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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声明。
《土地征收条例》颁定公布于2000年2月2日,为中华民国政府因应土地征收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是《土地法》的特别法,并与《中华民国宪法》及《土地法》第五编“土地征收”之相关规定共同架构成为中华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Quick Facts 土地征收条例 Land Expropriation Act, 别名 ...
土地征收条例 Land Expropriation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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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 | 土征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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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2000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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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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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 2012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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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组前类别 | 内政法规地政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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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条文 | 土地征收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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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法规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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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5月4日、1999年6月5日、1999年10月6日、1999年12月15日分别由内政部、郑逢时等73人、侯惠仙等50人、李庆安等42人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
- 内政、经济、财政委员会于1999年12月29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2000年1月13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2000年1月13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2000年2月2日由总统李登辉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2000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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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内政部着手研拟“土地征收条例”。[1]
- 2000年2月2日: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63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 2002年12月11日:总统令增订公布第36-1条条文。
- 2012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 1、5、7、10、11、13、15、20、22、25、27、29、30、33、38、40、44、49~52、53~55、58、59、63 条条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订第 3-1、3-2、13-1、18-1、34-1、43-1、52-1 条条文。
- 2012年9月1日:第30条施行。
- 2012年修正以前:为实施土地征收,促进土地利用,增进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财产。[注 1]
- 2012年修正以后:为规范土地征收,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并保障私人财产,增进公共利益。
- 总则
- 征收程序
- 征收补偿
- 区段征收
- 征收之撤销及废止
- 附则
内政部编. 當前重要土地問題研議專輯. 台北市: 内政部.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