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性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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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性用药(英语:Recreational drug use)是指使用精神药物,透过改变使用者的感知、感觉、和情绪来引起意识的变化(英语:altered state of consciousness),目的或是为愉悦,或为其他休闲目的、或为消遣。当精神药物进入使用者的身体时,会产生陶醉(英语:substance intoxication)的效果。一般而言,娱乐性药物可分为三类:
镇静剂(引起放松和平静感觉的药物)、兴奋剂(引起精力充沛和警醒的药物)、和致幻剂(引起知觉扭曲(幻觉)的药物。
通常使用娱乐性药物被视为是种可容忍的社会行为,而不被视为自我药疗。[1]然而,大量使用某些药物,已在社会上遭到污名化。许多人还把处方药和受到管制的镇静剂,如鸦片类药物、以及鸦片剂、和苯二氮䓬类药物当作娱乐性药物使用。
娱乐性药物包括酒精(常见于啤酒、葡萄酒、和蒸馏酒中)、大麻和哈希什(在各地有不同的合法性)、尼古丁(常见于烟草中)、咖啡因(常见于咖啡、茶、软性饮料、处方药中),还有联合国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的《精神药物公约》中所列的受管制物质、和可可粉(常见于巧克力中)。虽说持有受管制物质通常被视为非法,但会随国家/地区而异。但持有以下物质被绝大多数国家/地区视为非法,包括甲基苯丙胺(或称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古柯碱、麦角酸二乙酰胺(LSD)、迷幻蘑菇、MDMA(俗称摇头丸)、嗨嗨水、和俱乐部药物(英语:club drug)。估计在2015年,全球年纪在15至65岁的群组中约有5%至少使用过一次受管制的药物(估计在1.58亿人至3.51亿人之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