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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的有特殊物質或文化意義的地點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世界遗产(英语:World Heritage;法语:Patrimoine mondial[注 1])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世界遗产委员会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决议通过的地标或区域,其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注 2],以及兼具两者的复合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的地点,必须对全世界人类都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OUV)[注 3],在地理或历史上具有可辨识与特殊的意义。世界遗产可以是古代遗址、历史建筑、城市、沙漠、森林、岛屿、湖泊、山脉、荒野地区。
世界遗产设置的目的为后世子孙保护这些地点,以免因人类或动物入侵,非经授权、不受监控、行政疏忽等造成的破坏。世界遗产始于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1975年12月17日生效的《世界遗产公约》。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协力组织,参与世界遗产的甄选、管理与保护工作。
截至2024年[update],总计有1,223项世界遗产,包括952项文化遗产、231项自然遗产、40项复合遗产。以区域划分,欧洲和北美地区573项最多,其次为亚洲和太平洋地区296项。以缔约国划分,意大利共和国60项最多,其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59项。
文化遗产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在旅游业兴起后,对于保留文化遗产的意愿更加浓厚。[6]
国际上保护文化遗产的运动一说起源于《1907年海牙公约》,该公约禁止在战争期间损坏纪念碑与文化设施,1922年国际联盟成立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前身国际智力合作委员会(ICIC),促进研究人员、科学家、艺术家与其他知识分子之间的文化与知识交流[7],而后1935年的《洛里奇协定》与1943年的《雅典宪章》强调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8]:2-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45年成立时,其章程中包含“保存和保护世界的遗产[注 4]书籍、艺术作品和历史和科学古迹”,它还规定向有关国家推荐必要的国际条约。UNESCO于1951年成立“国际古迹、艺术和历史遗产及考古发掘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1959年于UNESCO大会上通过设立“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1965年依据《威尼斯宪章》成立“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ICOMOS)。[8]:4-5, 13
此外,UNESCO在《1907年海牙公约》的基础上,通过了《1954年海牙公约》,以强化当发生武装冲突时对于文化财产的保护。UNESCO之后又陆续通过了一系列保护文化财产的建议和条约。[10]:67-69
1954年,埃及政府决定建造阿斯旺水坝,估计落成后的水库将淹没尼罗河谷的大片区域,包含古埃及和古努比亚的文化宝藏。1959年,埃及和苏丹政府请求UNESCO协助他们保护和拯救濒临灭绝的古迹和遗址。1960年,UNESCO发起了拯救努比亚古迹国际运动[11]。这一呼吁促成数百个遗址的挖掘和记录,数千件物品的恢复,以及几个重要寺庙搬迁到地势更高的地方,其中最著名的是阿布辛贝勒神庙和菲萊神庙。该运动成功于1980年告一段落,为感谢为活动中做出特别贡献的国家,埃及捐赠了四座神庙;丹铎神庙搬到了纽约的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德波神庙搬到马德里的西方公园、塔法神庙搬到荷兰莱顿的国立古物博物馆、埃勒西亚神庙搬到到意大利都灵的埃及博物馆[12]。
该活动耗费8,000万美元(相当于2020年币值的2.5亿美元),并成功带动了其他维护活动,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及其潟湖、巴基斯坦的摩亨佐-达罗、印度尼西亚的婆罗浮屠。之后,UNESCO与ICOMOS共同起草保护文化遗产的公约草案[13]。
1735年那不勒斯王国制定了保护自然区域的法律,当时很多自然保护区成立的目的为供皇室狩猎用,那不勒斯政府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已较接近今日的概念,而不像当时常见供皇室狩猎用的保护区。[14]
