估方案需跳脱法令限制,始有可能解决现况。
- 针对同意户之权益,应由实施者负责,与王家无关。
2016年4月25日,准政务委员张景森在个人脸书页面发文,指文林苑王家等人的抗争是“史上最kuso的一场社会运动”,指文林苑王家在抗争后拿到五户房子,还用粗话嘲讽声援王家的青年“真可怜”;虽然张景森不到半小时火速删文,但仍引发各界批判,太阳花学运领袖林飞帆要求民进党把张景森从内阁名单删除,与张景森有私交的政大教授徐世荣更在脸书与张景森大打笔战。2016年4月26日,准行政院院长林全说,林全内阁成员未来发言都需谨言慎行,人民期待内阁成员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争议;同日中午,民进党立委林淑芬在个人脸书页面发文批评,张景森公开站在地产集团利益那一边,被张景森嘲笑的是声援文林苑王家的人与本来期待蔡英文政府带领国家步上正义的人民。2016年4月26日晚上,张景森将脸书贴文全数移除,仅仅能看见封面照片及曾被网友按赞的文章。2016年4月28日上午,张景森在脸书发表三千多字的道歉文,坦承“那是一篇不妥的酸文”,公开道歉。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Every time you click a link to Wikipedia, Wiktionary or Wikiquote in your browser's search results, it will show the modern Wikiwand interface.
Wikiwand extension is a five stars, simple, with minimum permission required to keep your browsing private, safe and transpar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