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BDS法(英语:anti-BDS laws)是对任何压抑“抵制、撤资、制裁”(BDS)运动的法例或议会决议的统称,不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BDS运动的宗旨是透过和平理性的经济手段控诉以色列政府侵犯巴勒斯坦人和其他阿拉伯人的人权、土地和性命,而反BDS法则以保护以色列人犹太人免受歧视的名义推行,反BDS法的支持者正是以BDS运动是反犹太主义及支持仇恨言论作为立法理据,尽管这是BDS运动响应者所否认的。反BDS法的批评者认为这是以色列及其支持者滥用法律程序英语Lawfare侵犯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制造寒蝉效应以打压理性批评以色列的声音。

虽然以色列的官员宣称反BDS法是刑法,欧美国家的实际立法上并未有将抵制以色列视为犯罪活动,唯一一宗就BDS运动作出的刑事检控是发生在法国并且是基于现有的反歧视法例,但有罪判决最后被欧洲人权法院推翻。在美国至少有35个州已经通过了的反BDS法,一般要求个人或团体宣誓从来没有或于合约有效期间不会参与抵制以色列运动,否则就要面临被政府机构抵制的后果,例如被拒绝资助、被拒绝雇用或续约等。至于欧美立法议会通过的无约束力决议,一般都是基于BDS运动即是反犹太主义的观点。

本文中“支持者”指站在以色列政府、支持立法的一方;“批评者”指以捍卫言论自由为依据、反对立法的一方。批评者当中不一定是响应抵制运动,亦存在批评该法案的以色列人和犹太裔人。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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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以色列侵犯人权而发起的民间抵制运动响应者,在街头请愿活动中举起BDS标语的纸牌。

以色列自1948年立国以来,其人权状况和在周边地区的冲突问题上都受到国际社会批评,特别是建设犹太殖民区、对巴勒斯坦人阿拉伯人实行种族隔离及对加沙地带实施经济封锁等争议,并导致了持续不休的以巴流血冲突恐怖袭击。为了促进以巴和平英语Israeli–Palestinian peace process的1993年奥斯陆协议因为各种原因失败后,大部分欧美领导人都对以色列政府采取放任默许态度,国际的民间团体出现了以经济手段对以色列政府进行和平抗争的构思,例如罢买以色列、特别是在犹太殖民区生产或加工的商品、或停止与以色列企业发展商业合作。

为了更有系统地呼吁各国人民响应,2005年7月9日巴勒斯坦民运人士宣布了“抵制、撤资、制裁”(BDS)运动,要求国际社会停止支持以色列政府剥夺巴勒斯坦人人权及要求以色列政府遵守国际法

以色列政府及其支持者都直接将BDS运动定性为反犹太主义、散播种族仇恨及否定犹太人立国的民族自决权,并向欧美政府官员和政客大力游说立法打击。他们指责BDS运动响应者对以色列政府的指控是伪善和秉持双重标准,BDS运动响应者则反驳按以色列政府的标准,任何针对特定团体的理性批评都会被标签为反某某主义和双重标准,并忽略了其他针对特定国家的撤资制裁,如控诉南非种族隔离撤资运动美国对伊朗的制裁[1],又举例BDS运动获得一些纳粹大屠杀犹太人生还者的响应以说明运动并非宣扬种族歧视[2]。另一方面就算是反对扩建约旦河西岸殖民区、中立或甚至是左倾的犹太复国主义者都批评BDS运动要求让巴勒斯坦人和阿拉伯人重返原居地只会危害以色列的稳定,导致最有希望促成以巴和解的两国方案变得不可行。

美国的反BDS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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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为止美国已经立了反BDS法的州分分布图,紫色实色代表已经立法的州、紫白条纹为带通过中状态、橙色和橙黄色和浅黄色为分别是2023年、2021年和2020年以前未能通过的州、灰色的州尚未有提出立法的动议。

美国直至2024年一月为止有37个通过了反BDS法以压抑抵制以色列运动[3],各州所通过的反BDS法可以分为两类:政府职位的应征者或业务承包商为了获得合约而须表态保证不会参与抵制以色列;公共基金不得拨给参与抵制以色列的团体[4]。批评者质疑反BDS法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和关注穆斯林权益的美国以色列关系评议会英语Council on American–Islamic Relations等民间团体都针对反BDS法提出过法律诉讼[5]

