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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长期执政且声称共产主义为最终目标的国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共产主义国家,也称作共产政权、共产党国家[1]、马列主义政权,是指奉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党(主要是共产党)统治的一党制政权[2],其中绝大多数都以党国体制专政。前述术语多由西方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使用,这些政权通常自称人民民主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工人(农民)阶级国家。
该词指那些以共产主义理论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中所归类的社会形态为相信准则的国家。在理论中,所有国家都要先达到“社会主义社会”,才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而共产国家以达到共产主义社会此为最终目标。不过,目前地球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真正实现。
一个国家能否被称为“共产主义国家”,和它目前所处的状态,以及它目前奉行的观点是否遵从共产主义的观点并没有关系[3]。共产国家这种叫法常会引起争论,特别是在左派之间,不少信仰共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团体认为:苏联以及效仿其政治制度的国家虽然实现了社会主义社会,但还没有达成共产主义社会,故它们实行的体制是社会主义体制,而不是共产主义体制[4]。
大部分共产主义国家的自称其实是“社会主义国家[5]”。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国家的消亡”是实现共产主义的“前提”,不可能存在“共产主义国家”这种说法[6]。许多媒体和政治学者并没有了解共产主义理论所写的内容,而常以“共产主义国家”一词来指代所有由共产党或共产主义系政党作为执政党的一党专制国家。
世界上第一个共产主义国家是苏俄,建立于1917年列宁领导十月革命之后。后来,1922年,在苏联成立条约签订后,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外高加索联邦共同组成了苏联。1924年,苏联协助苏赫巴托尔和乔巴山于外蒙古地区建立共产主义政权蒙古人民共和国。二战结束后,苏联在其占领的一些东欧国家扶植了一些共产主义国家,即“东方集团”。这些国家大都与苏联结盟,除了自称实行不结盟的南斯拉夫。
此外,在东亚,苏联亦扶植了朝鲜的金日成和北越的胡志明分别成立两个共产主义政权。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苏联的支持下由毛泽东领导下赢得第二次国共内战后,亦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59年,七二六运动领袖菲德尔·卡斯特罗夺取古巴政权。古巴之后成为西半球第一个共产主义国家[7]。
之后的1969至1975年间,非洲的极左翼军阀或政客陆续于刚果共和国、埃塞俄比亚、安哥拉、索马里、贝宁、莫桑比克等国发动政变建立马列主义政权。随后,柬埔寨和老挝于波尔布特和凯山·丰威汉领导下也先后于1975年和1979年成为共产主义国家。1975年,北越打败了南越。1976年,越南统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整个越南成为共产主义国家。1978年苏联扶植阿富汗人民民主党建立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更于隔年入侵阿富汗,于内战中协助亲苏政权。
1989年苏联从阿富汗撤军。在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之后,包括东德、蒙古、阿富汗、南也门与非洲诸国在内的不少共产主义国家均走向消亡[1]。柬埔寨在1993年颁布了新的宪法,成为了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8]。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2009年,最高人民会议通过新宪法修正案,删除宪法中所有关于马列主义乃至共产主义的内容[9]。尔后,在2013年,朝鲜劳动党又修改“十大原则”,将有关“无产阶级专政”条文删除,被认为确立了金家的世袭制。因而被质疑不再是共产主义国家,而是变相成为以金日成家族执政的君主制国家[10][11]。
共产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相似。共产党是政府的中心[12],且都会称自己是“无产阶级先锋队”,代表了人民的长远利益。由列宁提出的处理共产党内部事务的民主集中制,其应用会扩展到整个社会[13]。民主集中制要求,所有领导人都应该由人民选出,且所有的提案都应该接受公开讨论。但一旦决定已做出,所有的人都有义务服从该决定,且不应该再就其进行讨论。在政党内运用民主集中制的目的是防止派系斗争和分裂。但民主集中制如果运用到整个国家的话,它就能促成一个一党制政权的产生[13]。
共产主义国家自称他们的政治制度是民主的制度[14],人民可以通过选出各级议事机构的代表来实行权利。共产主义国家均不实行权力分立制度,相反,这些国家拥有一个国家级的最高机构(比如苏联的最高苏维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些国家的政治制度中,这样的机构是“最高权力机关”,法律地位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15]。上述的立法机构和传统的代议制议会结构大致相同,惟存在两个显著的不同点。第一,这样的立法机构的代表不代表特定选区的利益。相反,他们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第二,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相悖的是,这些立法机构都只在特定的时间开会,它们一年只进行一次或几次会议,而且每次会议都不会持续太久[16]。这些立法机构通常会选出一个人数较少的委员会(通常被称为“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在会期外实行该立法机构的部分权力。在1990年以前的苏联,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是苏联的集体国家元首的代表[17][18][19]。
