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的一部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NGO)的普通法律,当天在通过后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并定于2017年1月1日实施。该法主要内容是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
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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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16年4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17年11月4日(第1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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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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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
现状:施行中 |
争议
该法立法过程中,引发外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的忧心。2015年7月,中国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涉及中国23个省市。2016年,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世锋等人因颠覆国家政权罪处刑。2016年1月,与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香港创建“人权卫士紧急救援协会”的瑞典籍人权活动家彼得·达林,成为第一位因为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运动而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逮捕拘留的外籍人士。
联合国人权专家忧心该法将打压中国境内异见,2016年即呼吁当局废除该草案[1]。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于2017年1月1日生效。该法生效后,境外NGO将被明文禁止进行其声称的“损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煽动分裂国家”的活动。联合国人权专家指出,该法草案的定义过于广泛,违反结社及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将大大影响中国大陆境内的NGO及人权机构。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认为“这项法律将进一步收紧中国公民社会的空间,限制美中两国个人和团体的接触”[1][2]。墨卡托中国研究所研究员朗跃(Bertram Lang)认为,负责管理境外NGO的政府部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仍继续管理中国NGO)变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及地方层级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部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把境外NGO视为涉及国家安全、而不是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因素[3]。
欧洲NGO工作者劳伦特·王(Laurent Wang)认为,该法只是为了让对跨国非政府组织(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NGO)的管理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并未将接受外国资助的境外NGO列为外国代理人,也并未限制境外NGO利用外国资金的上限与可以从事的活动范围,而上列条件都在美国法律《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ARA)的箝制范围;虽然美国法规上对“政治行动团体”、“政治游说与行动”的定义比中国的规范清楚,但也因此对NGO的限制更为严苛。在印度学者艾伦·希拉瓦斯特瓦(Arun Shivrastva)等人合著的《NGO与颜色革命》(Helping or Hurting)书中,俄罗斯政治评论家德米特里·拜奇(Dmitry Babich)也说,FARA对境外NGO的管制更加严格,美国曾经依据FARA规定解散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在美办公室、清查支持爱尔兰共和军的北爱尔兰援助委员会(Irish Northern Aid Committee;NORAID)[4]。
2018年1月4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发布《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一周年实施进展分析报告》。该报告显示,在该法实施的2017年中,共有259家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了305家代表机构,另有224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备案了487个临时活动;2017年登记的305家代表机构中总部来自美国的机构最多,487个临时活动大量由来自香港的机构进行备案[5]。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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