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会议,简称“中评会”,是中国国民党的最高评议机关。中央评议委员每年举行一次中央评议委员会议,由中央评议委员主席团主席主持。中评委属荣誉职。
职权
根据《中国国民党党章》第二十四条: 中央置评议委员若干人,经 总裁聘任者继续连任,余由本党主席聘请,提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或追认之,其职权如下[1]:
一、关于党政重要兴革之评议及建议事项。
二、关于本党党员之政治言行是否合于本党主义、政策纲领之监察事项。
三、关于重大纪律案件之监察事项。
四、本党主席咨商事项。
五、党务经费之监督事项。
中央评议委员以会议方式行使职权;其决议事项由本党主席交中央委员会处理之。
中央评议委员会议,置主席团主席若干人,主持会议,其人选由本党主席提出,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
中央评议委员会议规程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历史
1945年中国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设立中央评议委员会,委员29人,主任龙云。
1950年7月22日,中国国民党总裁蒋中正主持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临时会议,讨论通过《本党改造运动纲要》及《本党改造之措施及其程序》。中国国民党改造方案的主要措施之一即为“设中央评议委员会若干人,对党的改造负监督与监察之责,由总裁聘任之”。[2]由总裁指定聘任了中央评议委员会委员(“中评委”)吴敬恒、居正、于右任、钮永键、丁惟汾、邹鲁、王宠惠、阎锡山、吴忠信、张群、李文范、吴铁城、何应钦、白崇禧、陈济棠、马超俊、陈果夫、朱家骅、张厉生、刘健群、王世杰、董显光、吴国桢、章嘉、张默君等25人;后又增加新来台的何成濬、钱公来、时子周、萧同兹4人。[3]
根据《中国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会议规程》[4],中央评议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国国民党主席召集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1952年七全大会、1957年八全大会、1963年九全大会、1969年十全大会、1976年十一全大会、1981年十二全大会,中央评议委员会委员人数逐渐递增,分别为48人、75人、144人、153人、161人、227人。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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