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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司法院 (国家语言院名列表)
Judicial Yuan(英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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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 |||||||||||||||||||||||||||||||||||||||||||
基本信息 | |||||||||||||||||||||||||||||||||||||||||||
机关类型 | 中央一级司法机关 | ||||||||||||||||||||||||||||||||||||||||||
员额 | 468人(院本部)[1] | ||||||||||||||||||||||||||||||||||||||||||
年度预算额 | 新台币21.116亿元(2014年度) | ||||||||||||||||||||||||||||||||||||||||||
授权法源 |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司法院组织法[2]》 | ||||||||||||||||||||||||||||||||||||||||||
主要官员 | |||||||||||||||||||||||||||||||||||||||||||
院长 | 谢铭洋( 无党籍)(代理) | ||||||||||||||||||||||||||||||||||||||||||
副院长 | 出缺 | ||||||||||||||||||||||||||||||||||||||||||
秘书长 | 出缺 | ||||||||||||||||||||||||||||||||||||||||||
副秘书长 | 王梅英 | ||||||||||||||||||||||||||||||||||||||||||
任命者 | 由总统提名并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 ||||||||||||||||||||||||||||||||||||||||||
组织编制 | |||||||||||||||||||||||||||||||||||||||||||
内部单位 | 6厅、8处、1室及各种委员会 | ||||||||||||||||||||||||||||||||||||||||||
附属机关 | 直辖12个机关、监督各级法院 |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28年11月16日 | ||||||||||||||||||||||||||||||||||||||||||
前身机关 | 国民政府司法部 | ||||||||||||||||||||||||||||||||||||||||||
联络信息 | |||||||||||||||||||||||||||||||||||||||||||
司法院本部所在的司法大厦 | |||||||||||||||||||||||||||||||||||||||||||
地址 | 中华民国 100203 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一段124号 | ||||||||||||||||||||||||||||||||||||||||||
电话 | +886 2 2361-8577 | ||||||||||||||||||||||||||||||||||||||||||
网站 | www |
司法院是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简称司院,为中华民国“五权宪法”制度下的国家机关之一,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事务、公务员(含司法官)惩戒;并设有大法官15人,组成宪法法庭审理违反宪法案件、统一解释法令、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政党违宪解散案。司法院院长、副院长亦从大法官中各选出一人担任。
司法院的职权为各法院间的行政事务、编列司法预算、以及召开宪法法庭,本身并不职司违宪审查以外的审判权,而是由该院辖下的各级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惩戒法院实行该权力。另在省虚级化后,司法院为中华民国唯五仅存设置“厅”为主要内部单位的机关,其余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惩戒法院及审计部。[原创研究?]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将六部中的刑部改制为“法部”,设置司法大臣,职司全国的审判及检察事务;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于南京成立,复将法部改制成“司法部”,掌理全国的司法行政及审判业务,为司法院的前身机关。[3]
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后,依据孙中山主张的五权政制,10月8日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设置司法院,职掌全国的司法与行政审判、司法行政及官吏惩戒等权力,并有特赦、减刑及恢复公民权的提请权;10月10日,中国国民党籍的王宠惠就任司法院首任院长;11月16日,国民政府于南京正式成立司法院,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辖有司法行政部(法务部前身)、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4]
1931年12月26日,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将司法行政部改隶属行政院,而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34年10月4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又决定,司法行政部重归司法院;同年11月,原隶属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训练所”改归司法院直辖;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设“法规委员会”。直至对日抗战前,司法院的直属机关维持有二院、一部、一所及二委员会。同年(1935年),于南京市中山路兴建司法院大楼(今南京市供电局),竣工后即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在该处办公。[5]