对BDS运动与反BDS法的民意调查

根据马里兰大学学院市分校2019年10月的重大民生事务民调,有72%的受访者反对任何惩罚抵制以色列行动的法案,支持者占22%。这个民调也反映了美国两大政党支持者对BDS运动观点上的落差,在至少是听闻过抵制以色列运动的受访者中,76%的共和党支持者反对该运动,另外有48%的民主党支持者支持BDS运动[6]。一个名为进步数据英语Data for Progress(DFP)的2019年调查中有35%至27%的受访者反对反BDS法,同样地,反对的民主党人占了48%而支持的占了15%;反对的共和党人占27%而支持的占44%。有70%至80%的受访者相信抵制运动是合理的抗议手段[7]

游说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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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心促进美国立法打击抵制以色列活动的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

反BDS法在美国各州迅速获通过被指是受到以色列同盟基金会英语Israel Allies Foundation(IAF)大力游说各州立法者或州长的成果,IAF是一个受到以色列政府注资、总部设在耶路撒冷、为了统筹在国际社会进行以色列/犹太人权益游说的联盟组织[8]。自2015年南卡罗莱纳州通过反BDS法后,IAF起草了整合南卡罗来纳州和伊利诺伊州的反BDS法的模范法案英语Model act,供其他州作为立法提案的蓝本,让法案在获得较少的修正下获得通过[9]。由于这种“复制、粘贴、立法”的方式让反BDS法迅速在美国各州蔓延开去,引起了其他团体对其背后推手的调查。结果发现除了IAF外还有美国以色列公共事务委员会(AIPAC)、以色列行动网络英语Geri Palast和北美洲各地的犹太人联邦英语Jewish Federation团体直接参与到游说集团中[10]。其中推动阿肯色州立法打击BDS运动的州参议员在媒体访问中承认,他的立法动机是受到自身的福音信仰感化及犹太人与基督教徒的宗教渊源影响[11]

以色列政府高官曾公开祝贺一些州通过反BDS法,例如2016年,以色列战略事务局英语Ministry of Strategic Affairs局长吉拉德·艾丹俄亥俄州州长约翰·凯西克签署通过该州的反BDS法后,发电邮感谢他的贡献[10]。同年以色列驻联合国大使丹尼·达农英语Danny Danon称以色列政府正推动各国立法,让抵制以色列的行为成为违法活动[12]。2020年2月,以色列总理本雅明·内塔尼亚胡推文宣扬其政府在游说推广反BDS法的成功[13]

任何人如果要抵制我们的话他们自身就会遭到抵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本身就是一个毫无影响力的偏见部门,正因如此我会下令切断与这个理事会的瓜葛。美国的管治者与我们携手努力并不是没有成果的,近年来我们在美国各州促进立法,以展示我们会以强硬手段对抗抵制以色列人士的决心。 [原文 1]

——本雅明·内塔尼亚胡,以色列总理推特账号

定义歧视的争议

反BDS法的支持者认为抵制以色列运动属于歧视的一种形式,因为BDS运动针对特定族群(以色列人)以损害目标的经济为目的[14]。由于不存在消费者抵制行为作为执法衡量基准英语Legal test,因此歧视的论点是基于现存针对其他范畴的歧视法律,例如雇佣、残疾和住屋等。其中美国劳工法英语United States labor law的两条法律原则被引用,分别是差别待遇英语Disparate treatment(或意图)及差别影响英语Disparate impact,这些法例的立法原意并非旨在管制政治上的抵制行为,因此限制了在BDS运动上的适用性,但有法律专家依然以其研究抵制以色列运动是否属于歧视[15]

侵犯言论自由的争议

批评者称反BDS法是违宪的因为“政治抵制”是受到言论自由保护的,而政府机构不能要求个体放弃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权利以换取政府的合约。他们引用了一宗1982年的案例——《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诉克莱伯恩硬件公司英语NAACP v. Claiborne Hardware Co.》,该案中原告人发起了一个抵制一众被指涉及种族歧视的密西西比州白人的店铺的运动,原本于1980年白人商人一方在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Mississippi得直获判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的抵制运动不合法,但1982年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中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推翻了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以抵制和相关运动期望改革政治、社会和经济的诉求是属于政治言论,这是第一修正案推崇的价值的最高阶体现[原文 2][16]。”