1872年美国成立世界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之后1879年澳大利亚成立皇家国家公园;1890年,美国环保运动先驱约翰·缪尔在《Century》杂志发表的两篇文章[15][16],促成约塞米蒂国家公园的设立。之后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国家公园的想法传播到了世界各地[6]。
1948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于法国成立,致力于寻找当前迫切的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实用解决方式。在世界遗产构想发展之初,自然遗产部分即邀请IUCN作为咨询顾问。[17]
1965年,美国举行白宫会议,倡议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联合保护,呼吁设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以保护世界上珍贵的自然风景区和历史遗迹,供全世界各地的民众、未来的子孙使用。IUCN在1968年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并于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中提交讨论。[13]
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在获得20个批准书后生效,其于1975年12月17日达成。截至2024年[update],已有195个缔约国批准,其中包括191个联合国成员国,2个联合国观察员国(教廷、巴勒斯坦国),2个新西兰联系邦(库克群岛、纽埃)。尚有2个联合国成员国尚未批准该公约:列支敦士登、瑙鲁。[18]
1976年11月,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召开,此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以选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成员国,并确认每个缔约国需要向世界遗产基金捐款的金额[19][1]:53。第一次缔约方大会选举了第一届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通过了《世界遗产公约工作指南》,并于次年(1977年)召开了第一届世界遗产委员会[10]:81-82。之后,在1978年的第二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上,厄瓜多尔的科隆群岛等12个项目被登记为第一批世界遗产[10]:84。
1994年11月,日本政府、UNESCO、ICCROM,与ICOMOS共同筹办“奈良会议”,会中依据1964年制定的《威尼斯宪章》,针对“真实性”议题订定《奈良真实性文件》,简称《奈良文件》,对于文化遗产的价值与真实性之定义达成更广泛、客观地评估[20]。《奈良文件》的主要观点为“不完整的原物”远比修护过“完整的非原物”更具有其真实性,因此并不鼓励只求完整但忽略真实性的古迹整修[21]。
根据ICOMOS在1987-1993年的调查,《世界遗产名录》中与欧洲、基督教相关的项目占比过高,代表性缺乏平衡,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94年启动“全球性策略”加以修正[22]。2000年第24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上通过《凯恩斯决议》(Cairns Decision),限制已有较多世界遗产的缔约国申报数量,对没有世界遗产的缔约国的申报给予特别支持[23]。2004年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上修正《凯恩斯决议》为《凯恩斯-苏州决议》(Cairns-Suzhou Decision),希望贯彻世界遗产的全球性策略,追求世界遗产所应具备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各缔约国每年最多可提名两项世界遗产,但其中有一项必须是自然遗产[24]。
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职责为根据《世界遗产公约》,审查成员国提交的报告,决定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分配世界遗产基金,对缔约国的遗产保护与修护工作给予财政援助。[25]
世界遗产委员会由批准《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中选出21名代表组成。根据《世界遗产公约》规定,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6年,但目前各缔约国均自愿将其任期限制为4年,以便让其他缔约国有机会参与委员会,已成为惯例。委员会中选举7名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其中包括1名主席、5名副主席、1名报告员,主席团负责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协调工作,包括决定开会日期、会议的主持等。[25]
世界遗产委员会敦请相关组织协助,以提供世界遗产委员会专业意见。包括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ICOMOS)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5]
