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官文官公务员系统成员。相对于政治系统中的政务官,事务官在政治上必须保持中立,任期不由选举党派转换所影响。[1]

另一种定义的事务官不是以产生方式、而是以权责区分,指在政府中负责实际执行事务的官员;相对而言,政务官是指领导并作出决策的官员。

较具典型的例子是,英国的文官在两种意义上都是“事务官”,而选举产生的议会、内阁官员,以及此类官员任命的幕僚等,则不是事务官,而是政务官。皇家任命的内务官员职位和世袭的官职也不是事务官职。

而各国的事务官在国家或地方层级都有不同的分配。[2][3]。但 2016 年起,中国大陆开始尝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使职级与待遇挂钩,并在 2018 年公务员法修改中得以确认

台湾事务官

以中华民国(台湾)为例 事务官通常指永业性公务员或称常任文官,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公务人员均属之,人事制度采简荐委制,官等分为简任荐任委任职等最高为第十四职等,最基层为第一职等。 其中第一至第五职等为委任官、第六至第九职等为荐任官、第十至第十四职等为简任官。[4]

职务与官职等举例:[5][6]

内政部 常务次长 简任第十四职等
内政部役政署 署长 简任第十三职等
内政部 主任秘书/司长/技监/参事 简任第十二职等
内政部 副司长 简任第十一职等
内政部 专门委员 简任第十至第十一职等
内政部 科长 荐任第九职等
内政部 秘书/技正/视察 荐任第八至第九职等
内政部 专员 荐任第七至第九职等
内政部 科员/技士 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至第七职等
内政部 办事员 委任第三至第五职等
内政部 书记 委任第一至第三职等

常任公务员—须经国家考试及格

More information 学历或资格, 得应考试 ...
学历或资格 得应考试 及格者取得任用资格
博士学位 高等考试一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一等考试 荐任第九职等
硕士以上学位 高等考试二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二等考试 荐任第七职等
大学、独立学院以上毕业学历或普通考试及格满三年者 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三等考试 荐任第六职等
高中高职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初等考试及格满三年者 普通考试或特种考试四等考试 委任第三职等
国民年满十八岁者 初等考试或特种考试五等考试 委任第一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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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事务官

一些国家不区分事务官和政务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队伍囊括所有公职人员,不论如何产生或是否担当政治或重要决策职务。[7]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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