共产主义国家有一个很鲜明的特色,那就是这些国家有一系列由当局控制的组织,比如记者、教师、作家和其他专业人士的协会、消费者合作社、工会、体育会、青年组织、妇女组织等等。这些团体都是共产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之一。共产主义国家认为社会组织应该起到促进社会团结的作用,并作为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纽带和招募新共产党员的平台[20]。
共产主义国家的政治权力通常由一党垄断。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东德等共产主义国家存在另外或拥有多个的政党,但是,这些政党都必须要服从执政党的领导。有人称之为卫星政党或花瓶政党[21][22]。
然而,共产党在多党制民主的背景下赢得了选举和执政,不寻求建立一党制国家,因此这些实体不属于共产主义国家的定义。共产党在20世纪的几个联合政府中任职。直接的例子包括圣马力诺(1945–1957)、尼加拉瓜(1984–1990)、[23]圭亚那(1992–2015)、摩尔多瓦(2001–2009)、[24] 塞浦路斯(2008–2013)[25] 和尼泊尔(1994–1998;2008–2013;2015–2017;2018–至今)以及巴西、印度喀拉拉邦[26] 和俄罗斯的几个州。
国家权力的最高行政机关是政府。[27]也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27]所有共产主义国家都以不同的方式引入了最高苏维埃。[28]在存在的大部分时间里,政府被称为部长会议[27],并在阿尔巴尼亚、东德、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政府都使用了相同的名称。[29]它独立于立法机关及其常设机构等其他的中央机关,但最高苏维埃有权决定它所希望的所有问题。[30]政府对立法机关负责,并在立法机关的闭会期间时,向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报告。[31]常设机构可以重组并追究政府的责任,但不能指导政府。[31]
在共产主义国家,政府负责整个经济体系、公共秩序、外交关系和国防。[31]苏联模式在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东德、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都或多或少都得到了相同的实行,只有少数例外。[29]一个例外是捷克斯洛伐克,它从成立时就只有一位总统,而非集体元首。[32]另一个例外是保加利亚,该国的国务委员会有权力指导部长会议。[33]
在共产主义国家,所有国家权力都统一于立法机构。坚决反对宪政民主国家的三权分立。宪法由立法机关通过,也只能由立法机关修改。苏联法律理论家谴责司法审查和议会外审查为资产阶级制度。认为这是对人民最高权力的限制。立法机关及其下属机构负责监督宪法秩序。[34]由于立法机关是合宪性的最高法官,因此立法机关自己本身的行为不能违宪。[35]
最高苏维埃是第一个社会主义立法机构,所有共产主义国家都引入了苏维埃的立法制度。[28]最高苏维埃每年召开两次,通常每次召开两到三天,使其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在存在期间经常召开的立法机构。[36]同样的会议频率,在东欧集团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常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7]是以苏联的立法机构为蓝本。[38]与苏维埃一样,是国家最高机关,选举并产生常务委员会(苏联的苏维埃主席团)、政府和国务院(苏联的部长会议)。此外,所有共产主义国家的执政党要么拥有明显的多数席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要么就像苏联在最高苏维埃中那样拥有每个席位。[39]
西方研究人员很少关注共产主义国家的立法机构。原因是与宪政民主国家的立法机构相比,没有重要的政治社会化机构。虽然共产主义国家的政治领导人经常当选为立法机构成员,但这些职位与政治进步无关。立法机关的作用因国家而异。在苏联,最高苏维埃“只是听取苏联政治领导人的声明和其他地方已经做出的合法决定”,而在波兰、越南和南斯拉夫的立法机构中更加活跃,对法律的制定产生了影响。[40]
马克思和列宁都厌恶资产阶级民主的议会制度,但他们都没有试图废除它。[41]列宁写道,“没有代议机构”就不可能发展出无产阶级民主。[41]他们俩都认为,在1871年巴黎公社的治理模式是理想的,其中把行政和立法合二为一。[41]更重要的是,马克思通过“各选区和城镇的普选”对选举过程表示赞赏。[41]虽然这种立法机关的制度本身可能并不重要,但它们“在执政党的文献和言论中占有不可忽视的一席之地,——用党与劳动群众的亲密关系、所谓的关于劳动人民的利益、社会正义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利益,群众路线和向人民学习。”[42]
通过设立立法机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试图在支持代议制机构和维护党的领导作用之间保持意识形态的一致性。他们试图利用立法机构作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纽带。[41]这些机构具有代表性,通常在种族和语言等方面反映民众,“然而,职业分配的方式偏向于政府官员。”[41]与宪政民主国家不同,共产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不应充当传达要求或表达利益的论坛——它们开会的频率太低,以至于无法做到这一点。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共产主义国家没有制定诸如代表和受托人之类的术语,以赋予立法机构代表根据他们的最佳判断或为了其选区的利益进行投票。学者丹尼尔·纳尔逊曾指出。就像十七世纪动荡之前的英国议会确保其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样,共产主义国家的立法机构实际描绘了由‘国王’统治的‘王国’。议会的成员‘代表’统治者对其讲话和统治的民众,召集了比法院本身更广泛的‘社会阶层’......。”[43]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共产主义国家利用立法机构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党,而不是立法机构,可以承担这一职能。[43]
