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是被保障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示要打击以宗教名义为掩护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1]

历史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1950年代,中国政府就发起“取缔反动会道门”运动,将先天道一贯道等民间教派打成反动会道门并取缔。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虽然在法律上依然禁止了曾经被定为“反动会道门”的宗教组织,但是中国政府仍然在探讨民间宗教的合法化问题[2]。而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亦表示要打击以宗教名义为掩护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自由之家2017年报告指出,据说有几位政府代表对一位人权律师解释说,在他们管辖范围内的,任何非中共官方宗教团体都可能被当作“邪教”并因此受惩处,无论该团体是否在政府查禁的名单。例如,无论基督教主流新教领袖还是来自地下家庭教会,都有人被以《刑法》第300条指控和判罪,这显示“一个旨在迫害某一个宗教团体的压制性法律工具,也可以轻而易举地施加其他团体身上。”另外,某些团体其影响力一旦超越了他们所在的省份,便会被当局以“邪教”的名义被查禁。[3]

定义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中认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本条目按中国公安部文件列举的邪教名单,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

2000年和2005年中国公安部先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明确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重新定义。目前公安部认定的14个邪教名单如下(按发公文查禁结果的先后顺序排列):[5][6][7]

此外,中国已认定与打击14种有害气功组织,包括:中华养生益智功(中功),菩提功、华藏功、香功、三三九乘元功、人宇特能功、日月气功(又称“意识保健功”、“日月神功”、“意识科学”)万法归一功、慈悲功、沈昌人体科技(又称“沈昌功”)元极功、一通健康法(又称“一通功”)、中华昆仑女神功、中国自然特异功。[17]

定义争议

法轮功(1999年)

BBC及一些观察家指出,中共高层对法轮功的态度存在分歧[18]。在江泽民发动镇压前一年,刚退休的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发起并亲自率团独立调查法轮功数月,做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报告提交中央政治局[19]。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称法轮大法研究会及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江泽民在10月25日发表讲话称法轮功是邪教,所有中国内地媒体在次日播报了他的讲话[20][21][22][23]。同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称其“对于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4]内华达大学雷诺分校政治学教授玛丽亚·张(Maria Hsia Chang)认为,1999年11月对刑法体系的修订,表明中共对法轮功正式定性为“邪教”[25]

虽然公安部在2000年及2005年先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都没有把法轮功列入“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里,但是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在2006年2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法轮功是一个邪教、法轮功组织是邪教组织。在中国公检法机关的高度配合下,邪教组织经过公安机关的认定及检察机关的起诉后,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公诉机关指控邪教组织犯罪,当中包括涉及法轮功的案件。[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无针对任一特定邪教的定义作出解释,仅对处理邪教组织的方式予以解释。法轮功原在中国受到自由之家2017年报告指出,中共官方媒体和官员求把对法轮功描述为对社会有害的“邪教”。但是这样的声称与中共内部的档案内容不符合,法轮功传播的其它国家也没有什么有害结果。国际学者反复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没有邪教的特征。即使在中国, “邪教”这标签直到1999年7月镇压发生几个月后的1999年10月才出现在共产党的话语中,而中共宣传机器对中文“邪教”一词的英语翻译进行操纵。“这表明暴力镇压在前,邪教标签在后,中共是在镇压法轮功遭到国际社会和中国国内批评后才这样做的。”学者David Ownby指出:给法轮功贴上所谓邪教的标签从一开始就是为了误导,中共当局由此很聪明地利用 了这个说辞抹去法轮功的吸引力以及这个群体在中国之外的活动效力。”[3]
联合国人权专员在2010年联合国大会上报告为法轮功辩护,指出法轮功等社会弱势信仰团体经常遭诬蔑为“邪教”,因此常受社会歧视、甚至升级为针对“颠覆阴谋”的打击[27]。加拿大前亚太司长大卫·乔高引用蒙特利尔大学教授大卫·欧比对法轮功的详细研究结论指“法轮功不是邪教”;因报导法轮功获得普利策奖的《华尔街日报》前北京分社社长伊恩·约翰逊认为法轮功不符合对邪教的共同定义,并指中共方面说法不被支持、从不允许法轮功受害者单独受访[28]。中共媒体对法轮功作邪教描述,并不被其他国家所认可,比如,美国国会决议案说法轮功是基于真、善、忍的一种心灵运动[29][30]

李和平、滕彪等6位北京律师,2007年在一个法轮功代理案件发表著名的〈宪法至上,信仰无罪〉无罪辩护词。认为当局(一)违反宪法“政教分离原则”、宗教自由保障,(二)当局发布关于法轮功的所有定性档案都不符合《立法法》而不能当作处理依据,已违反宪法及法治精神;且民政部也无权称法轮大法研究会是非法组织,(三)当局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行动过激且违法甚至构成犯罪。[31]

法轮功在中国香港为合法团体,法轮功学员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法轮大法协会”,为一合法组织[32]。前香港特首董建华配合中共执政当局于2001年公开声称法轮功为邪教,但引发强烈反弹;时任政务司司长、后任特首曾荫权则指出是董建华个人意见[33]。香港前枢机主教陈日君[34]、支联会主席司徒华[35]、前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36]李柱铭冯智活牧师[37]等名人皆公开支持法轮功。

当时三十个香港的公民团体包括社会民主论坛基督教工业委员会等曾联署致信董建华表示:“特区政府还未发现法轮功学员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未列出证据证明法轮功是邪教,特区政府对法轮功的言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并损害本港结社、言论、集会、宗教等自由”,并要求“1. 停止针对及压迫法轮功的言论及行为;2.尊重并维护港人一向所享有的结社、言论、集会、宗教等自由。”[38]

召会

中国政府因将地方召会列入“呼喊派”而引起地方召会的抗议。其中2013年8月27日,新北市新店区召会长老欧阳家立(多次担任台湾基督教教牧参访团团长)在两岸基督教论坛上代表地方教会正式发表声明:召会不是“呼喊派”,全球超过四千处的地方教会都与“呼喊派”无关。2014年6月11日,台北市召会中国反邪教协会针对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事件而将召会视为邪教之一“呼喊派”[39]提出声明:地方教会不是“呼喊派”,李常受没有成立过“呼喊派”[40]。2014年6月10日,台湾福音书房发布由负责人吴有成署名的公开声明,抨击中国反邪教协会等单位把地方召会及台湾福音书房与呼喊派连在一起,强调与呼喊派无涉,支持中国政府依法取缔邪教。

法律法规和政策

  • 1982年制定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规定:“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人钱财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
  •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对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予以定罪量刑......
  •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41]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范和打击邪教组织的决定(草案)》的说明[4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45]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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