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
曾爱玉出身彰化望族,父亲在台北市迪化街开布庄时曾与日本贸易,后嫁往日本。1982年,经由父亲介绍,曾爱玉与NEC、松下产业等大厂进行半导体出口交易。1983年,台湾尚未开放电玩进口,曾爱玉开始请台湾留学生夹带任天堂Game & Watch的水货进口在台销售;后因任天堂《玛利欧兄弟》游戏卡带热卖,台湾水货出货量大增,间接促成当时任天堂社长山内溥来台会谈[1],正式开始了博优公司在台销售任天堂产品的业务,曾爱玉因此被称为“任天堂阿嬷”。
2006年,Wii在台上市以前,任天堂决定在台湾径行战略调整,告知博优无法继续无书面契约状态下之交易,但博优不愿与任天堂签定书面代理契约,长期交涉迟迟未果;2011年,任天堂决定终止与博优交易,同时于2011年2月底解除曾爱玉之任天堂溥天总经理职务[2]。博优认为权利受损,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对任天堂的民事诉讼[3]。因博优过往之售后服务风格[4]造成台湾消费者多有怨言,因此消费者此事件多抱持正面欢迎态度[5]。
2011年7月25日,曾爱玉召开“曾爱玉奉献30年,任天堂一脚踢开”记者会,委任两名律师郑文龙与陈为祥控告任天堂;曾爱玉抨击,她30年来努力经营任天堂的台湾业务,任天堂却在2008年7月违反双方独家代理经销权合约而将Wii系列产品交由展碁国际在台共同经销,她难以接受任天堂仅凭一纸存证信函即解除她的职务与博优在台代理经销权[3]。2011年7月28日,任天堂溥天发布声明稿表示:㈠该公司与任天堂均未对博优提供任天堂产品“未定期限之独家贩售”之权利;㈡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11月决议解除曾爱玉之任天堂溥天总经理职务,而该公司从2010年夏季起即已持续劝说曾爱玉辞职,但无法获得曾爱玉的理解,所以不得不依“总经理一职应由熟悉任天堂业务者担任”策略解除曾爱玉职务[6]。
2013年4月22日,中央通讯社报导,任天堂溥天向前总经理兼博优公司董事长曾爱玉所提出请求归还其所占有之公司印鉴的民事诉讼,中华民国最高法院宣判曾爱玉败诉定谳,曾爱玉必须归还。报导指出,任天堂溥天主张,该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1月决议解除曾爱玉总经理职务,但任期终止后曾爱玉仍无故占有公司印章、存折、定期存款存单,经公司数度催讨仍不愿归还,公司因此提起民事诉讼。曾爱玉主张,博优与任天堂合作数十年,任天堂溥天不得片面解除约定,即使终止总经理职务也应依国际惯例给付离职金,且博优拥有不定期限的独家总经销权,因而拒绝归还印鉴。2011年9月7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定,任天堂溥天与曾爱玉为未定期限的总经理委任关系,任天堂决议解聘后即终止契约,曾爱玉无权占有公司印鉴,故判决曾爱玉败诉,曾爱玉应归还公司印章3枚、存折3本、定期存款存单2张共新台币1500万元。曾爱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1月8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决曾爱玉败诉。2013年4月22日最高法院驳回曾爱玉上诉,全案定谳。另外,博优先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恢复任天堂独家总经销权与赔偿金的民事诉讼,已于2012年12月20日一审宣判败诉;就司法院网站查询结果,博优后续并未提起上诉。
外部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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