在意识形态上,它还有另一个功能,即证明共产主义国家不仅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而且代表所有社会阶层的利益。[44]共产主义国家致力于建立一个无阶级的社会,并利用立法机构来表明所有社会阶层,无论是官僚、工人还是知识分子,都致力于建设这样一个社会。[44]与中国的情况一样,立法机构等国家机构“必须存在,汇集所有民族和地区的代表”。立法机构是否只是橡皮图章决定并不重要,因为通过拥有橡皮图章决定,表明共产主义国家致力于,通过将少数民族和地区纳入该国立法机构的组成。在共产主义国家,通常有很大比例的成员是政府官员。在这种情况下,这可能意味着立法机关的工作不那么重要,而立法机关的代表是谁更重要。[45]此类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的成员通常是政府或党的官员、所在社区的领导人物,或共产党以外的国家人物。[45]这表明立法机关是为政府争取民众支持的工具,领导人物在其中竞选和传播有关党的政策和思想发展的信息。
共产主义国家建立了两种类型的民事-军事系统。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武装部队在历史上都是基于苏联模式的国家机构,[46]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越南,武装部队是党国机构。然而,国家主义(苏联)模式和党国模式(中国)之间存在一些差异。
在苏联在二战期间的军事指挥模式,苏联武装力量由国防委员会(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组建的机关)领导,部长会议负责制定国防政策。[47]党的总书记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47],在国防委员会之下,有一个主要军事委员会,负责苏联武装力量的战略方向和领导。国防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总参谋部,其任务是分析军事和政治局势的发展。[47]党通过国防部的总政治部控制武装部队,一个“在苏共中央委员会权力下的一个部门”运作的国家机关[48]。国防部组织了政治灌输,并在中央到地方的连一级建立政治控制机制。形式上,国防部负责组织党和共青团机关以及武装部队内的下属机关;确保党和国家保持对武装部队的控制;评估官员的政治表现;监督军事新闻的思想内容;对政治军事培训机构及其思想内容进行监督。[49]国防部的负责人在军事礼仪中排名第四,但其并不是国防委员会的成员。[50]苏共中央行政机关部负责贯彻落实党的人事政策,对克格勃、内政部和国防部进行监督。[5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党的武装力量。[52]中国共产党章程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52]解放军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开展工作。[53]毛泽东这样描述解放军的体制情况:“每个共产党人都必须掌握真理。”“枪杆子里出政权。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决不能让枪指挥党[54]。”中央军委既是国家机关,也是党的机关。中共中央总书记在多数时候都兼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和国家军委主席[55]。组成党军委会和国家军委会是一致的。中央军委负责指挥解放军,确定国防政策[55]。有十五个部门直接向中央军委报告,负责从政治工作到解放军行政管理的一切事务[56]。中央军委远远超越了苏共行政机关部门的特权,而中共中央政治局的中国对口部门不仅是监督军队,监督情报、安全服务和反间谍工作。[57]
与宪政民主国家不同,现役军人是民事治理机构的成员并参与其中。[58]这是所有共产主义国家的情况。自1986年以来,越南共产党至少选出了一名现役军人进入其中央政治局。[58]在1986-2006年期间,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现役军人平均人数为9,2%。[58]军事人物也在国会和其他代表机构中有代表。[5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少有两位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自1987年以来一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任职[60]。
每个共产主义国家都由一个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领导。[61]政党试图代表和阐明被资本主义剥削的阶级的利益。它试图领导被剥削阶级实现共产主义。[61]然而,党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的被剥削阶级。其成员由具有先进意识的成员组成,他们高于部门利益。[61]因此,党代表被剥削阶级的先进部分,并通过他们领导被剥削阶级,解释人类历史走向共产主义的普遍规律。[62]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为政治局,另设有书记处、组织部、宣传部等机构,最高领导人一般称总书记。[来源请求]
斯大林在《列宁主义的基础》中写道:“无产阶级(工人阶级)首先需要党作为其总参谋部,它必须拥有它才能成功夺取政权。...但是无产阶级需要党不仅要实现(阶级)专政,更需要它来维持(阶级)专政。”[63]越南宪法第4条规定“越南共产党,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劳动人民和越南民族的先锋队,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整个民族利益的忠实代表,奉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是国家和社会的主导力量。”[64]中国共产党以类似的形式将自己描述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正如两党所指出的,共产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是先锋队。列宁认为,先锋队“能够掌权,能够领导全民走向社会主义,能够指导和组织新制度,能够在没有党的情况下,成为所有被剥削劳动者组织社会生活的老师、引导者和领导者。资产阶级。”[65]这一思想最终演变为党在领导国家中的领导作用的概念[65],正如中国共产党的自我描述和越南宪法所显示的那样。[66][64]
马克思列宁主义执政党围绕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并通过它组织国家。[67]这意味着党的所有领导机构,自上而下,均由选举产生;党的机关应当定期向本党组织报告活动情况;严格党纪,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上级机关的一切决定对下级机关和全体党员具有绝对约束力。[67]
