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勋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勋章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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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予军人的一种勋章,是建国初期中国军事荣誉制度中的第三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自1955年起启用,现已停授。授予的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和文职人员和参与起义的原中华民国国军人员。
解放勋章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解放勋章、二级解放勋章和三级解放勋章,另设有解放奖章。以奖励解放战争时期参战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和直接领导中华民国国军起义的原国军人员。
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将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分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朱德等117人第一批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1]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剥夺林彪、谢富治、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获得的一级解放勋章。
解放勋章和奖章都以红星和天安门为中心图案。解放勋章的外形为钝五角星形,略章为黄色底色上表示级别的一、二、三道红色竖杠。解放奖章为圆形,勋略样式为红色部分占三分之二和金色部分占三分之一。
解放勋章材质不明。但据传一等解放勋章为纯金。解放奖章主体(原型部分)为银质,外层(除五角星外)为镀金。
一级解放勋章 | 一级解放勋章略章 | 二级解放勋章 | 二级解放勋章略章 | 三级解放勋章 | 三级解放勋章略章 |
解放奖章 | 解放奖章略章 |
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
授予在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及以后直接领导国民政府军起义的原国军人员。
解放奖章数量最多,但是有两批:第一批背面编号为5位数字,发行量5万左右;第二批为6位编号,发行数量不详。
一共993人获得一级解放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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