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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经熊(英文名:John C. H. Wu 或 John Wu Ching-hsiung,1899年3月28日—1986年2月6日),一名经雄,字德生,浙江省宁波鄞县人。中华民国法学家。
1899年3月28日,吴经熊生于浙江省宁波府鄞县,排行第三。父亲早年学过三年的私塾,后来从学徒做起成了米商,40岁时做了钱庄经理,但膝下无子便在夫人的劝说下取了妾。[1]三岁时,母亲过世,是大娘将他抚养长大。[1]1905年,六岁时,开始在家读私塾。1908年,到翰香小学学习,并开始学英文。10岁时,父亲过世,一直是哥哥嫂嫂照料他生活。1914年,入读宁波效实中学,他的兴趣转到自然科学上,特别在物理方面表现优异。1916年4月12日,结了婚就由妻子照料他起居。[2]1916年,升入沪江大学预科专攻自然科学,同时选修西洋史和英国文学,与徐志摩为同窗好友,他还和耶稣会的神父学过法文。冬,吴经熊受洗礼入监理会。1917年春,转入天津北洋大学法律科预科。学期结束前,公告北洋法律系要和北大法学院合并,吴经熊不愿到北京,正巧美国监理会东吴大学的中国比较法学院已在上海成立,秋天便转去上海读书。[3][4][5][2]
1920年6月,毕业后赴美留学。8月,进入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学习,一年内以十科满分的成绩跃升一级,于1921年获法学博士学位。3月,他在密歇根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论文,讨论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学史。[6]毕业后,获卡内基国际和平奖学金到巴黎大学游学,研究国际法。1922年,到柏林大学跟随史丹木拉学习法哲学。[7]1923年3月,又在密歇根法律评论上发表文章讨论时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观点。秋,返美在哈佛大学跟随庞德社会法学。[8]霍姆斯非常欣赏吴经熊,曾在给庞德的私函中提到他的才能,而且希望他可以“接受更完整的普通法训练”。[9]吴经熊和他维持了十四年的书信往返,对他非常倾慕。[1][10]
1924年夏,回国到东吴大学法科教书,并在张君劢所办的自治学院兼课。1927年法科更名法学院,吴任院长至1937年。1927年元旦,他被任命为上海租界区临时法庭的推事,审理国际纠纷该法庭是中国收回治外法权的一环。1928年,任公共租界特区法院院长兼刑事庭长,还兼任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委员和司法部参事。1929年,出任上海特别市法院院长,这时吴在上海名声大振,报纸以“吴青天”赞扬他的司法专业;冬,受邀前往西北大学芝加哥校区任讲座教授,退出监理会教籍。1930年春,到哈佛大学任特别研究员。1930年6月,因为夫人身体不适,放弃讲师的聘请回国,7月,在上海做执业律师。[1][11]
1933年元旦,经立法院长孙科聘请进入立法院,以学者身份担任“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副主席,6月,参与制定《中华民国宪法》第一草案,并以个人名义发表。1934年,因为参与修改宪草,停止律师业务。1935年5月,吴经熊和林语堂、全增嘏、温源宁等人在孙中山文教进步研究所的支持下,创办英文《天下月刊》。1936年5月5日,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2]1937年,八一三淞沪会战爆发,日军侵入上海,他因发表抗议侵华言论而被日军盯上,12月,上海沦陷,避难于律师袁家潢处。18日,改宗天主教。[1][13]1938年1月,他逃亡香港,1942年1月,被日军软禁,5月,偕家转赴桂林。在香港的四年多继续出版《天下月刊》,并任立法委员。他翻译的几首《圣咏》受到宋美龄欣赏,11月起,便专职翻译《圣咏集》和《新约》。1944年夏,搬至贵阳;冬,迁居至重庆,住在中山文教馆。1945年4月,参加中华民国代表团,到旧金山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并主译《联合国宪章》。1946年夏,搬回上海。1946年2月,出任制宪国民大会代表。12月,受命为派驻梵蒂冈教廷,出任中华民国驻教廷公使。1947年2月,就任,公余之暇,修订译稿。[1][14]
1949年2月底,孙科召吴经熊回上海请他出任司法部长,但局势动荡,孙科请辞也就作罢。返回罗马后,于5月请辞。7月,被聘为夏威夷大学的客座教授,主讲灵修神学、中国哲学。1951年9月,移居新泽西,并在西东大学谋得教职。在薛顿贺尔大学,他教授了十年的法律,从六十年代直至1968年退休,他在西东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亚洲哲学和诗歌。1957年,应中华民国政府邀请,出任国际仲裁法庭仲裁员。1959年11月,李友悌在美国病逝,在孤单岁月中,他和默顿神父一直保持着书信往来。1961年,返台筹建中国文化研究所,受邀为名誉校长。1965年,回台用英文为孙中山立传。1966年,被聘为中国文化学院哲学系教授。1967年,续弦后回西东大学任教。1968年,移居台湾,在中国文化学院和辅仁大学任教。1971年,受聘为总统府资政。1986年2月6日,逝世于台湾,享年八十七岁。[15]
吴经熊于1916年与李友悌(李德兰)结婚,李是父亲好友的次女,也是做钱庄生意的。1959年11月30日,李友悌在新泽西病逝后,1967年,与祝文英女士结婚。其子吴祖禹为中华民国外交官,也曾出任中华民国驻教廷大使。
在〈我的法律哲学:在进化中的自然法〉中,吴经熊说:
“ | 我的法律哲学,主要不外乎二点。第一点是:自然法是一切法律之基础。第二点是:自然法不是死僵僵地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与时俱进的有机体。因此,我的法律哲学,可以用一个标题来概括:在进化中的自然法。[16] | ” |
据上文,吴经熊的法律哲学一方面主张对人类而言,有普遍存在的自然法,可以作为实际上制定出来的法律(“人定法”)的评判标准;另一方面,主张“自然法”虽然有不变的一面,但是人对自然法的认识,以及在一个特定的时代和环境中,如何更好的表现出自然法,则是可以有变化和进展的。
论文:
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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