马克思列宁主义执政党的最高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68]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或两者兼而有之,尽管并非总是如此。[68]中央委员会是党在党代表大会之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政治局和书记处以及党的领导人。[68]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政治局是党的最高决策机关,书记处是最高行政机关。[68]在某些政党中,中央委员会或政治局在其成员中选举出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政治局、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之间的最高决策机构。这种领导结构与执政党的基层党组织完全一致。[68]
许多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追随者通过阅读他们的著作,得出了社会主义经济将基于计划而不是市场机制的想法。[69]这些想法后来发展成为计划优于市场机制的信念。[70]在夺取政权后,布尔什维克开始提倡全国性的国家计划体系。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第八次代表大会决定实行“生产的最大集中化……同时努力建立一个统一的经济计划”。[70]规划署、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国民经济会议等中央计划机关成立于1920年代新经济政策时代。[71]在引入计划制度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普遍认为苏联的计划制度是一种比资本主义更先进的经济组织形式。[72]这导致该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古巴和越南等自愿引入,在某些情况下被苏联强加。[72]
在共产主义国家,苏联式经济计划有五个主要特点。[73]首先,除了消费和就业领域外,几乎所有的决策都集中在高层。[73]其次,该系统是分等级的--中心制定的计划被下发到下一级,下一级将模仿该过程,并将计划进一步下发送到金字塔的下方。[73]第三,计划在本质上具有约束力,即每个人都必须遵循并达到其中规定的目标。[73]第四,以实物计算的优势,以确保商品的计划分配与计划生产并不矛盾。[73]最后,由于规划者专注于实物分配,资金在国有部门中发挥了被动作用。[73]
根据迈克尔·埃尔曼的说法,在计划经济中,“国家拥有土地和所有其他自然资源以及传统模式、企业及其生产性资产的所有特征。集体所有制(例如集体农场的财产)也存在,但发挥着一个附属角色,预计将是临时的。”[73]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仍然存在,尽管它的作用相当小。[74]由于资本主义的阶级斗争是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出卖劳动力的工人之间的分工引起的,因此国家所有制(在这些系统中定义为人民的财产)被认为是结束阶级斗争和赋予工人阶级权力的工具。[75]
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将宪法视为组织法和武力工具。[76]宪法是法律和合法性的源泉。[77]与宪政民主国家不同,马克思列宁主义宪法不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框架。[77]相反,马克思列宁主义宪法试图赋予国家权力——相信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的表达。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认为,所有国家宪法都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各国能够加强和实施自己的阶级制度。[77]在这种情况下,这意味着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将宪法视为捍卫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并攻击其敌人的工具。[77]这与“法律高于人,至高无上”的宪政主义自由观念形成对比。[78]
与民主宪法相对恒定(在某些情况下是永久固定)的性质不同,马克思列宁主义宪法是不断变化的。[79]1930年代的苏联总检察长安德烈·亚努阿里耶维奇·维辛斯基指出,“苏联宪法代表了苏维埃国家走过的历史道路总和。同时,它们是国家生活的后续发展。”也就是说,宪法总结了已经取得的成就。[80]中国共产党也认同这一信念并认为,“中国宪法为中国开辟了道路,记录了中国已经取得了什么,尚未征服什么”。[79]共产主义国家的宪法是有目的的。[81]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概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任务,“一步一个脚印,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一步一步地完成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81]
在共产主义国家,宪法是分析社会发展的工具。[82]所讨论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在实施变革之前必须研究力量的相互关系,即社会的阶级结构。[82]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理论家为不同的发展状态创造了几个术语,包括新民主主义、人民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80]这也是为什么仅仅修改宪法是不够的,重大的社会变革需要一部符合新阶级结构现实的新宪法。[80]