1937年,对日抗战爆发,日军逐渐逼近南京,首都日危,国民政府遂迁往重庆,司法院也迁至重庆的义林医院(今重庆市中山医院)门诊楼,与立法院及蒙藏委员会合署办公[6];1944年,司法行政部复改隶属行政院;1945年抗战胜利后,司法院复迁回南京原址;1947年3月31日,国民政府依据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制定公布《司法院组织法》全文十二条,司法院设有三庭、二会、二处及二室;1949年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对宪法的第一号解释(释字第一号),明示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同年4月,南京司法院的主建物于第二次国共内战中遭焚毁,仅临路的欧式风格大门幸存。[7]
1950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后,司法院也随之迁至台北市,于原台湾日治时期的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办公厅舍,与最高法院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合署办公;1980年7月1日,中央政府实施“检审分隶”,将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改隶于司法院,而司法行政部改制为“法务部”,仍隶属行政院,以此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际,司法院至此方得监管各级法院。[8]
1990年代,《中华民国宪法》历经数次增修,司法院的组织及职权也有所变动:[9]
司法院于1999年7月间召开“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并于7月26日公布会议结论及改革的具体时间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分宣示将分阶段达成“金字塔型诉讼制度”,使司法院成为一个实质审判机关,以符合宪法规定。
2008年5月16日,司法院会议通过《司法院组织法》等三部法律的修正草案,欲透过修法使司法院成为最高审判机关,方符合宪法及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五三〇号解释的意旨,但因社会各界意见分歧,至今尚无进展[10]。
2011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法官法》,并于7月6日由总统公布,将散见于各法规的法官人事规定统一于此专法,健全法官人事制度[11]。
2012年5月10日,为使人民参与司法审判,以提升审判的透明度及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司法院第一四三次院会通过《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函送行政院会衔完成,并于6月14日送请立法院审议。因该法案将大幅变革法庭的审理秩序,争议性大,故立法院审查至今[12]。
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国民法官法》,除少年刑事案件与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由法官3人及国民法官6人共同组成国民法官法庭共同进行审判。
司法院设有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并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资格按《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之规定,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
职称 | 姓名 | 任命资格 | 任命总统 | 立法院人事同意权投票 | 任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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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次 | 同意票 | 不同意票 | 无效票 | ||||||
大法官并为代理院长 | 谢铭洋 | 依第四款 | 第十四任 | 蔡英文 | 第九届 | 71 | 0 | 0 | 2019年10月1日-2027年9月30日 |
大法官并为副院长 | 出缺 | ||||||||
大法官 | |||||||||
吕太郎 | 依第一款 | 第十四任 | 蔡英文 | 第九届 | 68 | 1 | 2 | 2019年10月1日-2027年9月30日 | |
蔡宗珍 | 依第四款 | 71 | 0 | 0 | |||||
杨惠钦 | 依第一款 | 67 | 3 | 1 | |||||
朱富美 | 依第二款 | 第十五任 | 第十届 | 62 | 1 | 3 | 2023年10月1日-2031年9月30日 | ||
蔡彩贞 | 依第一款 | 62 | 3 | 1 | |||||
陈忠五 | 依第四款 | 63 | 1 | 2 | |||||
尤伯祥 | 依第六款 | 64 | 1 | 1 |
司法院依法具有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及司法行政权。
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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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有统一解释法令之权。 |
审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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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权 |
司法院设有惩戒法院掌理公务员的惩戒事项,惩戒法院采一级二审制,法官人数9到15人。其中1人为院长,由总统任命。法官须超出党派,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并享有宪法保障的终身职待遇。 |
司法行政权 |
司法院院长、副院长依法拥有司法行政权,监督所属各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5年6月10日公布)
国民政府时期之院长、副院长。
《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司法院院长、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而其后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对司法院相关规定无任何改动,但原本民选之监察院则不再改选。故自1948年至1991年任命之院长、副院长均由1948年选出之第一届监察委员行使同意权。1991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通过后由于监察院改为非民选机关,院长、副院长同意权改由国民大会行使。1997年以前院长、副院长并非由大法官兼任,任期亦与大法官不同。