世界遗产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但有两届因外在因素改为隔年召开一次。第44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原订2020年举行,但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推迟至2021年7月[26];第45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原订2022年在俄罗斯喀山举行,但因俄罗斯入侵乌克兰,部分成员国要求更改地点举行而延至2023年9月[27]。
世界遗产中心成立于1992年,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辖下组织,负责世界遗产的各项相关事务,其位于法国巴黎丰特努瓦广场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楼内[28]。世界遗产中心负责办理世界遗产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年度会议、向缔约国提供关于准备遗址提名的建议、世界遗产基金的管理、组织当世界遗产受到威胁时的紧急行动、更新世界遗产名录和数据库、开发教材以提高各界对遗产保护必要性的认识等[29]。
世界遗产基金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第15条,于1977年成立,以作为世界遗产中心运作、世界遗产审查、专家咨询、教育宣导材料、活动举办,以及紧急援助活动的经费。世界遗产基金在2024—2025两年期的经费为580万美元,另外还有40万美元用于向处于紧急危险(例如由于火灾、洪水或战争)的场所提供紧急援助。[30]
世界遗产基金的主要来源为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第16.1条,世界遗产中心定期向缔约国收取分摊费用。另外世界遗产基金也接受个人与组织指定特定用途、或是不指定用途的捐赠。[31]
各缔约国需要首先对该国有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出一份详细的目录,称为预备名单,原则上没有列入预备名单的遗产不能申报。之后,该国可以从预备名单中提名,世界遗产中心会对于如何准备提名表提供建议和协助。提交世界遗产中心的提名表先由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ICOMOS)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独立审核,评估报告送到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会每年开会讨论是否将提名遗产“入选”至《世界遗产名录》。委员会有时作出“补充资讯”、“退回重报”结论并要求会员国提供更多信息,或者决议“无法入选”。“无法入选”提名项目除非有新科学事证,否则不得再次申请。[32]
预备名单(Tentative Lists,或称暂定清单)为各缔约国在登记为世界遗产前,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的名录。各缔约国在提名登记《世界遗产名录》前,该项目至少需要在预备名单内超过一年,世界遗产中心鼓励缔约国至少每十年重新审查和提交其预备名单,预备名单需要以英文或法文撰写。[33]
不在预备名单上的项目,原本不被允许向世界遗产委员会登记和推荐,但2003年巴姆大地震使得伊朗巴姆古城受到严重损坏,之后在2005年修订的《世界遗产公约工作指南》增列,当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要紧急注册时,可以采“紧急登记建议”方式登记。[34]
当预备名单中获得缔约国提名的项目在世界遗产委会审议通过,该项目就会从缔约国的预备名单中删除。[33]
世界遗产的官方名称,使用英文与法文,咨询机构在实地调查时,可能提出建议,以更好的描述该项目[4]:15。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名称亦可以更改,例如1979年通过,编号第31号的项目,原登录名称为“奥斯威辛集中营”,后来改为“前纳粹德国奥斯维辛-比克瑙集中营(1940-1945年)”,以强调其为纳粹德国时期的设施[35]:15;另外,1996年通过,编号第757号的爱尔兰“斯凯利格·迈克尔岛”项目,原登录名称采用英语名称“Skellig Michael”,后为尊重当地文化,改用苏格兰盖尔语名称“Sceilg Mhichíl”[1]:77。
世界遗产项目需要界定其保护区与缓冲区,保护区为该项目需要保护的核心区域,缓冲区可视需要设立或不设立。缓冲区的构想源自于自然保护区,而文化遗产同时应用此概念。在法国,历史古迹规定为周边500米,世界遗产则未限定缓冲区范围[8]:60-62。《世界遗产公约工作指南》修订版规定,世界遗产预设为要设立缓冲区,若无设置要说明理由[32]。
缓冲区不具有遗产价值,但其作为核心保护区域与一般区域的缓冲,缓冲区内会限制开发[10]:156-157, 230。另外,未列入缓冲区,但可能有影响的区域,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也需要列入管理。例如英国伦敦塔附近的碎片大厦未在缓冲区内,但其超过300米的高度影响了伦敦塔的景观,世界遗产委员会曾对表示关注,但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措施[36]:24-25。部分人士认为限制过多将会妨碍城市的整体发展[36]:25-29。