支持者则认为抵制运动不符合宪法对“发表言论”(expressive conduct)的定义,因此尽管“宣扬/呼吁”抵制运动可以受到宪法保护,但“参与”抵制运动本身则不受保护并且是反BDS法所针对的,而单纯“宣扬/呼吁”抵制运动而没有亲身抵制的人也不会受到反BDS法影响[17]。他们亦称《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诉克莱伯恩硬件公司》的裁判针对的也是“宣扬/呼吁”而非“参与”,因此没有抵触反BDS法[18],这个观点被采纳于2018年《阿肯色时报诉马克·沃尔德里普》一案中,阿肯色州地区法院的裁判中引用了2006年的《拉姆斯菲尔德诉学术及学院权益论坛公司英语Rumsfeld v. Forum for Academic & Institutional Rights, Inc.》作为先例,当时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学院拒绝军方招聘员获得学院资源(阻止被指奉行歧视LGBT政策的军方进入校园招聘),联邦政府有权扣起其资助拨款。支持者指联邦法院的裁判理据是“‘谢绝军方招聘员’不等于‘言论’”,因此相同逻辑可以套用于“抵制以色列”[19]。批评者则反驳指学院的行为不属于“抵制军方”因此不能与“抵制以色列”相提并论[20][21]

支持者又将反BDS法比喻成反歧视法,后者禁止涉及类似性别歧视的个体受聘于政府机构,批评者则举例指一名雇主拒绝雇用同性恋者并不能被定义为政治诉求或发表言论。就算抵制运动本身含有歧视成分,依照1982年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案例抵制运动依然是受保护言论[22][23]

支持者另一个反对引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案例的理据是,该案针对的是抵制运动的合法性,而反BDS法只是剥削抵制者其中一项权益,即获得政府机构的合约。批评者引用美国的法律原则——“违宪条件”禁止政府“以侵犯宪法赋予的权利为基础排斥特定个体,特别是在言论自由的权利上。”这条原则于《皮克林诉教育委员会英语Pickering v. Board of Education》和《埃尔罗德诉伯恩斯英语Elrod v. Burns》两宗成为指示案例的最高法院诉讼中得以实践,但两宗诉讼都是在控辩双方已经建立了商业合作关系的前提下发生的,因此无法得知最高法院对于控辩双方都还未进入合作关系的诉讼中会如何判决[24]。批评者又引用2013年《美国国际开发署诉开放社会国际同盟英语USAID v. Alliance for Open Society (2013)》的最高法院判决指,政府不能要求团体就特定观点表态作为获得资助拨款的条件[25]

定义抵制的争议

批评者指反BDS法对其针对的行为缺乏清晰定义,其中亚利桑那州议会于2016年修订杜绝牵涉抵制以色列的承包商的条款对“抵制”的定义为:“针对在以色列或其控制的地域经商的个体,拒绝与之交易、终止与之的商业活动或进行其他蓄意限制与之的商业关系的行为[26]。”批评者认为这条条款涵盖范围过大并远超英文字典对“boycott”的定义[27],并且BDS运动中包含的“撤资”(divestment)和“制裁”(sanction)并未在任何美国法律中被视为受禁止的抵制行为[28]

其他论点

支持者引用《税务改革案1976英语Tax Reform Act of 1976》和《出口管理案1979英语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 of 1979》作为先例,两项法案都包含了禁止个体参与“国际抵制运动”的条文,批评者的回应是,《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诉克莱伯恩硬件公司》的最终裁判是1982年,所以当以上两项法案立法时都尚未清楚法院会如何判决政治抵制是否受言论自由保护[29]。而且两项法案针对的是外国发起的抵制运动(因此按照2020年《美国国际开发署诉开放社会国际同盟英语USAID v. Alliance for Open Society (2020)》的判决就不受美国宪法保护),但BDS运动是由美国民间团体自发进行,因此理应受到美国宪法保护[30][31]

另一个观点是基于1982年的《国际码头及仓储工会诉同盟国际公司英语Longshoremen v. Allied Int'l, Inc.》中,法庭裁定码头装卸工工会基于苏联侵攻阿富汗而拒绝其工人会员为来自苏联的货物装卸是属于违法的二级抵制英语Solidarity action行为,反BDS法支持者认为这项诉讼中码头工会的抵制行动是针对一个特定国家却损害了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团体的利益,因此能够作为反BDS法的先例[32]。批评者认为这项诉讼的结果与反BDS法无关,因为该诉讼是关于码头工人的抵制行动违反了劳工法[33]

联邦的反BDS法案

第113届美国国会中于2014年2月6日,共和党众议员彼得·罗斯卡姆获得保守派民主党众议员丹·李宾斯基支持提出《保护学术自由法》(H.R. 1409)以修正《高等教育法1965英语Higher Education Act of 1965》,该修正案限制抵制以色列学院或学者的高等学院获得联邦资助,法案在转介至教育与劳工委员会英语United States House Committee on Education and Labor后未获得提呈辩论与投票[34]。2015年2月罗斯卡姆与另一名民主党众议员胡安·瓦尔加斯提出《美国以色列贸易促进法》(H.R. 825),其目的是透过观察牵涉BDS运动的海外企业,“在贸易协商上,劝谕其不要以经济手段排斥以色列[35]。”法案本身并没有注明要对参与BDS运动者提出任何惩罚,但罗斯卡姆坚持该法案能在跨大西洋自由贸易区英语Transatlantic Free Trade Area的协议上发挥正面影响,因为自贸区内有不少国家都存在着积极的BDS运动[36][37]

