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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所書之國民政府建國規劃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是孙中山于民国十三年(1924年)4月12日手书,简称《建国大纲》,全文仅二十五条。这是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针对国家建设所提出的规划方案。《建国大纲》以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作为人民应有之“权”,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作为政府施政的“能”,权能区分,造成“万能政府”,以实现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并将建设国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与宪政时期。
建国大纲,是孙中山对于其革命实行方法的总结。其实早于中国同盟会时期,孙中山就有在《革命方略》书中订立相关规则。[1]
建国大纲是1924年孙中山做的题纲式总结。据其自述,主要认为,辛亥革命之后的成就,仅只有推倒二百六十多年满清贵族专制、结束四千年来中国君主统治与得到中华民国国号而已。
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内战不断,各地军阀割据,没有统一的政府,当初革命所倡导的主义无法顺利推行,民众亦处于战乱之中。于是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规划,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直到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
当过半省份完成自治,即准备宪政,而中国国民党亦功成身退,并由人民行使政权,以宪法治理国家。中华民国宪法在直接民主制中又增加国民大会为代议机关,代表全体国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
1928年,国民政府二次北伐成功,中国全国归于统一。于是国民政府订定《训政时期约法》,此时的“约法”相当于国家的基本法:由当时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实行“一党训政”、“一党领政”,实际上施行党国体制,以提升国家与国民达到施行宪政的能力为目标。在1928年至1947年宪法施行之前,即为训政时期,最终1947年12月25日发布《训政结束程序法》[2],在形式上进入宪政时期。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拟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预备正式立宪,它本来应该由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由于抗日战争爆发,制宪国民大会未能召开,立宪遂向后拖延。直到抗战胜利后,制宪国民大会在1946年12月25日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8年5月20日,国民政府改组为中华民国政府,国民政府主席一职也改为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在形式上进入宪政时期;但受到1948年5月10日实施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限制,实质上的宪政迟至该条款于1991年5月1日废止才正式开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废止的同时,中华民国政府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其与《中华民国宪法》构成中华民国今日在台澎金马运行的宪政体制。
孙中山建国大纲设想的建国步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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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内容 | 实现条件 | 实际情况 |
军政 | 国民革命军扫荡军阀,宣传主义,开化人心 | 中国国民党创建国民革命军以统一国家 | 1926年7月开始北伐 |
训政 | 国民政府派训练有素人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实现民选,兴办实业 | 该省军阀革除,局势底定,即开始训政 | 1928年秋开始施行训政,实际上仍处于军阀割据,军阀在形式上服从国民政府,但实际不受国民政府控制 |
宪政 | 制定宪法,结束党治,施行宪政,主权在民 | 全国有过半省份自治完成时即制定宪法 | 1947年底开始行宪。但受到1948年实施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限制,直至该条款于1991年废除方正式进入宪政时期。其后宪政仅在台澎金马实行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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