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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官职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巡抚,别称为抚台、抚军、部院、帅、抚宪、抚院。为中国14世纪-20世纪初的地方官制名称,统治区域可能由从数千平方公里至数十万平方公里,权力相当于今日中国共产党之省委书记,统筹地方行政、军事、司法权力。
巡抚官制最早出现在明朝。明太祖朱元璋以宰相胡惟庸纠结地方势力意图叛变为借口,除了废除中央的宰相制度外,朱元璋也积极改革地方制度,将元制的行省一人独享的的军事、行政、司法权力分拆成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分,分别直属中央。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标“巡抚”陕西(意为巡行地方,抚镇军民),[1]“巡抚”这个名称开始被使用。尔后,皇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卿、少卿等官巡抚地方,事毕复命,名义称巡抚。明宣宗时,各省常设巡抚渐成制度。巡抚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
明英宗在1457年夺门复辟后,一度废除巡抚制度,到次年才恢复。[2]巡抚在嘉靖时才成为真正的常设官职。一般来说各省巡抚衙门都是跟布政使司衙门在一起的,除非巡盐、巡海、操江这样专门性的巡抚,或是三不管地带的湘南、郧阳巡抚,衙门会在就近方便的地方。
巡抚的职责主要是税收、水利、内政,通常亦有调动军队的权力,不过并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辖区域来讲,14世纪的巡抚所辖区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别,大者统辖两省十数万平方公里,如闽浙,有些则只有数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府,如大同、宣德、顺天等。至15世纪后,发展成以省区为单位,配置一位巡抚。
1644年清兵入关,入主燕京的清朝承袭明朝的巡抚制度,并沿用旧名称。清朝在全国设立了16个巡抚,为从二品常设官位,若加衔兵部右侍郎者则为正二品[3]。
清代巡抚的正式名称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某某等处地方”
其职兼管行政与司法,少数(清朝中叶以后则全部)兼管一省军事者加衔“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故并不等于今日之省长。今日之省长,只管辖一省之行政事务,大致相当于清代的布政使。巡抚在较大城市会设置小规模的武装,此类武装一般带有“抚军”、“标军”等字,又称亲兵[4]。清朝道尹、布政使、巡抚、总督之争屡屡发生,如台湾巡抚刘铭传与台湾道道尹刘璈等。清文宗即位,太平军兴,遂命浙江、安徽、江西、陕西、湖南、广西、贵州各巡抚节制镇、协武职,于是巡抚职权渐崇。到清德宗时,分省巡抚职权已与总督几乎相同,总督的所谓兼辖,已沦为"奉行文书"而已。
清代巡抚印信称为“关防”,为长方形,银制,长三寸二分,阔二寸,与总督的关防尺寸材质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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