第114届美国国会中于2015年3月,共和党众议员道格·兰博恩获得另外13名众议员支持提出了《抵制我们的敌人,而非以色列法》(H.R. 1572[38][39],法案要求现在和将来的政府承包商须保证没有参与过抵制以色列运动,否则就要面临惩罚,法案转介至外交委员会后未获得提呈辩论与投票[39][40]

2017年3月,《以色列反抵制法英语Israel Anti-Boycott Act》(H.R. 1697S. 720)由民主党参议员班·卡定与罗斯卡姆分别在参众两院同时提出,在关于侵犯言论自由进行了激烈辩论后法案胎死腹中。

第116届美国国会中于2019年1月,曾支持《以色列反抵制法》的共和党众议员马可·鲁比奥连同另外3项关于中东事务的法案与《打击BDS法英语Combating BDS Act》(S. 1)打包提出。其中犹太裔参议员伯尼·桑德斯指自己并不支持BDS运动,但强烈批评两党皆有议员支持侵犯第一修正案的法案[41]。法案于2020年2月5日在参议院以77对23票获得通过,但在众议院一方则悬而未决。

民事诉讼

直至2020年,美国有数宗以反BDS法违反第一修正案而控告州政府的诉讼,在这些所有诉讼中法庭都宣判原告人得直。

米克尔·约达尔诉马克·布尔诺维奇

2017年经营法律事务所的米克尔·约达尔(Mikkel Jordahl)当获得亚利桑那州政府的合约后,因为拒绝宣告自己没有参与抵制以色列运动,州政府因而拒绝付款。约达尔控告州政府侵犯了他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42]。2018年9月27日,亚利桑那州区域法院判约达尔胜诉,赋予他初步禁制令以停止州政府执行反BDS法的宣誓要求,法院判断亚利桑那州的反BDS法被用于禁制带有政治意图的活动,因此不单单是管制了商业言论[43]。州政府虽然提出上诉,但在上诉还在排期等待审理的同时,州政府以《议案1167》修订了反BDS法的宣誓要求,令约达尔的法律事务所成为豁免对象,亦因此上诉法院认为后续的诉讼是多余英语Mootness[42]

孔茨诉沃森

2017年5月,公立学校教师埃丝特·孔茨(Esther Koontz)展开了个人针对以色列商业活动的抵制运动,于2017年7月10日起,孔茨以师范职员受雇于堪萨斯州教育局英语Kansas 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师范计划的理事要求孔茨签署宣誓书证明自己没有牵涉入抵制以色列运动,孔茨拒绝配合,教育局因此不支付她薪酬或签约。孔茨入禀控告州政府,州政府一方由教育专员兰德尔·沃森(Randall Watson)代表并申请禁制令[44]

法院为孔茨颁布禁制令,认为堪萨斯州的反BDS法是违宪因此州政府不得执行该法[44]。法院又裁定孔茨的抵制行为是“本质上的言论行为”[原文 3],因为它可以简单地解读为“抵制者相信抵制行动能向以色列发出改善巴勒斯坦人待遇的信息”。法院并总结强迫孔茨“否认自己的抵制活动类似于强迫原告人接纳堪萨斯州支持以色列的信息”[45]

2018年堪萨斯州议会修订了反BDS法让孔茨成为豁免对象,代表孔茨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亦撤诉[46]

阿肯色时报诉马克·沃尔德里普

新闻周刊阿肯色时报英语Arkansas Times阿肯色大学普瓦斯基技术学院英语University of Arkansas – Pulaski Technical College订立了合约并在过去两年间刊登了83副广告,但于2018年10月,在更新广告合约前大学方要求书面证明时报过去没有和将来不会参与抵制以色列运动。 尽管时报以前一向都有提供这类书面证明,但这一次时报的首席执行官艾伦·莱维特(Alan Leveritt)拒绝了这个要求,并入禀挑战《法案710》的宪法效力,指该法案侵犯了时报的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赋予的权利而申请法庭禁制令[47][11]

2019年1月23日,法院否决颁布禁制令[48],指《法案710》只“在乎承包商采购上尊重以色列”因此不影响时报批评以色列和支持抵制以色列的立场,法院重申采购活动“不属于言论”[原文 4]的范畴,因此总结了时报拒绝不抵制以色列的决定不受第一修正案保障[47]

