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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地权益书是香港政府于1960年代至1980年代期间所作出的一种征收土地赔偿方式,分为甲种换地权益书(Letter A)及乙种换地权益书(Letter B)两类。
由于香港的房屋需求甚殷,政府提出在新界发展多个新市镇的计划,因此需要征收大量新界土地。为减低收地的现金支出,政府自1960年起将其中部分的收地赔偿,以换地权益书来代替现金赔偿。甲种换地权益书适用于主动交还新界土地者,容许持有人每平方呎建筑用地换取1平方呎建筑用地;乙种换地权益书适用于收地公告发出后征收的新界土地,容许持有人每5平方呎被收回农地,可于将来换取2平方呎同样位于新界的屋地[1],而且可于1984-85年指定四场市区土地拍卖[注 1],或该年及以后的所有新界土地竞投中,用作支付地价[2][3]。
1970年代初,不少香港地产发展商看好香港地产前景,所以积极收集乙种换地权益书,当中以华懋集团、新鸿基地产、恒基兆业及南丰集团最为积极。1970年代末期,政府经过检讨之后,把收地赔偿改为一半现金、一半换地权益书。
由于有地产商囤积换地权益书[4],政府曾考虑对行使换地权益书施加额外限制[注 2],但因遭受反对而没有实施[5]。
因政府难以兑现大批换地权益书,遂于1983年4月起取消此制度,全面只以现金赔偿收地[1][6]。
由于很多涉及新界土地的投标或拍卖中,只容许持有换地权益书的人士参予,故此换地权益书的炒卖风气一度很炽烈。但随着《新界土地交换权利(赎回)条例》于1997年生效,将所有仍未赎回的换地权益书变成只能向政府要求现金赔偿[1],市场已再见不到换地权益书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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