随着赫鲁晓夫在《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中对斯大林做法的否定以及中国共产党对某些毛主义政策的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理论开始强调“以前被忽视的正式宪法秩序”。[8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在去世后不久,邓小平指出,“必须将民主制度化并写入法律,以确保制度和法律不会在领导层换届或领导人改变观点时发生变化。...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完整。...很多时候领导人所说的都被视为法律,任何不同意的人都被称为违法者。”[84]1986年,李步言写道:“党的政策通常是法规和号召,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原则。法律不同,它严格规范。它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人民应该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85]这些法律发展在后来的古巴、老挝和越南得到了响应。这导致了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发展,它与同名的自由主义术语平行且不同。[86]过去几年,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指出,宪法既是法律文件,也是社会发展的文件,他在2013年表示,“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87]
苏联共产党总书记斯大林去世后,几个共产主义国家开始尝试某种宪法监督。[88]这些机构旨在保护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力不受政治领导人的规避。[88]罗马尼亚在1965年成立宪法委员会时率先尝试宪法监督。[88]它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主要法学家都参加了委员会,但它仅被授权向立法机关提供建议。[88]基思·汉德评论说:“在实践中它不是一个有效的机构”,无法阻止尼古拉·齐奥塞斯库在七月提纲就职后对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的阉割。[88]
匈牙利和波兰在1980年代初尝试了宪法监督。[88]匈牙利成立了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由几位主要法学家组成。[88]有权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但是,如果有关机构没有听取其建议,则需要向立法机构提出申请。[88]
1989年,苏联成立了“只服从苏联宪法”的宪法监督委员会。[89]它被授权“审查苏联及其加盟共和国的一系列国家行为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它的管辖范围包括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加盟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一些中央行政法令、最高法院解释和其他中央规范性文件。”[89]如果委员会认为立法机关违反了合法性,立法机关有义务讨论这个问题,但如果超过三分之二的人投票反对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它可以否决。[89]虽然它在宪法上是强大的,但它缺乏执法权,经常被忽视,而且在反对戈尔巴乔夫的政变中,它未能捍卫宪法。[90]
中国共产党领导层认为,由于他们与欧洲失败的共产主义国家有联系,所以反对建立任何相应的宪法监督委员会。[91]没有一个现存的共产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古巴、老挝和越南)尝试在现有框架之外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或任何形式的宪法监督。[92]
所有的共产主义国家都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建立的。[93]东欧国家由奥匈帝国、德意志帝国和俄罗斯帝国统治——这些国家都有大陆法系。[93]古巴的民法体系是由西班牙强加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入了民法,并在其中加入了儒家元素,越南则使用了法国法律。[93]自苏联成立以来,关于社会主义法是独立的法律制度还是民法传统的一部分,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93]法律学者勒内·戴维写道,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就我们的法国法律而言,具有赋予其完全独创性的特殊特征,以至于它不再可能像以前的俄罗斯法律那样将其与罗马法体系。”[94]同样,克里斯托珀·奥萨克维得出结论,社会主义法律是“一种自治的法律体系,在本质上区别于其他当代法律家族”。[95]将社会主义法律作为单独的法律制度的支持者,已经确定了以下特征:[95]
法律官员对自己案件的论证与西方人不同。[97]。例如,“1920年代苏联法学家的主要观点是,那个时期的苏联法律是适合在很大程度上,保持资本主义的苏联经济的西方式法律。”[97]这种情况随着计划经济的大突破而发生了变化,社会主义法律一词在1930年代被构想出来以反映这一点。[97]匈牙利法律理论家伊姆雷·绍博承认社会主义法与民法之间的相似之处,但他指出“可以区分四种基本类型的法律: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98]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主义法不能属于同一个法系,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物质结构不同,上层建筑(国家)必须反映这些差异。[99]换言之,法律是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99]正如勒内·戴维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法学家“将他们的法律隔离开来,将罗马主义法律和普通法置于另一个类别,一个可恶的类别中,是他们不太像法学家,而更像哲学家和马克思主义者的推理;它是采取一种不严格的法律观点,即他们肯定了他们的社会主义法律的独创性。”[100]然而,罗马尼亚法学家维克托·兹拉泰斯库等一些社会主义法律理论家对法律类型和法律家庭进行了区分。兹拉泰斯库认为,“例如,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区别与罗马-德国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区别具有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法律不是如西方比较学家的某些著作中所出现的那样,是其他家族中的第三个家族。”[101]换言之,社会主义法是民法,但它是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的不同类型的法律。[101]