2019年2月,时报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表上诉至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2019年4月,言论自由学院英语Institute For Free Speech个人教育权利基金会英语Foundation for Individual Rights in Education法院之友入禀挑战《法案710》的合宪性[48]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英语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和其他15个传媒组织为了支持阿肯色时报又入禀控诉州政府[49],另一方面有以色列背景的与我们站在同一阵线英语StandWithUs美国阿古达特以色列英语美國阿古達特以色列美国犹太教正统派会众联盟英语Orthodox Union等组织以支持州政府入禀了另一宗诉讼[50]

2021年2月,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并裁定阿肯色州的法律违反了第一修正案[51]

艾比·马丁诉乔治亚州

纪录片制作人艾比·马丁英语Abby Martin原本预定应邀前往佐治亚南方大学于2020年2月28日举办的活动上发表演讲[52],她原本理应获得1千美元的报酬,但当她拒绝应校方要求签署宣誓书以同意不会抵制以色列后,校方取消了她的演讲安排。2020年1月10日她宣布入禀控告大学行使的反BDS法违反言论自由,并由美国以色列关系评议会英语Council on American–Islamic Relations公民正义基金伙伴英语Partnership for Civil Justice Fund代表她上庭[53][54]。2021年5月24日,乔治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宣判原告人得直,裁定佐治亚南方大学侵犯了她的第一修正案权利[55]

阿玛维诉普夫卢格维尔独立学区

这是一宗包含了5名原告的集体诉讼,5人皆因在德克萨斯州不宣誓反对抵制以色列而失去了工作机会[56][57]

  • 巴伊亚·阿玛维(Bahia Amawi):巴勒斯坦裔矫正语言障碍师并主动抵制以色列商品,她已经受雇于普夫卢格维尔独立学区英语Pflugerville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超过9年,但因为拒绝宣誓而不获续约。校方原本告诉阿玛维可以在合约中将“不抵制以色列”一栏划掉,但校方后来改口指宣誓是强制的续约条件。
  • 约翰·普鲁克(John Pluecker):自由作家、艺术家、传译员和翻译员并积极参与BDS运动,曾多年受雇于休士顿大学,同样地因为拒绝宣誓不抵制以色列而不获大学续约。
  • 扎卡里·阿卜杜勒哈迪(Zachary Abdelhadi):巴勒斯坦裔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的学生,本来获邀担任刘易斯维尔独立学区英语Lewisville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的辩论大赛裁判,但因为拒绝宣誓而丧失了这个机会。
  • 奥宾娜·丹纳(Obinna Dennar):另一名学生被邀请担任克莱恩高校英语Klein High School的辩论大赛裁判,同样因为拒绝宣誓而丧失了这个机会。
  • 乔治·黑尔(George Hale):电台记者,称被公司KETR英语KETR强迫接受合约中不抵制以色列的条款。

德克萨斯地区法院考虑德州是否允许以拒绝不抵制以色列作为拒绝雇用的条件,在其2019年4月25日的判决中否决了辩方引用的3宗案例——《拉姆斯菲尔德诉学术及学院权益论坛公司英语Rumsfeld v. Forum for Academic & Institutional Rights, Inc.》、《国际码头及仓储工会诉同盟国际公司英语Longshoremen v. Allied Int'l, Inc.》和《Briggs & Stratton Corp.诉Baldridge》,并以《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诉克莱伯恩硬件公司英语NAACP v. Claiborne Hardware Co.》作为参考案例,法院指出“任何针对特定内容的法例(content based laws)都是可以被推断为违宪的”、“任何针对特定意见的法例(viewpoint-based regulations)断然地让一方在辩论中获得特权”,“并给政府制造了限制表达特定主见的可能性”,因此裁定德州的《众议院议案89》是违反了第一修正案[56]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德州的首席理事对裁决回应指:“不论冠以什么名义,这就是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是我们的民主的北极星,这是基本权益。这次裁决亦表明了如果言论自由受到阻扰,甚至是更糟糕的遭到灭声,我们就无法指正出更重大的问题[58]。”

阿里诉霍甘

2019年1月,美国以色列关系评议会英语Council on American–Islamic Relations代表前马里兰州议员兼软件工程师萨齐卜·阿里英语Saqib Ali入禀控告州长拉里·霍甘和总检察长布莱恩·福洛许英语Brian Frosh,控诉州长禁止任何参与过抵制以色列运动的人士获得州合约,而原告人因此不能参与政府的软件开发竞标,因为他曾支持抵制“为压迫巴勒斯坦人作出过贡献”的团体[59]

其他已经、曾经或尝试通过反BDS法的国家

无约束力谴责BDS动议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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