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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是关于伦理道德的产物,是一种与节制有关的性道德。守贞是保持结婚前不和别人有性行为就称之为守住贞操,婚后没有和配偶以外的人有性关系亦可称为守贞,此皆为贞洁的表现贞节。基督教和某些教派或观念不同者认为守贞包括不可脑中幻想着配偶以外的人自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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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通常片面要求女性守贞,处女情结普遍存在,对男子则不做要求。在中国历史上,对女性最为严苛的守贞标准中。除性道德外,要求女性不与丈夫之外的男性接触,不被窥见、触及体肤[1]:85—86。现今提倡守贞的团体则强调男女平等,男女都该守贞以杜绝性滥交导致性病猖獗和堕胎等许多社会问题。
汉语中的贞操与贞节不同但常被搞混,贞节通常指女性在丈夫(包括未婚夫)死后的性道德。一般称守贞操为守贞,守贞节为守节。除通奸外,女性与丈夫之外的男性有性关系,包括婚前性行为,以及被强奸、被性骚扰的情况皆是失去贞操(失贞)。而订婚女性在未婚夫死后结婚,寡妇再婚亦是失去贞节(失节)。同时,明清社会对女性的守贞节要求,从性行为扩大到皮肤、手臂在内的全部身体。任何情况下,女性与丈夫之外的男性接触便视为“失身”、“污身”。被男性窥见、触及体肤,亦是如此。《明史·列女传》记载崇祯年间的事例,兴安大水,落水姐妹见到来救男子的裸体,便投水自杀,以全贞节[1]:85—86。
守贞节的观念在中国许多朝代并不强烈。儒家思想强调男女授受不亲,但在危及女性生命的情况下,认为不必过于拘泥礼教,排斥男女身体接触。元朝之前,历代政府虽推崇贞节旌表,但社会生活中,寡妇改嫁亦是常态,不违背道德。清人方苞曾言,“自周以前,妇人不以改适为非,男子亦不以再嫁为耻。”[2]北宋初年的妇女改嫁也是平常事,范仲淹的儿子范纯祐早死,他就把儿媳妇嫁给了门生王陶,范仲淹订立的《义庄规矩》中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3]。王安石曾令子离婚,替媳妇另择夫婿[4]。司马光也不反对夫妻离婚,“夫妻以义合,义绝则离”[5]。《宋刑统》规定妇女居丧不得改嫁的期限为二十七个月,哲宗时,寡妇居丧时间缩短至一百天。方苞表示:“尝考正史及天下郡县志,妇人守节死义者,周、秦前可指计,自汉及唐亦寥寥。北宋以降,则悉数之不可更仆矣”[6]。
元朝蒙古人还有所谓的收继婚,即夫死后嫁给丈夫儿子的婚姻。明朝为了革除胡俗,法律严厉禁止收继婚,违者处以重刑;娶父、伯、叔寡妇者判斩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绞死。而受程朱理学影响,女性守贞、守节、殉夫成为明清至民国时期,中国社会推崇的道德风范。戴震著《孟子字义疏证》强烈批判宋儒“理欲之辨,适成恶而残杀之具”。俞正燮撰《节妇说》和《贞女说》二文反驳理学的贞操观,“女再嫁与男再娶者等。……其再嫁者,不当非之,不再嫁者敬礼之,斯可矣”。
自清末,中国时局巨变,男女平等思想渐入。但在中华民国建立后,执政的北洋政府仍旧维持传统道德,实行贞节旌表,对守寡、殉夫的贞妇烈女进行褒扬[a]。新文化运动中,中国知识分子对传统道德伦理进行猛烈批判。其中,胡适于1918年7月在《新青年》发表文章《贞操问题》。他说,“中国的男子要他们的妻子替他们守贞守节,他们自己却公然嫖妓,公然纳妾,公然‘吊膀子’[b]。再嫁的妇人在社会上几乎没有社交的资格;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却一毫不损失他们的身份。这不是最不平等的事吗?”北洋政府褒扬贞操的法律[a]是“野蛮残忍的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
官方推行的贞节旌表以北洋政府被国民政府取代而结束。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男女平等思想性发展,女性离婚、改嫁被社会接纳,不再污名化。但至21世纪,与性开放的同时,以贞操嫁妆论、女德为代表的片面要求女性守贞的思想仍然普遍存在。在要求女性守贞的同时,大中华地区的世俗文化则将男性嫖娼等非婚性行为视为普遍性行为。汉语不同方言俗语对此有所描述,官话俗语“十个男人九个嫖”,下句是“还有一个性功能障碍[7]”或“还有一个在动摇”。[7][8]粤语俗语“十个男人九个滚,仲有一个在谂紧”。[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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