任次 | 到任时间 | 卸任时间 | 姓名 | 政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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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 | |||||
1 | 1948年7月 | 1950年5月 | 王宠惠 | 中国国民党 | |
1950年5月 | 1958年3月 | 王宠惠 | 中国国民党 | 任期内逝世 | |
1958年3月 | 1958年6月 | 谢冠生 | 中国国民党 | ||
2 | 1958年6月 | 1965年7月 | 谢冠生 | 中国国民党 | |
1965年7月 | 1966年7月 | 谢冠生 | 中国国民党 | ||
1966年7月 | 1971年12月 | 谢冠生 | 中国国民党 | 任期内逝世 | |
3 | 1971年12月 | 1972年4月 | 田炯锦 | 中国国民党 | |
1972年4月 | 1972年7月 | 田炯锦 | 中国国民党 | ||
1972年7月 | 1977年3月 | 田炯锦 | 中国国民党 | 任期内逝世 | |
4 | 1977年4月 | 1979年7月 | 戴炎辉 | 中国国民党 | 首位台湾籍院长 |
5 | 1979年7月 | 1987年5月 | 黄少谷 | 中国国民党 | |
6 | 1987年5月1日 | 1993年5月1日 | 林洋港 | 中国国民党 | |
1993年5月1日 | 1994年9月1日 | 林洋港 | 中国国民党 | ||
7 | 1994年9月1日 | 1998年8月1日 | 施启扬 | 中国国民党 | |
1998年8月1日 | 1999年2月1日 | 施启扬 | 中国国民党 | 因宪法修正,由时任大法官接任院长、副院长 | |
副院长 | |||||
1 | 1948年7月 | 1950年5月 | 石志泉 | 中国民主社会党 | |
1950年5月 | 1958年3月 | 谢冠生 | 中国国民党 | ||
1958年3月 | 1958年6月 | 副院长代理院长 | |||
2 | 1958年6月 | 1965年7月 | 傅秉常 | 中国国民党 | 任期内逝世 |
1965年7月 | 1966年7月 | ||||
1966年7月 | 1971年12月 | 谢瀛洲 | 中国国民党 | ||
3 | 1971年12月 | 1972年4月 | 谢瀛洲 | 中国国民党 | 任期内逝世 |
1972年4月 | 1972年7月 | ||||
1972年7月 | 1977年3月 | 戴炎辉 | 中国国民党 | ||
4 | 1977年4月 | 1979年7月 | 韩忠谟 | 中国国民党 | |
5 | 1979年7月 | 1987年5月 | 洪寿南 | 中国国民党 | |
6 | 1987年5月1日 | 1993年5月1日 | 汪道渊 | 中国国民党 | |
1993年5月1日 | 1994年9月1日 | 吕有文 | 中国国民党 | ||
7 | 1994年9月1日 | 1998年8月1日 | 吕有文 | 中国国民党 | |
1998年8月1日 | 1999年2月1日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于1997年第四次增修后院长、副院长须由大法官兼任,其任期不受保障,不同于其他大法官。于1999年2月1日后任命之司法院正副院长皆为大法官兼任。2000年宪法第六次增修后,院长、副院长任命权由国民大会改为由立法院行使。
任次 | 到任时间 | 卸任时间 | 姓名 | 政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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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 | |||||
1 | 1999年2月1日 | 2003年9月30日 | 翁岳生 | 无党籍 | |
2 | 2003年10月1日 | 2006年4月7日 | 翁岳生 | 无党籍 | |
3 | 2006年4月7日 | 2007年9月30日 | 翁岳生 | 无党籍 | |
4 | 2007年10月1日 | 2010年7月18日 | 赖英照 | 亲民党 | 2010年7月18日辞职 |
2010年7月19日 | 2010年10月12日 | 谢在全 | 无党籍 | ||
5 | 2010年10月13日 | 2016年10月31日 | 赖浩敏 | 无党籍 | |
6 | 2016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 | 许宗力 | 无党籍 | |
代理 | 2024年11月1日 | 现任 | 谢铭洋 | 无党籍 | 因大法官兼正副院长提名尚未审查,由总统指派代理院长 |
副院长 | |||||
1 | 1999年2月1日 | 2003年9月30日 | 城仲模 | 无党籍 | |
2 | 2003年10月1日 | 2006年4月7日 | 城仲模 | 无党籍 | 2006年4月7日辞职 |
3 | 2006年4月7日 | 2007年9月30日 | 赖英照 | 亲民党 | |
4 | 2007年10月1日 | 2010年7月18日 | 谢在全 | 无党籍 | |
2010年7月19日 | 2010年10月12日 | 副院长代理院长 | |||
5 | 2010年10月13日 | 2016年10月31日 | 苏永钦 | 中国国民党 | 2016年10月1日辞职 |
6 | 2016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 | 蔡烱炖 | 无党籍 |
司法院办公厅舍所在的司法大厦,始建于1929年,由台湾总督府官员井手薰设计,历时五年而于1934年竣工,为模仿拜占庭风格的非古典建筑式样,每层楼面积约一千八百余坪,内设有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检察局及台北地方法院等机关,为日治时期台湾最高司法机关。1950年中央政府迁移台湾后,司法院、最高法院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于司法大厦内合署办公;1985年,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迁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迁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厦经内政部指定公告为国定古迹。司法大厦现为司法院、惩戒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及台湾高等检察署的所在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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