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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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条例》颁定公布于2000年2月2日,为中华民国政府因应土地征收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是《土地法》的特别法,并与《中华民国宪法》及《土地法》第五编“土地征收”之相关规定共同架构成为中华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事实速览 土地征收条例 Land Expropriation Act, 立法院 ...
土地征收条例
Land Expropriation Act
改组前:内政法规地政目
立法院
引称土征条例
签署人李登辉
签署日期2000年2月2日
施行日期2000年2月4日
立法历史
提交者内政部郑逢时等73人、侯惠仙等50人、李庆安等42人
提交日期1999年5月4日、1999年6月5日、1999年10月6日、1999年12月15日分别
相关委员会内政经济财政委员会
内政经济财政委员会审议1999年12月29日
二读2000年1月13日
三读2000年1月13日
修订英语Amendment法例
2012年1月4日(第2次)
立法历程
修订后文本
状态:已施行
关闭

沿革

  • 1993年:内政部着手研拟“土地征收条例”。[1]
  • 2000年2月2日: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63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 2002年12月11日:总统令增订公布第36-1条条文。
  • 2012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 1、5、7、10、11、13、15、20、22、25、27、29、30、33、38、40、44、49~52、53~55、58、59、63 条条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订第 3-1、3-2、13-1、18-1、34-1、43-1、52-1 条条文。
  • 2012年9月1日:第30条施行。

立法目的

  • 2012年修正以前:为实施土地征收,促进土地利用,增进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财产。[注 1]
  • 2012年修正以后:为规范土地征收,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并保障私人财产,增进公共利益。

法律架构

  • 总则
  • 征收程序
  • 征收补偿
  • 区段征收
  • 征收之撤销及废止
  • 附则

相关法律


注释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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