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是指意图冒充由国家或他人发行且具有法偿地位的货币,而在未经法律允许而仿冒制作的钞券或硬币,此行为称为伪造,伪造的硬币通常称为假币或伪币,伪造的纸币称为假钞或伪钞,粤语通称假银纸。生产假币是一种诈欺行为,也会造成货币信用受损、金融及经济混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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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欠缺冒充真正货币的意图,并在设计上有适当区隔者,不属于假币,如玩具钞等,如果是个人或组织自行发行,则称为私营货币。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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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假币最原始的方法是用高分辨率扫描器扫描,再用工业打印机印出来,或用彩色影印机影印。有些伪钞会配上假金属线和假水印以增加拟真度。但大多数的影像处理软件、扫描设备等会侦测钞票上的圆圈星座防伪技术等防伪记号以阻止伪钞制造。
现今的伪钞制作技术,有些已达国家级的水准,甚至有政府开印钞厂影印敌对国家假钞,例如朝鲜的超级美钞事件,使用了高水平的照像与蚀刻制版与分色印刷,也使每一张伪钞都有不同的编号。印刷伪钞用的油墨亦自真钞上取样,用高效液相层析仪找出相近的化学成分。
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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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钞通常有以下特点,而伪钞却通常没有:
- 用凹版印刷,故有凹凸感
- 有防伪线(旧式的是一条,新式钞票用开窗式防伪线)
- 在紫外光下显示出萤光图案
- 有层次感的水印
- 每张钞票上的编号是独一无二(通常很多伪钞是用同一张真钞印出来的)
- 纸质不反光
- 用光学油墨印刷,所以在不同角度会显示不同颜色的图案(旧的没有)
然而,随着印刷技术提升,伪钞亦可出现上述防伪特征。2007年3月,香港发现大量面值1000港元的超高质伪钞,不但能通过一般紫外光检查,其金属线和水印亦极像真钞,部分银行亦误将伪钞当成真[2]。消息公布后,香港多间食肆拒收伪钞所冒充的发行年份的1000元钞票[3],银行亦要回收该批纸币。
问题和影响
法例
世界各地的法律均禁止任何人制造和使用伪钞,但生产制造假面值伪钞(如“200美元纸币”)而不将其作为货币使用则因各地法律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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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开始发行正式纸币,伪钞也开始涌现,宋高宗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制定《伪造会子法》,涉案犯人处斩,举报者有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或伪造货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妨害国币惩治条例》,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若干犯前述罪行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任何人士明知而持有或行使伪钞,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14年。
根据《澳门刑法典》第252条,意图充当正当货币流通,而假造货币者,处2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意图供流通之用,而将正当货币之票面价值伪造或更改至较高价值者,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大韩民国刑法,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大韩民国钞票者,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没有上限,即理论上最高可判终身监禁)。另外,明知是伪钞而行使之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500万韩圜以下罚金。
根据法国刑法第442条第1款,伪造、变造币券作行使用途者,处3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45万欧元以下罚金。
刑事法典489C条文,意图将假钞当真钞使用罪控。在该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最高可达10年监禁。
参阅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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