另一个案例为德国的科隆主教座堂,因为附近高楼层建筑的兴建将破坏其景观,科隆主教座堂于2004年被列入濒危遗产,甚至一度被讨论是否要从《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但在2006年其由濒危遗产除名[37]:38。它是首例以周边开发对景观的破坏为由,而被列入濒危遗产的案例,当时引发广大的争论,部分人士担心,未来各历史名城都会出现类似的问题[38]:45。
被提名的遗产,必须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以及至少满足以下十项基准的其中一项[32],其中(i)至(vi)项为文化遗产的基准,(vii)至(x)项为自然遗产的基准[39]。
世界遗产除了“突出的普世价值”、十项基准以外,还必须考量完整性(integrity)与真实性(authenticity)的要求。完整性适用于所有的遗产项目,真实性主要为针对文化遗产[40]:2。完整性的概念原本用于自然遗产,指自然的、背景的、环境的完整,当遗产内或周边有不当的开发,而危及遗产的本质,即减损了遗产的完整性,后将此概念延伸至文化遗产。真实性的概念经过时代演变,后以《奈良文件》中提出的概念为主[41]。
《世界遗产公约工作指南》规定了世界遗产名录登记所需的前提、审查流程和登记后的保护状况报告。提名的流程如下所示:[32]
缔约国政府从预备名单提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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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世界遗产委员会敦请咨询机构评估 | |
↓ | ↓ |
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ICOMOS)针对申请文化遗产项目实地调查、提出建议 |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针对申请自然遗产项目实地调查、提出建议 |
↓ | ↓ |
世界遗产委员会最终审议[注 5] | |
↓ | |
正式登录 |
世界遗产委员会最终审议的结果可分为四类,分别为入选(Inscribe)、补充资讯(Refer)、退回重报(Defer)、无法入选(Not to inscribe)。[32]
“入选”为正式承认在《世界遗产名录》上登录;“补充资讯”为该项目已证实具备世界遗产要求的条件,但保存计划等尚未完备,需要申请国补充资料,于次一年的世界遗产委员会重新审查,若在“补充资讯”状态达三年仍尚未入选,需退回至最初申请程序[1]:96;“退回重报”为该项目尚未达到世界遗产要求的条件,必须重新提交文件,再重新安排咨询机构实地调查,“退回重报”项目再进入世界遗产委员会审查,通常至少要再经过2年[1]:39;“无法入选”为该项目未达到世界遗产的基准,除非有新的科学事证,可证明该项目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否则不能再提报[43]:19。世界遗产委员会在认定申请项目为“无法入选”前,会告知申请国自行撤回,但仍有少数申请案件执意提报而被判定为“无法入选”[44]:41。
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每6年需提供一份定期报告,以更新保护状态与相关资讯[1]:91-92。另外UNESCO规划当遗产受到威胁时,须采取反应监测(Reactive Monitoring),原本此构想为针对濒危遗产,但也适用于其他的世界遗产项目[45]:40。
世界遗产项目若是调整缓冲区范围,增加或减少保护区内容,需要做保护范围的变更。变更可以分为小变更(Minor modifications)与重大变更(Significant modifications),两种变更的区隔无明文规定,由世界遗产委员会认定。根据《世界遗产公约工作指南》,重大变更为可能影响“突出的普世价值”,需要与新申请项目一样,经过咨询机构评估,并在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小变更则不需要经过咨询机构评估,仅需在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46][47]
另一方面,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项目,当失去“突出的普世价值”价值,经世界遗产委员会决议后,将会从《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截至2024年[update],有3件曾经列为世界遗产的项目被除名,分别是2007年阿曼的阿拉伯羚羊保护区[48]、2009年德国的德累斯顿易北河谷[49]、2021年英国的利物浦海事商城[50]。曾任UNESCO总干事的松浦晃一郎认为,当出现世界遗产除名案例,可促进各国更重视已登录为世界遗产项目的保护[51]:34。
濒危遗产为面对可能遭受破坏威胁的遗产,这些原因包括战争、自然灾害、污染、偷猎、不当的城市化、超限旅游等。设置《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目的,为唤起国际社会对这些濒危遗产的关注。世界遗产委员会可以从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直接财政援助,亦可制定因应计划、促请遗产所在地国家采取行动,以保护此类遗产。[52]
