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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印尼语:Undang-Undang Dasar Negara Republik Indonesia Tahun 1945,缩写UUD '45)是印度尼西亚的宪法,又称45年宪法。
《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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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 |
司法辖区 | 印度尼西亚 |
起草日期 | 1945年6月1日—8月18日 |
付审日期 | 1945年8月18日 |
批准日期 | 1945年8月18日 |
生效日期 | 1945年8月18日(颁布) 1959年7月9日(恢复实施) |
政体 | 单一总统制 制宪共和制 |
政府架构 | |
政府分支 | 4个(立法、行政、司法、审计) |
国家元首 | 总统 |
立法机关 | 人民协商会议 (国会、地方代表理事会) |
行政机关 | 总统及内阁 |
司法机关 | 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宪法法院 |
国家结构 | 单一制 |
选举人团 | 有(人民协商会议)[a] |
刚性条款 | 1条 |
制定历史 | |
立法机关 首设日期 | 1945年8月29日(人协、国会)[b] 2004年10月1日(地方代表理事会) |
行政机关 首设日期 | 1945年8月18日(总统) 1945年9月2日(政府) |
司法机关 首设日期 | 1945年8月19日(最高法院) 2005年8月2日(司法委员会) 2003年8月13日(宪法法院) |
修宪次数 | 4次 |
最近修宪日期 | 2002年8月11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点 | 印度尼西亚国家档案馆 |
初审机关 | 独立准备委员会 |
起草人 | 苏波莫与独立准备调查会成员 |
已取代 | 《1950年临时宪法》 |
随着印尼摆脱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的占领,1945年6月至8月间,开始制定宪法。45年宪法曾被49年宪法及50年宪法取代,但在1959年7月5日恢复。
1945年宪法,在苏卡诺设计的建国五项原则下设计 ,作为印度尼西亚国家独立的基本规则。45年限法规定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有限分离;政府体制,是“具有内阁制特征的总统制”。 在1998年的动荡和苏哈托辞职后,45年宪法获得修改,改变了政府组织,并加入人权条款。
1942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入侵荷属东印度群岛,击败荷兰殖民政权,占领该地。南方军负责统辖东印度诸岛。南方均总部设在越南西贡。依据几座大岛,日本将东印度群岛划分为三个军管区:第25军管辖苏门答腊;第16军管辖爪哇岛和印度尼西亚东部岛屿,及一部分婆罗洲。第38军管辖砂拉越和沙巴。帝国海军亦控制部分岛屿。随着日军频频败战,特别是在1944年10月雷伊泰湾海战战败后,占领军任命越来越多的印尼本地人担任占领方行政职位。
1945年3月1日,第16军为爪哇岛成立独立准备调查会(印尼语:Badan Penyelidik Usaha Persiapan Kemerdekaan Indonesia (BPUPKI) )。第25军后来亦为苏门答腊建立独立准备调查会。 东印度群岛的其余地区不存在这样的组织。 [1]
爪哇的独立准备调查会由62名成员组成。在第二届会议中共有68名成员。拉吉曼担任主席。未来的总统苏卡诺和副总统穆罕默德‧哈达都是调查会成员。1945年5月29日至 6月1日间,和7月10日至17日间共举行了两次会议。第一次会议讨论原则,包括称为潘查希拉的国家哲学。总统苏卡诺6月1日演讲中阐述了潘查希拉。
两次会议之间的休会期间,由苏卡诺等人组成的九人委员会(印尼语:Panitia Sembilan)将苏卡诺的潘查希拉修订为未来宪法的序言,此为雅加达宪章。 7月10日开幕的第二次会议上,由苏卡诺等19人组成的委员会制定了临时宪法,内容包括穆斯林有义务遵守沙里亚 。
宪法草案共37条,包含4条过渡条款和2条附加条款。宪法规定国家会是个单一制共和国。
1945年7月26日,盟军在波茨坦宣言中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意识到即将输掉战争,开始实行计划印度尼西亚独立。 [2] 8月6日,美军在广岛投下核子弹。8月7日,南方军允许印尼领导者设立独立准备委员会(PPKI)。在美军于长崎投下第二颗原子弹,以及8月9日苏联入侵满洲后,日本于1945年8月15日宣布无条件投降。苏卡诺和哈达则于1945年8月17日宣布印尼独立。独立准备委员会于次日开会。 [3] [4]
