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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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刑法理论中,犯罪意识(拉丁语:mens rea/ˈmɛnz ˈreɪə/ 等同英语:guilty mind[书 1][1];简称犯意,又译犯罪心态[2]、犯罪意念、犯罪意图、犯罪故意等)是指一个犯下罪行个人自身意识的精神状态;或对个体作为(或不作为)会导致罪行产生具有的明知/认知。这个元素是在许多罪案上被考虑为一个其构成所必要的要素[3][4]。该元素与犯罪行为,是主客观方面共同构成犯罪的两个基本要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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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责任的普通法测定范式可以用以下拉丁语短句概述: actus re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6] 即意为“除非在意识心理上有罪,否则该行为不应受罪罚”[7][8]。基于一般法则,没有意识过错的行为人士,在刑法上是不承担责任[9][10]。而例外情况则被称之为“严格责任犯罪”(strict liability crimes)[11][12][13]。 另外,当一个人蓄意造成伤害,但由于不当目的或其他因素,引致该意图由原意图针对的受害人,转向非原意图针对的受害人,如此产生的结果就会被认定为一个 “蓄意转移”(transferred intent)的司法问题[14]:63–64[15]。
在一些司法辖区里,mens rea 和 actus reus 这个指称会被其他替代术语所取代使用[16]:95[1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