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宪制性文件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语:Lei Básic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正式通称《澳门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文件,被称为澳门的“小宪法”[注 1],取代澳门回归前的《澳门组织章程》。
Quick Facts 简称, 起草机关 ...
简称 | 澳门基本法、澳门“小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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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
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3年3月31日 |
施行日期 | 1999年12月20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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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现状: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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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并于1993年3月31日获通过,1999年12月20日实施。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