在苏卡诺主持的该次会议上,哈达、苏波莫等27名成员开始逐条讨论宪法草案。受哈达影响,委员会修正了《雅加达宪章》的文字,包含穆斯林需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亦删除总统必须是穆斯林的条款。新宪章随后成为宪法序言。委员会随后正式通过了宪法。 [3] [4]
1945年宪法(UUD"45")实施后,到了1949年12月27日被联邦宪法取代。而1950 年8月17日的临时宪法又取代了联邦宪法。 1955年,举行了人民代表会议(DPR)和制宪大会的选举,以起草最终宪法。然而,针对伊斯兰教在印尼的地位,民族主义者和伊斯兰主义者间起了争执,宪法因而陷入停滞。苏卡诺对宪法的停滞感到失望,随后在军方的支持下推动恢复1945年宪法。尽管该议案于1958年5月30日和1959年6月 2日付诸表决,但表决未获得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最后,1959年7月5日,苏卡诺解散议会,恢复1945年宪法。 [5]
尽管苏卡诺将其视为过渡文件,于1968 年上台的苏哈托则拒绝修宪。 [6] 1983 年,人民协商会议(MPR)规定,在修宪需经全国公民投票,1985更要求公投投票率需达到 90%,且任何更改都必须以 90% 的投票率批准。1997年,巴蒙卡斯(Sri Bintang Pamungkas)因私自出版1945年宪法的修正案而被捕入狱。 [7]
随着1998 年苏哈托和新秩序的垮台,1983年与1985年对修宪的法律遭到废除,印尼民主化的道路已经明确。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的人民协商会议(MPR)上分四个阶段完成修宪。宪法,从37条增加到73条,条文内容仅11%保持不变。 [8]
在上述变化中,宪法法院的设立被视为印度尼西亚宪法的重大突破。2003年,由印度尼西亚著名学者Jimly Asshiddiqie[译名请求]领衔9名法官组成宪法法院。法院有五个管辖权:
此次改革的另一特点是,成立了贪污肃清委员会(Komisi Pemberantasan Korupsi, KPK),该委员会独立打击腐败和贪污。在印度尼西亚,腐败被视为一种特别严重的犯罪。
1945年宪法序言包含了潘查希拉。
印度尼西亚是单一共和国。共和国主权属全体国民。
人民协商会议由人民代表委员会和地方代表理事会组成,两会皆由直接选举产生。人民协商会议修改和通过法律,及依法任命罢免总统。
概述了总统的权力。规定了对总统和副总统的要求。 限制总统副总统仅连任一次。总统大选透过直接选举。规定弹劾程序。总统和副总统宣誓誓词。
四篇短文赋予内阁宪法基础。总统有部长的人事任命权。
规定印度尼西亚如地方制度。地方首长,由大选选出。国家承认地方自治,及某些地区的特殊性。
人民代表委员会,由普选产生,具有立法、预算审查和监督职能。人民委员会能质询政府和提出意见。
地方代表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与各省数量相同的成员。理事会可以向人民代表委员会提出与地区问题有关的法案。它还可以就税收、教育和宗教提出建议。
人民代表会议、地方代表理事会、总统副总统,以及地区立法机关成员的换届选举,须遵循自由、秘密、诚实和公平原则。每五年举行一次。人民代表委员会和地区立法机关以政党比例产生:地方代表理事会以各地区域选举产生。
总统提出年度国家预算,供人民代表会议审议。
解释说这是为了监督国家基金的管理。
确认司法独立。解释最高法院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司法委员会的作用。还陈述了宪法法庭的作用。
国家是群岛国家,其边界和权利由法律规定。
定义公民和居民,并声明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详细说明保障所有人的人权。
人民享有不受酷刑的自由、思想和良心自由、宗教自由、不受奴役的自由、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为个人的自由以及不受追溯性立法指控的自由。这些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撤销。此外,每个人都有权不受任何理由的歧视。
国家以信仰唯一真神为基础,但国家保证所有人的宗教自由。
国家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和权利参与保卫国家。概述武装部队和警察的结构和功能。
声明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还要求政府将 20% 的国家预算分配给教育。
国家认为主要生产工具由国家控制。国家应照顾穷人。
规定提出修改和修改宪法的程序。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人民协商会议成员出席:任何提议的修正案都需要全体人民协商会议议员的简单多数通过。国家的单一制不能变动。
现有法律和政府机关继续存在,直到本宪法规定新的法律和政府机关的状态。2003年8月17日之前,应设立宪法法庭。
责成人民协商会议重新审查其及其前任通过的法令,使其在 2003 年全体会议上确定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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