濒危遗产的运作方式与一般世界遗产不同,一般世界遗产的提名只能由遗产所属缔约国政府提出[注 6],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第11.4条以及《世界遗产公约工作指南》第177至191项[32],将世界遗产项目列为“濒危遗产”可由任何个人或团体申请,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列为濒危遗产[52]。截至2024年[update],共有56项濒危遗产[54]。
登记为濒危遗产原则上不需要经由拥有国本身的同意,但一般世界遗产委员会会咨询拥有国的意愿,不会强行登记。各国对于世界遗产项目被注记为“濒危遗产”,有些会视为耻辱并极力抗拒;有些则是相当欢迎该项目被列为“濒危遗产”[8]:98。世界遗产委员会强调列为“濒危遗产”不是惩罚,而是在列为濒危遗产后可明了遭受破坏威胁的情形,并积极给予改善[1]:72-73。
尼泊尔的加德满都谷地于1979年列为世界遗产,1992年有人提议因该地的城市化会使遗产遭受危险,但因尼泊尔政府强力反对而作罢[8]:213-214;2003年因改善有限,世界遗产委员会径自将其列为濒危遗产,2007年则因获得较大改善因而从濒危遗产除名[10]:237;2015年因地震造成遗产破坏,有人提议列为濒危遗产,尼泊尔政府强力反对,希望给一年宽限期以做改善[4]:18;一年后(2016年),再度有人提议,尼泊尔政府仍反对,并希望再给一年宽限期;2017年尼泊尔政府再获得一年宽限期[55]:28-29。
贝宁的阿波美王宫则是另一种类型的案例,1985年因龙卷风造成阿波美王宫的损害,因应贝宁政府提出的要求,阿波美王宫当年同时登录在世界遗产以及濒危遗产名单中,自此开始由多个国家的专家及机构所参与的修复工程[56],于2007年由濒危遗产名单中除名[57]。
世界遗产中还有跨越多个国家的跨国遗产,UNESCO表示提名表最好由各持有国共同撰写,并联合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具备跨国遗产概念的自然保护区,其起源比世界遗产机制本身还要古老,例如跨越美国与加拿大的沃特顿-冰川国际和平公园于1932年设立,1995年登录为世界遗产[45]:17, 23。而后文化遗产仿造自然遗产的方式施行,例如跨越欧洲七个国家,2021年登录为世界遗产的欧洲温泉疗养胜地[58]。
世界遗产委员会将世界划分为五个地理区域,分别为:阿拉伯国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非洲、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欧洲和北美地区。下表为五个地理区域截至2024年[update]的统计数据:[54]
截至2024年[update],各国拥有世界遗产数量前十名依序为:意大利(60);中华人民共和国(59);德国(54);法国(53);西班牙(50);印度(43);墨西哥(35);英国(35);俄罗斯(32);伊朗(28)。[54]
部分缔约国拥有大量的世界遗产,但是仍有27个缔约国没有任何世界遗产[59]。日本历史学家羽田正表示,西亚地区世界遗产严重欠缺,其根源为现今文化财产保护的机制源至于欧洲,对西亚来说是一个新的概念,世界遗产的制度设计太偏向西方中心主义[60]:197-204。
在2000年以前,世界遗产委员会由少数缔约国主导,有10个缔约国曾经三度担任委员会成员国,特别是意大利被点名利用其长期在委员会,大量提名该国地点成为世界遗产。针对这个问题,后来《世界遗产公约工作指南》修正为,委员会成员国应“自愿”将任期由6年缩短至4年,委员会中成员国最低配额为非洲4席;亚洲和太平洋地区3席;欧洲和北美地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阿拉伯国家各2席(最低配额合计13席,总席次为21席)[1]:139-140。
对于部分经济不发达的小国,登录世界遗产为该国的大事,希望能带动旅游观光,例如圣卢西亚积极推动皮通山成为世界遗产。部分人士认为世界遗产的登录应该优先考虑尚未有世界遗产的缔约国,部分则认为世界遗产登录不应对不同缔约国有不同的标准[61]:4。
对于小国而言,登录世界遗产可能面临两个障碍,第一为资金,第二为语言。日本在推动琉球王国的城堡以及相关遗产群成为世界遗产的直接费用据说超过1亿日圆[62]:221,周边相关费用则高达数十亿日圆[63]:9,对于财力不充裕的小国可能形成负担;另外,世界遗产的申请文件必须用英语或法语撰写,对于部分缔约国,可能难以寻觅精通英语或法语,同时对该国遗产价值有深刻了解的人士[63]:11。
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启动的全球性策略,揭示“文化景观”、“工业遗产”、“20世纪遗产”等型态的遗产需要深入探讨[64]。同一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马德里举行的专家会议上提出“文化线路”的概念[65]。
1992年世界遗产引进“文化景观”类型,指人类与自然环境经长时间相互影响所形成具有历史、美学、民族学或人类学价值之场域[66],第一个采用文化景观概念的世界遗产为新西兰的东格里罗国家公园(1993年扩展)[10]:150-151。1986年苏格兰的圣基尔达岛登录为自然遗产,当时ICOMOS认为该地应有文化遗产的价值,但当时没有文化景观的类型,所以未列为文化遗产。2005年圣基尔达岛以符合文化景观的条件被登录为文化遗产,成为兼具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复合遗产[67]:23-24。现今文化景观概念已被广泛接受,甚至有人说它是21世纪申请世界遗产的主流类型[68]:13,但由于大量案件以符合文化景观的概念申请世界遗产,ICOMOS对其价值的判断变得更加严格[8]:132-133。
