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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蔡美香国家赔偿案[1]为一起由检察机关对死者家属作出国家赔偿案例。吴蔡美香之女吴玲玲留下字条后离家自此再无音讯,吴蔡美香为寻找爱女长达1年7个月的时间高举自制海报穿梭大台北地区人潮密集处[2],但士林地检署行政疏失导致吴玲玲的尸体早被当成无名尸下葬,吴蔡美香得知后伤痛欲绝并提起国家赔偿究责。
2007年12月27日,吴蔡美香的女儿吴玲玲任职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资料处理组助理设计师[3],已婚并育有一女[2]。吴玲玲在台北市中正区连云街家中留下纸条“妈妈,我要出去走走,一会儿就回来了”,离家后行踪不明[4]。吴蔡美香向警察局备案后仍无音讯,遂高举自制海报穿梭台北捷运龙山寺站等大台北地区人潮密集处,盼能有人能提供寻人线索。
2008年2月14日,吴蔡美香至法务部调查局办理无名遗体DNA比对。
2008年5月,吴蔡美香致电法务部法医研究所询问是否发现吴玲玲,法医所表示尚未寻获。
2008年7月30日,凤凰台风过境后,一名清洁人员在台北县八里乡淡水河发现一具无头、无手掌的女尸。[2]
2008年10月,由法医所鉴定女尸死因,不过检察官和法医所未将DNA移送调查局比对。
2008年10月29日,台北县政府警察局依《台北县处理无名尸体自治条例》规定进行无名尸公告,为期25日;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女尸依《台北县处理无名尸体自治条例》规定转送台北县立殡仪馆以无名尸埋葬。
2009年3月12日,无收到相关单位将此无名尸DNA建档。
2009年3月31日,吴玲玲遗体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台北县立殡仪馆依法以无名尸下葬。
2009年8月4日,吴蔡美香接获台北县政府警察局芦洲分局龙源派出所通知:“法医研究所通知2008年7月30日发现之八里无名尸体,经DNA比对为吴玲玲。”
2009年8月5日,吴蔡美香接获台北县政府警察局芦洲分局通知:“吴玲玲已于2009年3月31日下葬。”
2010年5月,吴蔡美香针对与该案相关四个单位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法务部调查局、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台北县政府警察局芦洲分局提起国赔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新台币30万元、寻人费用新台币15万元。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简易庭认定士林地检署相验程序有疏失,判决应赔偿吴蔡美香财产损害新台币5万元。吴母与士林地检署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5]
2011年5月9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二审认为,吴蔡美香寻女期间身心饱受折磨,有理由求偿精神抚慰金,故判决士林地检署应再赔偿吴蔡美香精神抚慰金新台币20万元,判决因不可上诉第三审而定谳[6][7]。
2011年10月12日,监察委员吴丰山、黄武次调查吴玲玲被以无名女尸埋葬案,发现吴蔡美香于2007年吴玲玲失踪后即赴调查局进行DNA采样,但吴玲玲尸体被发现后鉴定机关漏未检送其DNA资料,导致吴玲玲尸体被以无名尸埋葬。监察院通过决议,认定法务部有以下疏失[8]:
2011年10月13日,监察院公告纠正法务部[9]。
以往法务部将无名尸DNA鉴定比对业务分由三个单位办理:
2009年1月,台大医学院法医学研究所教授李俊亿借调担任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所长,发现DNA鉴定机关事权不一、且未建立明确之作业流程,法医所的人手也有不足的情形;因此李俊亿向法务部部长王清峰提出报告,针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改革。
2009年8月,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比对出吴蔡美香与吴玲玲DNA之亲子关系,证实单一窗口确能改善效能、提供更好服务。
2010年12月7日,法务部修订《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所属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相验案件处理要点》第12点,将无名尸体DNA鉴验工作统由法务部法医研究所专责管理。
因吴玲玲尸体被发现时断头、断手,吴蔡美香无法接受“非他杀”的说法,多次向士林地检署陈情;经检察官多次调阅、审阅相关卷证资料,皆未发现他杀嫌疑,认定吴玲玲尸体头手断离应是泡水过久、水流冲刷撞击所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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