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成[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均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有常务委员会;主要行使立法权,并选出国家代表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务院)、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礼仪性和象征性虚位国家元首[注 1],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但不领导其它国家机关[5]。现任国家主席为习近平,因同时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而为最高领导人[6]。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脑国务院总理李强,国务院总理主持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结构采分权制,依照宪法分别在各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行政区(地级市、自治州)、县级行政区(县、县级市、市辖区、旗)、乡级行政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7],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7]选举分阶段进行,在乡镇级、区县级举办直接选举[8][9]。当选的乡镇级、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并由这些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7][10]。在实践中,中央政府能够通过官员任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也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11]。根据英国广播公司的报道,民意调查显示,2003至2009年间约有80%至95%的公民对于中央政府的表现感到满意[12]

历史

中央国家机构

地方各级国家机构

行政区划

评论

参见

注释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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