工业遗产为文化遗产其中一种类型,在世界遗产设立之初即获得讨论,相关组织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为ICOMOS的咨询机构[69]。工业遗产在1987年英国新拉纳克申请世界遗产后获得重视,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全球性策略发布后,工业遗产的数量逐渐增加[61]:10-12。但在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上,部分与会代表对于德国弗尔克林根钢铁厂这种未经修饰的现代工厂可列为世界遗产感到疑惑。传统工业遗产往往以起源于英国的工业革命为中心,但西班牙的拉斯梅德拉斯为罗马帝国时期的金矿遗迹,其入选世界遗产让工业遗产的范畴更为广泛[8]:162-166。
20世纪遗产顾名思义为以20世纪建造的建筑物为对象的文化遗产,但有时候年代可延伸至19世纪后期,亦可称为近代遗产(Modern Heritage)。早期一些案例以美学观点列入世界遗产,如安东尼·高迪的建筑作品[8]:168-170。澳大利亚悉尼歌剧院于1981年开始申请世界遗产,据说当时对此建筑物的评价尚未完全确定,最终在2007年获得列入世界遗产。有人认为世界遗产不应该纪念个人建筑师,因此如路德维希·密斯·凡德罗设计的图根哈特别墅、路易斯·巴拉甘故居和工作室、勒·柯布西耶的建筑作品等项目审议过程遭受推迟[35]:37,也有人批评现行20世纪遗产概念太偏向欧洲中心主义[8]:176-178,ICOMOS成立20世纪遗产国际学术委员会(ISC20C)探讨相关议题[70]。
文化线路用主题故事将多个地点串联,以达到多元交流与理解,主题可以是宗教、文艺、族群、产业等[71]。例如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世界遗产“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将形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1世纪、持续使用至16世纪[72],在东西文化交流扮演了重要角色的丝路作为主题,将重点城镇遗迹、商贸城市、交通遗迹、宗教遗迹及相关遗迹等33处地点纳入[73]。
文化线路的概念在1993年圣雅各之路列入世界遗产后,1994年11月在马德里举行的専家会议上首度提出[65];1998年ICOMOS成立“文化线路国际委员会”(CIIC)[74];CIIC在2005年完成文化线路内容细则[75];ICOMOS在2008年公布《文化线路宪章》,揭示文化线路整体构想、管理与保护机制[76]。文化线路反映当代文化资产保存的整合思维,遗产保护不只是单纯的修复与保存,还涉及环境教育、博物馆诠释、产业振兴、观光发展、文化认同、人才培育等面向,而成为一个整合性的地方发展战略[77]。
世界遗产计划规划初期,曾有提议为上限数量为100个[10]:289,但在1981年第五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已达110个,2015年第39届世界遗产委员会时超过1,000个,而且至今数目仍持续增加。早期通过的世界遗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长城、埃及的吉萨金字塔群、澳大利亚的大堡礁、印度的泰姬陵等均具有高知名度,但随着世界遗产数量的增加,有人士指出许多难以辨识“突出的普世价值”却列为世界遗产的项目正在增加中[62]:90-94,世界遗产项目不断扩大,将减损世界遗产的品牌价值[78]:28。ICUN表示,世界遗产从未打算过要将世界上所有的生态系统全部列入,而且已有其他计划如湿地公约、人与生物圈计划,列入世界遗产的数量应有上限;ICOMOS从保护遗迹的观点切入,表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可有效提醒该地政府做好保护工作,名录内的数量不该设立上限[79]:169。
随着世界遗产受到各国关注,游说活动日益兴盛,目的希望自己国家提名的项目被登录为世界遗产。根据《世界遗产公约工作指南》,在咨询机构(ICOMOS、IUCN)提出建议报告至世界遗产委员会最终审议之间,通常约有数个月的时间,此阶段常有大规模的游说活动,并使得咨询机构提出的建议在最终审议时被推翻[44]:43-44。例如大韩民国提报的韩国滩涂原本IUCN建议为“退回重报”,2021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最终审议时却翻盘为“入选”[80]。
在第35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举办时,IUCN表示对部分保护措施尚不完善的地点,却获得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而入选世界遗产的情况表示担忧[81]:222-223。在纪念《世界遗产公约》通过40周年的会议上,前世界遗产中心主任伯恩·冯·德罗斯特(Bernd von Droste)对于世界遗产委员会由外交官而非专家主导的现象表示忧心[82]:7。在第41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举办时,担任主席的亚赛克·佩夏拉则表示,各国在世界遗产委员会中的发言时常为政治性考量[55]:29。
