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贻煌(1962年10月),男,福建晋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

生平

1982年8月参加工作,在贵溪冶炼厂先后担任熔炼车间、硫酸车间任工程师、主任、副主任、厂长等。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进入江西铜业管理层2006年12月,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江铜股份公司总经理;2009年2月,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2010年2月,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2011年,任中共鹰潭市委常委。2013年1月27日在江西省人大会议上当选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1]。他也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副会长,以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7年9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通报。通报指出,对江西省政府副省长李贻煌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领导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问题,依法依纪给予通报[2]

落马被查

2018年1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副省长李贻煌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3]

2018年4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定给予李贻煌开除党籍、公职处分。将其违纪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经查,李贻煌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搞“小圈子”,扭曲选人用人政治导向,破坏所任职的国有企业政治生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群众纪律,公款打高尔夫球、违规占用国有企业专家别墅;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安排下属提拔亲属职务且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利用国有企业的资源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企业决策;违反生活纪律,修身不严、带坏家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李贻煌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违背党的宗旨,漠视群众利益长期搞特权,进行利益输送和利益交换,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多种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贻煌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4]

2019年1月29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李贻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对被告人李贻煌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5]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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