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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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问题是关于死刑存与废的争议性讨论。死刑是国家基于法律所被赋予的权力,剥夺被判处死刑者的生命的刑罚制度,使被判处死刑者死亡。[1][2]由于当代对人权、文明发展和实效的重视,剥夺生命权的合理性受到少数人争议,因此死刑存废成为有争议的公共政策,而绝大多数人对保留对杀人犯的死刑有着强烈的共识[3];而终止此种以国家权力剥夺生命的刑罚制度的主张,称为废除死刑,在中文语境中,又简称废死,例如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就简称“废死联盟”。
此条目论述以台湾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主张废除死刑者常以“死刑是残忍的刑罚制度”、“生命权不可回复”、“死刑冤狱造成的问题比其他刑罚的冤狱严重许多”及“死刑对杀人缺乏更强吓阻效果,因此根据宪法比例原则,死刑可能超过最小侵害性”[注 1]等出于人权的理由,主张废除死刑,而死刑无助治安、缺乏更强吓阻效果的看法也有部分量化数据研究的支持;然而,亦有许多支持死刑对杀人有更强吓阻效果的犯罪研究与统计数据持续出现,包括一些主张废除死刑者的量化数据[4]。因此就现阶段而言,一般认为死刑吓阻效果不明确——即死刑可能无助治安,但不能否定死刑可能有助治安,换言之,死刑可能确实对杀人有更强的吓阻效果,可以保护更多人不被杀害;且谋杀再犯仍然存在,实务上有多个杀人犯刑满出狱或在假释、探监等时期,甚至在监狱再次犯下杀人罪的例子[5];此外,有理由认为受害者家属权益和死刑存废相关,而且研究也显示对相当一部分谋杀受害者家属而言,死刑确实有抚慰效果,推动废除死刑让一些谋杀案受害者感到很受伤[6][7][8];而尽管一些主张废除死刑者认为,废死和宽恕有别,但也有观点认为废死很难与宽恕区分,或认为废除死刑就是原谅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因此,现阶段死刑存废依旧是个有争议性的话题。
死刑的存废政策各地不同,欧洲、美洲和大洋洲的国家大多废除死刑,欧盟及其成员国根据《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二条,明定禁止执行死刑[9],在美国,联邦政府、28个州及美军保留死刑,另外22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则废除死刑。[10];亚洲国家则大多维持死刑;在非洲,许多国家维持死刑,但长期不执行死刑。联合国大会多次通过无约束力之决议,呼吁各国停止并最终废除死刑;“两公约”[注 2]虽然强烈建议废除死刑,但“两公约”本身实质上并未要求废除死刑。[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