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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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中,地役权(英语:easement)是一种非占有性权利(英语:Nonpossessory interest in land),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用于特定目的的有限的合法权利,但不占有不动产。它最典型的代表是“土地所有者对另一方的土地享有的通行权(英语:Right of way)[1]。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地役权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权,是普通法中一种无形财产。
Quick Facts 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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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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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
客体 |
-物- |
-准物权- 渔业权 |
-无体财产权- |
行为 |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监护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
扶养 |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
-担保物权- |
-占有- |
债权 |
-债之发生- |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
-侵权- |
实定法 |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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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的不动产役权(德语:Grunddienstbarkeit、法语:servitude fonciere,中华民国民法原称地役权,后改称不动产役权),通常指依据契据或遗嘱,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拥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营利利益,土地使用人借此能够获得对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役权。[2]是指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例如,拥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拥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设高楼以保证甲可以观赏远处的风景。