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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名单比例代表制(英语:List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缩写List PR)又称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Party-list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是比例代表制的一种投票制度。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5年12月26日) |
政党提出候选人名单供选民圈选,依其政党得票及当选商数来分配席次。优点是得票率低的小党也可获得席次;反之,缺点则易造成议会小党林立,且投票对象是政党,选民无法罢免当选人,需要该当选人主动辞职或者该党把该当选人的党籍去除才能够将其解职(因为以政党为单位),不过如果任期途中政党解散,则可能保留原身份。
名单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小党林立、议事效能不彰,在内阁制国家,政党太多则会产生不稳定政府,内阁经常改组。
而且,名单比例代表制使无党籍的候选人难以独立方式进入议会。(需透过选举联盟等方式进入议会)
虽然分配公式很重要,但同样重要的是地区规模(一个选区的席位数)。地区规模越大,选举制度的比例就越大 - 在没有选区的情况下最为成比例的是整个国家被视为一个单一的选区。
在法国,比例选举中的党派名单必须包括尽可能多的候选人(是部门选举的替代人数的两倍),因为要分配席位,而在其他国家,允许“不完整”的名单。而提名人数也要多于预测席次的候选人数才会确保选后任期的稳定。
开放式名单(Open list),除政党外选民可圈选名单中的候选人以决定当选顺序,例如日本参议院选举是选人及选党,比利时众议院选制为选人或选党择一,意大利众议院则是依政党公告名单填写属意候选人(至2013年,2018年起仅比例代表部分)。
其缺点为,因为选民可以自由选人,使得在地方上有名气或是知名度高的人容易当选,对比较没有知名度的新秀候选人或专业领域候选人不利,容易成为变相的“党内”复数选区制(或者变相的党内初选)。
另外,某些政党会借由少数人的高票获得较多的席次使得票低的同袍也进入议会。或者某些政党一些人即使表现较佳也会因为该党总票数没有达到门槛限制无法进入议会。
封闭式名单(Closed list),名单候选人当选顺序固定,选民只能圈选政党,之后依政党得票分配决定。例如中华民国的不分区立法委员、以色列与俄罗斯与等国的选举制度。另外,目前中华民国单一选区两票制以及其他并立制或联立制有关比例代表制部分也采此种投票方式。
此制度需特别注意的是,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因为是照着排列顺序递补当选,也因此,名单的候选人本身就代表着政党的“门面”,越前面的候选人其专业领域或是从政经验等经历就显的很重要,也因此,若是政党把名声具争议性的候选人排的太前面,会影响到其政党的得票率。
自由式名单(英语:Free list;法语:Panachage),不像开放式名单仅能圈选一名候选人,而是与该区应选席次同额,选民可投给不同政党名单的候选人,类似累积选举制也可对名单上同一位候选人多投一票,因此又称“混合连记投票”(Panachage)。例如瑞士、卢森堡选制。
其缺点也如同开放式名单一样,地方上名气高或是知名度高的候选人容易当选。但因为这些人的名气高的候选人可能有限而状况较为轻微。
前述比例代表制缺点,德国魏玛共和及法国第三、四共和等为此吃足苦头,每个内阁平均任职约半年。法国在1958年第五共和改行两轮选举制,国会选举,政党候选人必须取得12.5%的得票率才可进入第二轮投票(若不到两位达到条件则为两位候选人);德国联邦议院及各联邦州议会规定政党须达到得票率5%门槛方可分配席次,之后其他国家为免国会出现太多政党皆设得票门槛,例如丹麦2%、希腊3%、以色列3.25%,意大利、瑞典4%,中华民国、波兰、匈牙利5%,土耳其7%。无法达到得票门槛的政党均无法进入议会。
另外,日本等国虽然没有设政党门槛,但是其席位数也隐含一定程度的政党门槛,例如日本20席就要大约5%才能够分配席次,6席就要大约14%。日本也规定本次众议院要获得2%或分区得二席以上才有下次比例代表之资格,不然至少要在区域席次中提名区域席次中的20%人数才能参与。
有些还加上区域席次门槛,德国5% 或分区得三席以上,新西兰5%或分区得一席以上,韩国3%或分区得五席以上,日本2%或分区得二席以上。
