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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卢森堡语:D'Chamber)是卢森堡的一院制国家立法机关。议员60名,任期5年。众议院的主要职责是表决法案,并拥有监督公共财政和政府的权力。众议院的日常事务由议长和副议长负责。
卢森堡众议院前身是1841年设立的庄园议会(法语:Assemblée des États),由34名成员组成。在荷兰国王兼卢森堡大公威廉二世的绝对君主制下,庄园议会的立法权力受到很大限制:它不能做出决定,并且对大公仅具咨询作用,只有大公才能提出法律,议会每年只开会15天,而且这些会议都是秘密举行的。[1]
1848年在法国和其他地方民主革命的气氛下,卢森堡引入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改称为众议院,拥有完整立法权,即有权提出和修改法律,决定预算并进行调查,并举行公开会议。然而1856年威廉三世发动1856年卢森堡政变,庄园议会恢复,庄园议会拥有立法权,但大公在一定可以拒绝批准和颁布议会通过的法律,预算也不再需要每年审查,并且成立国务委员会,作为对众议院的监督,可以就拟议的法案和法规提出意见。[1]
1868年在卢森堡危机与1867年伦敦条约签订确认卢森堡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之后,卢森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以在1848年的自由和1856年的威权宪法之间达成妥协。众议院恢复设置,并获得了大部分权力,然而,大公仍然行使行政权,并与众议院一起行使立法权。[1]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40年至1944年德国占领卢森堡期间,众议院被纳粹德国解散,直到1944年7月卢森堡解放,同年12月6日众议院恢复。[1]
卢森堡宪法第四章规定了众议院的职能,其中第一条规定众议院的宗旨是代表国家。卢森堡是一个议会制国家,所有法律都必须由众议院通过。每项法案必须在众议院提交两次投票,两次投票之间的间隔至少为三个月,才能成为有效法律。
卢森堡众议院的60名议员在四个多席次选区中,以开放名单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四个选区和席次数分别是:北部选区9个、东部选区7个、南选区23个,中部选区21个。选民可以投票给一个政党名单,或个别候选人,投票给个别候选人的选民可以投票给超过一名候选人,最多可以投票支持选区席次数相同多候选人。居住在卢森堡且年龄在75岁以下的卢森堡公民必被要求强制投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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