南斯拉夫法学家鲍里斯拉夫·布拉戈耶维奇指出,“社会主义法律中的大量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保持不变”,并进一步指出,如果它们“符合有关国家统治阶级的相应利益”,那么将其投入使用是“必要和合理的”。[102]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保留了民法制度、方法和组织。[103]东德在1976年之前,保留了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而波兰在1964年通过自己的民法典之前,使用了现有的奥地利、法国、德国和俄罗斯的民法典。[104]学者约翰·奎格利写道:“社会主义法律保留了审问式的审判方式,主要由立法机构而非法院制定法律,并且法律学术在解释法典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03]
目前,世界上的共产主义国家仅剩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古巴共和国。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朝鲜劳动党在1980年就称“金日成同志的革命思想、主体思想是唯一的指导方针”、“领袖是赋予人民生命的恩人和慈父”[105],朝鲜更是在200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彻底删除了有关共产主义的内容[9],因而朝鲜是否是共产主义国家目前存在争议。而部分反对者观点则指责执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共产党统治精英“已背叛共产主义”[106]。亦有西方媒体的观点指出,“与其说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革命政党,不如形容它为世界上最大的工商协会,一个希望赢得大合同的商家必须加入的俱乐部”[107]。而国际经济学者则认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制度实际上是马列主义为首的国家资本主义,而并非单纯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108][109][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两个共产主义政权分别在邓小平和阮文灵领导下实行经济改革后(分别为改革开放政策和革新开放政策),经济均获快速增长[111],中国在经济领域获得的成就甚至被称为“中国奇迹”[112]。但共产主义国家因为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基本民权有所监控与限制,以致人权状况均受到西方国家批评[113][114],尽管在这些国家执政的共产党常常否认这些指责[114][115]。另外,共产主义国家常常会在非共产主义国家所发布的新闻自由指数和民主指数排名末位[116][117]。
古巴于2018年7月通过的新宪法草案将不再提及建设共产主义的目的,改为“致力于实现社会主义”;但同时古巴共产党仍将是“社会和国家的领导力量”。新宪法将在通过全民公投后生效[118][119]。草案原本还删除了“向共产主义前进”的内容,改为“建设社会主义”,但在与民众协商后,最后公投时保留了前者。2018年7月21日,草案由国务委员会秘书Homero Acosta提交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批准,再举行全国公民投票通过[120][121]。同时古巴共产党仍将是“社会和国家的领导力量”。新宪法在2018年7月22日至23日举行的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会议上投票表决。新宪法修正案12月22日获得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批准,于2019年2月24日全国公投获得通过,支持率高达90.61%。
注释:朝鲜劳动党现在已不被认为是共产党。1980年,朝鲜劳动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取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思想地位,把主体思想作为唯一指导方针。1992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修宪,删除有关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内容,2009年4月再度修宪,删除有关共产主义的内容。2010年9月28日,朝鲜劳动党第三次代表会议修改党章,彻底删除有关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所有内容。[122][123][124][125]
国家 | 建国日 | 执政党 | 意识形态 | 现今政党领袖 | 国旗 | 国徽 | 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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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 | 2008年5月28日(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成立) | 尼泊尔共产党(联合马列) | 共产主义 马克思列宁主义 人民多党民主[126][127] |
主席:卡德加·普拉萨德·夏尔马·奥利 | |||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 1978年8月16日(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 | 人民解放阵线 | 共产主义 马克思列宁主义 |
领袖:阿努拉·库马拉·迪萨纳亚克 |
对共产主义国家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政治自由、人民自由、经济自由、社会和环境政策上。部分左翼团体亦对目前的“共产主义国家”持批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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