政治介入世界遗产的案例屡见不鲜,有两个引发严重纷争的案例“希伯伦”与“柏威夏寺”。希伯伦位于约旦河西岸,为巴勒斯坦国与以色列有领土争议地区。巴勒斯坦国一直积极推动希伯伦登录为世界遗产与濒危遗产,但遭以色列强烈反对。巴勒斯坦国多次申请失败后,于2017年获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希伯伦顺利登录为世界遗产。该案通过后,美国与以色列相继退出UNESCO,表达对于此案的强烈不满[83][84][85]。
柏威夏寺在柬埔寨与泰国边界,两国对于柏威夏寺的归属长期存有争议。2008年由柬埔寨向世界遗产委员会申请,柏威夏寺成功登录世界遗产。后引发柬、泰两国局势紧张,2008-2011年间两国为此爆发军事冲突,造成多人伤亡[86]。
除了上述两个案例之外,其他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高句丽时期的古坟群归属有争议,后来双方各自就境内遗产,分别登记为编号1091号“高句丽古墓群”与编号1135号的“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87]:50。1996年日本“原爆圆顶馆”在世界遗产委员会最终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表示日本只强调自己为受害者;美国则在投票时弃权[8]:26。2015年日本以“明治工业革命遗迹:钢铁、造船和煤矿”项目申请世界遗产,引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抗议日本将有奴役劳工、战俘和宣扬军国主义的地点列为世界遗产[88]。
中华民国在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通过后失去联合国会员国身份[89],无法批准公约,该国自然和文化遗迹因此没有资格列入《世界遗产名录》[90]。后曾多次申请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但均遭到拒绝。目前中华民国(台湾)境内有多个世界遗产潜力点,包括太鲁阁国家公园、阿里山森林铁路、玉山国家公园等[91]。
全球变暖对于全球环境造成巨大影响,也对于许多世界遗产造成不可预测的危机。2007年UNESCO发布“气候变迁与世界遗产案例分析”,其中揭示26个备受全球变暖威胁的世界遗产案例,包括冰川、海洋、陆地生态保护区、考古遗迹、历史都市与聚落等[92]。秘鲁瓦斯卡兰国家公园的冰川持续后退,往后的50年,冰川很可能会完全的消失[93],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坦桑尼亚的乞力马扎罗国家公园、瑞士的阿莱奇自然保护区;澳大利亚的大堡礁因海水温度上升、二氧化碳浓度上升,使得许多的珊瑚礁产生了白化现象;在印度与孟加拉交界的孙德尔本斯为全球最大的红树林带,因为海平面上升可能使得75%的红树林消失;秘鲁的昌昌城考古地区,因罕见的暴雨、地下水位上升、盐分侵入使得遗址破坏持续扩大[94];意大利威尼斯因气候变迁加剧、海平面上升、地层下陷等因素,洪水泛滥的问题日益严重[95]。
2022年UNESCO及IUCN发表的报告《世界遗产—冰川:气候变化的哨兵》[96]:3指出:由于全球暖化,到了2050年世界遗产中的冰川有三分之一将会消失。诸如非洲的乞力马扎罗山国家公园及肯尼亚山、亚洲的中国云南三江并流保护区(冰川质量减损第一名,相较于2000年)[96]:21、欧洲的比利牛斯山、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卢斯阿莱尔塞斯国家公园(冰川质量减损第二名)以及北美洲的美国黄石国家公园及约塞米蒂国家公园等。[97]统计50个世界遗产大概有18,600处冰川,面积约为66,000平方公里,几乎占地球冰川总面积的10%。冰川生态系统是重要资源,具有丰富生物多样性,并可提供许多生态系统服务。如果全球升温不超过 1.5°C(相较于前工业时期),还有可能挽救另外三分之二的冰川。[98][99]
超限旅游[注 10](Overtourism,或称过度旅游)在世界遗产出现之前就已存在,被认为是对于遗产的保护有所危害[78]。
对于许多地方的政府与民众而言,世界遗产为旅游的金字招牌,可带来丰厚收益[101],但是过度商业化却可能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丽江古城为一个案例。丽江古城保留了纳西族人的传统街道与风俗,在1997年登记为世界遗产前,1995年游客人数约70万人,但于2006年快速成长至370万人,众多游客带来的废水未妥善处理,使得当地的水质明显恶化。另一方面,随着商业活动的急速扩大,当地高涨的房价与物价导致原居民迁出,纳西族人从1997年约16,900人减少至2005年6,000人,纳西族人的原始生活领域与传统文化受到威胁[102]:204-210, 238-241。
然而,亦有登录为世界遗产,对于旅游限制更严格的例子。日本“神宿之岛”宗像·冲之岛及相关遗产群原本因宗教理由禁止女性进入,在登录为世界遗产后除神职人员以外完全禁止进入,限制较登录为世界遗产前更严格[55]:7。
ICOMOS在1976年发布《文化旅游宪章》,呼吁以负责任的旅游方式对待文化遗产[103]。另一方面,世界遗产委员会于2001年开始制定“世界遗产与永续旅游计划”,协助贫困国家制定政策,以在当地居民的经济利益与遗产地保护之间取得平衡[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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