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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村、里,为中华民国之第四级行政区划名称。隶属于区、县辖市、镇者称为里;隶属于乡者称为村。村和里下还有“邻”之编组,目前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共有7,748个村或里(1,888个村及5,860个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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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各村(里)之来源,主要由日治时期之保甲制度改制或合并而来。
原本中华民国第四级及第五级行政区划依据《乡镇组织暂行条例》及《市组织法》(1943年)分别为保及甲,与日治时期的保甲制度名称相同。
1943年开罗宣言宣布战后台湾将归还中华民国后,重庆国民政府为调查并规划战后接收方针,于1944年在中央设计局成立台湾调查委员会,并于1944年修订《台湾省接管计划纲要》其中:
地方政制:以台湾为省,接管时正式成立省政府。下设县(市),就原有州、支厅、郡、市改组之,街、庄改组为乡镇,保甲仍暂其旧。
但1945年台湾省行政区域研究会针对战后台湾行政体系,经四次会议研讨之《台湾省行政区域研究会报告书》中讨论:“台湾现行保甲制度是否保留?抑照国内的保甲制度加以改组?”,该研究会一致主张废除,理由是:
台湾保甲制度与我国的保甲制度,名称虽同,实际则异。因我国现行保甲制度,为乡镇内之组织;而台湾保甲制度,与街庄毫无关系,完全为警察之统治机构,其目的在镇压人民反侧,台湾同胞对此制度久感痛苦,唯在敌人高压之下,莫可如何,故将来收复台湾后,此种制度,自无保留之必要。
依据《中华民国宪政名鉴》[2]:
村里邻地位相当于我国其他各省之保甲,当时因:
- 大陆各省所实行之保甲制度,系为适应剿匪抗战等实际需要,含有自卫性质;
- 由于日据时期日人以保甲为工具控制人民,本省人民对保甲名称印象恶劣等关系,
不采保甲制度,而于乡镇之下,依自然形势、社会关系,将原“部落会”(保)改设为村里“甲”改设为邻。
故在战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规定省辖市之辖区下,县辖市及镇之下设里,乡之下设村,村里之下设邻,系由保甲易名而来。[3]
战后初期村共有2982个,里共有3309个,邻共有57468个[4]
福建省下辖的金门县及连江县原皆在乡镇下置保甲,后都因战地需求纷纷改制。
全国性的规范则需等到省县自治法制定后,才明确规定乡(镇市区)下设村(里),村(里)设邻。
村里日后因发展需要而更动十分频繁。目前村 (里) 的划分主要依照地理环境、交通运输、城市规划及行政区域范围,而村 (里) 的规模则由各县市的自治条例规范,偏远地区只要一百户即能设村 (里) ,但台北市人口密集区域则最少为1千户、最多为4千户,彼此规模差异极大。
村 (里) 隶属于乡镇市区公所,设有村 (里) 办公处,除了村 (里) 长一人外,还有村 (里) 干事一名。
村长或里长任期4年,由村 (里) 民选举产生,依法为义务无给职,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依照规定,村 (里) 长每个月可由乡镇市区公所获得上限为台币4万5千元的“事务补助费”,弥补村 (里) 长在交通、文具、邮电及水电上的支出。
村里干事为基层公务员,由乡镇市区公所指派、轮调,襄理村 (里) 长各项业务,为村里事务的法定执行者。在偏远地区,可能几个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干事。村里干事也负责保管村里事务之公物、公文书。
在里与上级行政区之间,有些县市会设有“次分区”或“联 (合) 里”等非正式行政区划,并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几个相邻的里做整体规划。如台北市各市辖区的次分区,桃园市桃园区的次分区,新竹市各市辖区的联里、嘉义市各市辖区的联合里、花莲县花莲市的联合里等。[7]
“邻”为村里之下的行政编组,邻不特别命名,以数字编号。邻长通常不需要经过选举,而是由村 (里) 长指派,再由乡镇市区公所聘任之义务职,也没有办公室、行政人员及经费补助,主要工作内容为协助村 (里) 长,每个邻的规模从10户至2百户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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