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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纲,又称僧官,是佛教为了管理僧尼而设置的僧官之职,源自佛教发源地印度。佛教在汉字文化圈普及后,中国、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的朝廷也设置僧纲。
“僧纲”原指僧尼之纲维,为便于寺院管理,由政府任命,司掌统领全国僧尼以护持教法之职官,称为“僧官”。即检校僧尼有无犯戒、失职等情事,并监督诸寺院事务之官职。汉传佛教中的僧纲和僧阶往往是一体的。
中国的僧官制始于魏晋南北朝时代,北魏设僧统,其后历朝皆因袭其制,但职位名称随朝代之递嬗而迭有变更。唐朝时改为僧录。至明、清之际,所设立之府级僧官机构称为僧纲司,州级称为僧正司,县级称为僧会司。据清会典礼部祠祭清吏司载,凡僧官、道官皆注记于籍册。
僧录司。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左、右阐教二人,从六品,左、右讲经二人,正八品,左、右觉义二人,从八品。府僧纲司,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县僧会司,僧会一人。僧录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县有僧纲等司,分掌其事[1] 。
僧录司正印,副印,各一人。□品。左、右善世,正六品。阐教,从六品。讲经,正八品。觉义,从八品。俱二人。分设各城僧协理各一人。僧官兼善世等衔,给予部札。协理给予司札[2]。
吐蕃时,佛教传入藏地,就已与政治难舍难分。当时的吐蕃王朝允许僧人参政,且其地位高于俗官,谓之“豫国事者”、“钵阐布”(大僧),阶同宰相[4]。
元朝时,西藏归属中央政府管辖,元朝政府设宣政院(原称总制院),封萨迦派高僧八思巴为国师,开中央政府册封任命藏地僧官之先河。[4]
明朝,中央设僧录司,藏地设番纲司,册封法王、王、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及喇嘛等官职;且多有在地方卫所、土司府中出任高官,甚至土司者也不乏其数。[4]
清朝时,设呼图克图、都纲、札萨克、达喇嘛、掌印喇嘛等官职,大致可分类为驻京喇嘛、唐古特喇嘛、番喇嘛、蒙古喇嘛、满洲喇嘛、内监喇嘛、汉喇嘛[5];后设噶伦制(三俗一僧大臣制),以僧为首;又改为摄政制,摄政官“第司”、“第巴”或“司琼”,由中央任命僧人担任。灵童转世制度也由中央政府通过金瓶掣签制度管控,以解决选定转世灵童的舞弊行为,在此基础上封设了班禅额尔德尼、达赖喇嘛等称号,实际上就是僧官。在政教合一制度废除之前,由达赖喇嘛总管藏地的政教大权。[4]
律令制度中,置于玄蕃寮的监督下。由僧正、僧都、律师所构成,也设置负责补佐的佐官。
624年设置,在律令体制下的佛教界发挥重要的功能。奈良时代,僧纲所设在药师寺,平安迁都后,设在西寺。
819年,僧纲所的定员是僧正1名、大僧都1名、小僧都1名、律师4名。
864年,规定授与僧纲的僧位,僧正是法印大和尚位、僧都是法眼和上位、律师是法桥上人位。
僧位 | 僧官 |
---|---|
法印大和尚位 | 大僧正 |
僧正 | |
权僧正 | |
法眼和尚位 法眼和上位 |
大僧都 |
权大僧都 | |
少僧都 | |
权少僧都 | |
法桥上人位 | 大律师 |
律师(中律师) | |
权律师 |
朝鲜设立僧科制度,采取科举考试的方式检定僧侣学识的高低,确立他们的法阶,各阶僧侣享有相应的政治地位,归中央的最高僧官国师或王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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