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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已廢止適用之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惩治叛乱条例》为中华民国政府过去为压制叛乱国家者所制定的刑事特别法,1949年5月24日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同年6月21日公告施行,全文共13条。该法是当时动员戡乱时期执政的国民党政府为安定国家政局而制定,但国民党政府在1949年底从自中国大陆撤退到台湾并实施台湾省戒严令后,反而成为压制持不同政见者的主要工具,亦成为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最为著名的恶法。该法在戒严解除近四年后的1991年5月22日才废止。
1949年5月24日,中华民国政府为了处置叛乱犯,制定“惩治叛乱条例”[1]。但该法扩充解释了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使其与作为《中华民国刑法》基础的罪刑法定原则有所抵触。此外,该法的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犯刑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之罪者;处死刑,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未遂犯罚之。”,被俗称为“二条一”[2];这项唯一死刑的规定以及戒严体制下的运作使得许多民众因而受害。再加上案件的审理皆由军法机关审理(第10条:犯本条例之罪者,军人由军事机关审判,非军人由司法机关审判,其在戒严区域犯之者,不论身份概由军事机关审判之),使得涉案的一般平民并无法取得《中华民国宪法》所赋予的司法体系下应有之人权保障。
《惩治叛乱条例》实施的结果,造成从1950年代开始台湾警备总司令部便以戒严时期为理由,以该法与《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等法律为法源,在扩充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后纵容情治单位机关网罗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动并加以限制。其中包括支持言论自由、支持组织反对党、支持台湾独立运动等政治异议人士,只要被政府认定有嫌疑都会被冠上反政府的罪名,也因此造成许多冤狱事件。在国家公权力长期滥用的情况下,人民基本言论或隐私权完全失去保障。
动员戡乱时期在1991年5月1日结束后,该法并未随着废除。同月9日爆发的独立台湾会案,法务部调查局干员在未知会国立清华大学校方的情况下,引用该法进入校园拘提历史研究所硕士生廖伟程,引发台湾社会与大学校园剧烈反弹;同月15日,台湾各地大学学生发起罢课并且于台北车站静坐抗议,要求“废除惩治叛乱条例、反对政治迫害”。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立法院在同月17日三读通过废除《惩治叛乱条例》,并在同月22日正式由总统宣告废止。
1995年,由万仁导演的电影《超级大国民》,剧照高举双手,左手比2右手比1,即代表“二条一”的罪刑:唯一死刑。
2015年,由郑文堂导演的台湾偶像剧《灿烂时光》,在男主角许明强前往刑场前,高举双手比出2与1,同样代表此法的第二条第一项,处唯一死刑。
2020年,由汪怡昕、林世章、孙大军导演的台湾政治剧《国际桥牌社》,清大研究生蔡伟明、简正仁遭拘捕数日步出地方法院大门时,高举双手比出2与1,即代表“二条一”法,唯一死刑。
2020年,由世界柔软与前卫出版社共同出版了《最后的二条一:1991叛乱的终结》漫画,以独台会案与二条一的废止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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