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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隔离(英语:racial segregation),指在日常生活中,按照不同种族将人群分割开来,使得各种族不能同时使用公共空间或者服务。种族隔离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也可能是无法律规定但事实存在的。不论种族隔离是平等隔离,还是不平等隔离,实质上均是一种种族歧视行为。在种族隔离制度下,人民所能拥有的权利是依照其种族背景来划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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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最著名的种族隔离发生在南非和美国,白人能享有至高的权力地位,而非裔、亚裔与种族混合血统者则受到法律限制其参与政治及提升经济能力的机会。另外,加拿大、澳大利亚、罗得西亚、德国、印尼、纳米比亚等国家也均发生过种族隔离行为。斐济、马来西亚、以色列[3]等国如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种族隔离行为。[4]
南非荷兰语少数民族阿非利卡人统治下所实行的种族隔离制度,随着国民党在1948年大选中获胜,继南非联邦成立之初的“肤色歧视”立法之后,颁布了全国性的“分离发展”社会政策。此之前的布尔共和国虽然对南非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进行镇压,但还没有走到这一步。1950年的《人口登记法》将南非居民分为“黑人”、“白人”、“有色人种”和“印度人”四个种族群体,并在身份证明上注明了他们的种族身份。其次是《群体地区法》根据不同种族划分了不同的地区。人们被迫居住在相应的地区,未经许可越境的行为被定为非法。此举剥夺了南非黑人在自己国家内自由活动的权利。在这种制度下,南非黑人受到严格限制进入城市地区,需要白人雇主的授权才能进入。种族隔离一出现,反对种族隔离的起义和抗议就立即出现。全球各国亦对南非进行制裁。
自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起,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领导的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从法律上终结了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以及“隔离但平等”原则。[5][6]其中的最重要判决包括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1964年的亚特兰大之心汽车旅馆诉美国案 (Heart of Atlanta Motel, Inc. v. United States)。[7][8] 同时,沃伦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判决终结了美国南部各州的种族隔离法——吉姆·克劳法。[9]
直到1965年,安大略省和新斯科舍省均存在学校隔离现象,而其他省份则存在非正式隔离现象。[10]
有人认为以色列的种族隔离政策(在巴勒斯坦人居住的地区兴建隔离墙)比当年的南非还严重[11],但这存在以巴问题及管辖区领土争议,以色列指兴建隔离墙是为了保护其境内以色列人的安全,避免遭受巴勒斯坦人及武装组织的恐怖主义攻击,而巴勒斯坦人及支持巴勒斯坦人的民权组织则认为以色列政府的兴建隔离墙及扩建殖民区,籍此切断与巴勒斯坦人的对外连系是种族隔离,而巴勒斯坦人并无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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