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日本近现代法律以欧陆法系为基础。明治时代初期的日本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因此其宪法多参考德意志帝国的宪法精神,因而欧洲法系,特别是德国与法国的民法典,成为日本法律体系的模版。在二战后,日本法律体系经历了司法改革:现行《日本国宪法》是日本战败后于1946年开始实行的,该宪法包含三十一条人权相关条款,并确立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体制,[1]同时日本还参考英国体制,采用完全虚君制政体,日本天皇在政府中的职能消极度仅次于瑞典君主,对保障人权最重要的宪制性法律和刑事诉讼法则依照美国法律模式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可以说,日本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日本与韩国、中华民国一样使用《六法全书》系统。
此条目可参照英语维基百科相应条目来扩充。 (2019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