即使设定政党得票门槛,仍不免有小党林立的可能,因此少数国家采“多数奖励”(majority premium)设计,在强化大党的优势之余,同时保障小党的生存空间。
目前希腊国会选举实施的制度,由第一大党可取得额外的红利席次(bonus seats),第一大党另外分配50席。意大利在2006-2018年间,第一大政党联盟在众议院不足340席,遂予以分配至340席(54%)。但是到后来意大利因为选举法分歧问题,于2018年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的制度。
在选举完毕后,若是某政党的得票率较高,且该政党候选人名单无法填补所分配到的席次(政党票得票率>该党比例代表人数/总比例代表人数席次),造成选票的浪费,出现多余的选票,又称做“爆票”,而且不管是否允许双重提名、选举所在种类、名单种类都有可能发生只是可能性不一。
在各国的法律都有不同的办法,可能为:
日本作法则是将多出席位分给得票率最高且没有分到任何席次的政党,或根据席次计算方法分配给其他政党。此情形在日本2005年、2009年和2017年的众议院发生过。此外也会在名单中多提几名议员避免发生此状况。
中华民国《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与第六项为例,会直接以缺额办理,另外,因为妇女当选名额不能少于二分之一(但政党不分区名单之妇女候选人名额不受限制),也因此,若是该政党的妇女候选人无法填补所分配到的妇女保障席次,也以缺席办理;但由于政党不分区席次仅占全体席次的30.08%,加上没有双重提名规则以及各政党都会提名多于预测席次的候选人数,以避免候选人或当选者因故放弃递补或辞职,因此缺额情形从未发生过。
中华民国在2016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中,时代力量颇具声势,但不分区立委仅提名了6位候选人,曾经一度传出可能会“爆票”而浪费席次与选票[2]。民主进步党担心时代力量得票过多,会使民进党可能会失去4至5个不分区席次,导致民进党难以实现立法院过半控制立法院。甚至需要组成联合政府。
因此,民进党在选举后期喊出了“政党票告急”[3],时代力量柯一正则反驳:“如果要让他当选(柯一正于时代力量党不分区名单排于第6位),预估需要200万张的选票”[4]按2016年选举不分区需要取得5%的得票率,以现况来说是很困难的事。
选举结果,最后民进党在不分区赢得44%选票取得18席不分区,时代力量则获得6.1%选票取两席不分区立委作收。也因此,新党即使在不分区取得4.2%得票率,仍无法跨越5%门槛进入立法院。
另外有些情况下不分区立委会如下变化
情况 | 处理方式 | 参考 |
---|---|---|
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丧失资格 | 该届其缺额不予递补。 |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14条第2项 |
犯其他罪嫌丧失资格 | 该届其缺额予以递补。 | 相关法条 |
政党解散 | 依政党比例方式产生之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自司法院宪法法庭判决生效之日或主管机关为解散公告之日起,丧失其资格。 | 《政党法》30条 |
政党合并 | 依政党比例方式产生之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资格,不受影响。如有出缺时,依出缺人原属政党合并前登记之候选人名单按顺位依序递补。 | 《政党法》31条 |
丧失党籍 | 丧失立委资格 | 只有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1条规定“就职前”,“就职后和任期途中”则未明确规定。这成为一个争议点之一。[5] |
香港于1997至2016年间在香港立法会在地区直选部分实行名单比例代表制,称“比例代表名单投票制”[6],但多个政党均会分拆名单参选以获更多议席。由于历次选举不少名单皆获相若选票,若票源相近会导致浪费大量选票,从而使该名单无法进入议会。
2012年香港立法会选举起,由于泛民主派各名单拒绝配票及互抢选票,导致在地区直选中,多个大选区即使得票比例较建制派高,议席却较建制派少,以九龙东选区为最严重。此外,2012年及2016年选举没有一张名单可以取得多于一个议席,成为变相的不可转移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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