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性婚姻
生理性別相同的中華民國公民所締結的婚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台湾同性婚姻的相关议题与社会运动,经历长期的争取和推动,包括了祁家威在解严前的请愿和台湾民主化后的释宪声请,以及90年代的同志运动为多元性别平权奠定基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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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婚姻规范的法源为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当中没有保障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的法律地位。为了使同性婚姻法制化,台湾同志团体自2012年起积极推动《多元成家立法草案》,并就现行《民法》条文不承认同性婚姻提请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反对LGBT权益人士称同性婚姻法制化会变动现行婚姻概念,反对用修改《民法》的方式保障相关权益,部分称可另立专法来处理。支持同婚的民法派认为另立专法有隔离政策之嫌,对权益保障也易挂一漏万,徒增立法困扰[2]。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释字第748号解释文,大法官就释宪声请裁决现行《民法》未保障同性二人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权已属违宪,要求立法机关两年内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保障同性婚姻的权利,成为亚洲首个通过同性婚姻的国家[3]。
2018年11月24日,全国性公民投票,其第10[4]、12[5]案通过,同性婚姻会以修改民法以外的其他立法形式让释字第748号释宪案得以实现。司法院声明依此立法原则所审议完成之法律,仍属法律位阶,不得抵触宪法,亦不得抵触具有相当宪法位阶效力之司法院解释[6]。
2019年2月20日,行政院根据释宪案及公投结果,提出确保同性婚姻之法律草案,并以中性方式命名为《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次日(21日)行政院会议通过审议,规定年满18岁的同性伴侣可成立同性婚姻关系,准用民法规定可继承财产与收养有血缘的子女,[7]同年5月17日《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于立法院三读通过,同年5月22日经时任总统蔡英文公布,法案于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8],中华民国成为亚洲第1个、世界第27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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